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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为科普产业“纠结”

已有 4955 次阅读 2010-11-15 07:56 |个人分类:学术共同体|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科普, 产业

                                                                    杨文志
一段时期以来,不少人对科普事业很理解,而对科普产业很纠结。我以为,发展科普产业明摆着是手段,不是去代替科普事业。科普产业就向给科普事业身边站着一只虎视眈眈的“狼”一样,只会时刻让科普事业保持清醒、效率,这没有必要纠结。
实行科普事业和科普产业并举,是国家意志。我国《科普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也明确提出,“鼓励经营性科普文化产业发展,放宽民间和海外资金发展科普产业的准入限制,制定优惠政策,形成科普事业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目前,对科普事业和科普产业的定义还不一致,特别是提出科普产业的问题,引发学界较长时间的讨论。我认为,借助市场机制配置科普资源,发展科普产业只是手段,通过科普产业发展来进一步实现科普事业的健康发展,才是目的。区别科普事业与科普产业分界线不在于是否经营或收费,而主要在于是否营利。
 科普事业应指承担国家交办或鼓励支持的公益科普职能,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提供科普公共服务(包括产品)的科普活动。
 科普产业则是指以满足国家、社会、个人的科普需求为前提,通过市场运作和营利的手段,向科普消费者提供科普商品和服务的科普性活动。 
科普事业的根本任务,应是坚持公益性、公平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科普事业机构为主体,以未成年人、农民、城镇职工、社区居民、领导干部与公务员等重点公众人群为重点,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构建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科普服务体系。科普事业为公民提供基本的公共科普服务,保障公民基本的科普权益。科普公共服务的提供,政府既可以采取设立专门组织或机构组织生产,也可以采取采购、订单、外包、特许授权等多种方式和途径,通过企业、社会组织等来进行;政府既可以采取完全免费,也可以采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适当收费方式;既要求国家公共科普服务机构(如,公共类的科技博物馆、科技馆、科普中心、科普中心、青少年科学工作室等)设计、生产和提供科普服务,也鼓励向科普类的企业、个人等私营、营利机构购买科普产品(或商品)、服务,并以公益性服务的方式向公众提供。
科普产业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科普资源,细分和繁荣科普服务市场,丰富科普产品和服务,提高科普产品和服务效能和品质,弥补公共科普产品和服务的不足,促进科普事业的发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科普需求。发展科普产业,关键是要培育一批有自主科普创新能力、有知名品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普企业和企业集团。这些企业科普机构,既可以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来承接政府或科普公共(公益)机构采购、外包、授权等的科普产品和服务订单;也可以根据政府、社会、个人的科普需求,通过市场直接向科普需要者来提供多样化的科普商品和服务。企业型科普机构与其它一般的企业机构有所不同,即须以坚持科普公益性的宗旨为前提,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企业型科普机构因为担当一定的公益社会责任,理应得到鼓励,以及不同程度的税收补偿或奖赏。       把科普事业和科普产业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要解决科普事业的发展问题,同时要解决科普产业的社会效益问题,为我国科普发展的注入新的活力。科普事业是科普公益性和社会效益最集中的体现,要解决多年来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各类公益性科普事业的成本、效率的问题。科普产业要注重社会效益,这是科普产品和人们的科学生活相关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科普产业须社会效益优先,这是科普内涵的最低标准和基本准入条件,它不能够具有反科学价值的内涵,以及对青少年、未成年人而言,它要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科学健康内容,或者说不能有和这个科学健康相对立的负面的内容。科普产业的社会效益,在通俗科普与低俗科普之间也须有一个界限。
科普产业的本质是“影响力科普”,科普产业形成影响力依赖两个因素:一是要提高科普的产品品质和服务规模,二是科普产品和服务要与科普消费者的需求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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