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迅雷

徐迅雷:带薪年休假 让阳光照耀每一位劳动者
2007-11-08 06:23
来源:科学时报(http://www.sciencenet.cn/)
 
工作是公民权利,休假亦是公民权利。1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征意见。其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不能安排休假的,要给予补偿。
 
请特别注意其中所列的职工范畴,甚至将个体工商户所雇的职工都包含在内了。“职工”终于成为一个全方位、全包括的概念。这就是可贵的平等之意识、共享之规定。
 
此前,我国并非没有“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法》第45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只是,具体办法一直没有拿出来,而“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究竟是指哪些群体也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对《劳动法》规定执行得比较好的是机关,笔者本人在机关工作多年,就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的好滋味。而企业、个体工商户所雇的职工想享受公务员那样的好滋味,大抵就是一种奢望了。所以,在《劳动法》面前,对不同单位、不同领域的“劳动者”而言,休假权利实际上是不平等的。
 
更好地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更好地工作是为了更好地生活,休息休假本是美好生活的应有之义。朱德庸说过一句妙语:“有人为了爱情自杀,有人为了婚姻自杀,有人为了名誉自杀,但很少有人为了工作自杀。因为工作本身已经是一种慢性自杀行为了。”这是讽刺“只有工作没有休息”的。如果说享有工作的平等权利还比较容易做到的话,享有休假的平等权利就难以做到了。权利不平等,不是真正的公民社会形态。
 
公民拥有的平等权利,是客观意义的一种平等供给,法律法规就是重要的“客观条件”之一。社会主义思想史上有一本经典著作《为平等而密谋》,而法国思想家皮埃尔·勒鲁在其名著《论平等》中说:“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如果法律法规没有平等意识,其必然结果就是:有人因“位尊”而充分享受了一种权利,有人却因“位卑”而无法享受到这种基本权利。因此,历史上的“位卑”者为享有平等权利而“密谋”,就很可以理解了;好在现在是为权利平等而将法规草案“公开”的时代。
 
在非公有制领域,要“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这两个“平等”思想,一是法律上的“平等”保护,一是经济上的“平等”竞争,都很重要,我们已充分认识到了;如今,从“以人为本”出发,平等对待非公有制领域职工的休假权利,是一个新的进步。在权利维护和实现依赖于法律秩序这一意义上,所有的权利都是法律的。这次《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是开门立法,广征权利主人的意见,亦是尊重公民权利的体现,是一种真正的“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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