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铭贤

沈铭贤:能否避免“丈夫拒签致孕妻死”这样的悲剧
2007-11-30 03:14
来源:科学时报(http://www.sciencenet.cn/)
 
11月21日下午,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某送进医院。但在长达3个小时的抢救过程中,肖某坚持不听医生的意见和病人的劝告,坚决不肯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结果发生谁也不愿看到的悲剧:年仅22岁的孕妇和尚未出生的孩子双双死亡。
 
悲剧已然发生,也许我们可以责怪肖某太无知、太偏执,不听从医生善意的正确的意见和病人的热心劝告。对于那些参与抢救的医务人员,我实在不忍心多讲什么,他们已经尽力,还接到了上级未经签字不得手术的指示,还能做什么呢?
 
不过,这样的悲剧真的不可避免吗?从技术上来说,施行剖腹产手术,那两条鲜活的生命有可能被挽救过来。那么,为什么医务人员不敢也不能做剖腹产手术呢?关健在于对知情同意的理解和规范不够周全,欠缺特定情况下免除知情同意的认识和规定。
 
知情同意是生命伦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为的是保护受试者和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二战期间,德国法西斯和日本军国主义者任意拿俘虏、犹太人、中国人等作活体试验,根本不把人当人,造成严重恶果。为此,《纽伦堡法典》(1947)第一条就明文规定:“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指导涉及人的医学研究的基本文献《赫尔辛基宣言》(1964,2000)也明确规定:“受试者必须是研究项目的自愿和知情的参加者”,“在确保受试者理解了所有信息之后,医生应该获取受试者自由作出的知情同意,最好是书面同意”。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制订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2002)对知情同意作了更细致更完备的规定,强调:“对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研究者必须取得未来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在其无知情同意能力时,取得按现行法律合法授权的代表的允许。”
 
在我国,知情同意正受到越来越普遍的重视和关注。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都对知情同意作了明确规范,知情同意成了生物医学研究和医疗实践的一个必要且重要的环节。没有知情同意,就不能进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不能开展药物试验,不能实施重大手术等等。这是一个重大进步。我们要进一步做好和完善知情同意工作。
 
据我所知,目前我国有关知情同意的规定均只强调知情同意的重要性,却未注意特定情况下可免除知情同意。其实,《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对此有明确规定:“免除知情同意是少见的或例外的,在各种情况下都必须取得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该文件还指出:“研究者在未获得每个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之前,不得开始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除非已由伦理审查委员会获得明确的批准。但是,当研究设计仅涉及最低风险,而且要求获得个人知情同意很不现实时(例如当研究只需从受试者病历中摘取数据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免除知情同意中的部分或全部要素。”“在紧急问题的研究中,如研究者预见到
 
受试者将不可能给予知情同意,则知情同意的要求可以例外处理。”“因急性情况使入选临床试验的人成为无知情同意能力时,知情同意的要求可以例外处理。”“研究者必须确认生物学标本已完全匿名化并已和个人脱开联系”也可免除知情同意。
 
依据上述和其他相关情况,以下3种情况可免除知情同意:
 
1.常规的已经实践证明没有风险或风险很低的治疗;
 
2.经匿名化或数码化处理的样本,但用于其他研究需经伦理委员会批准;
 
3.紧急抢救生命,来不及知情同意,但事后必须补办手续,并有真实完备的记录。
 
回到“11·21”悲剧上来,如果我们有特定情况下可免除知情同意的规定,当然同时还要有保护医务人员、研究者和患者、受试者正当权益的相应规定,这样的悲剧就可能避免,伦理法律与治病救人、救死扶伤,将会更好地统一起来。
 
(作者为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学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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