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大明

朱大明:论文数量要求不能成为学术违规理由
2007-08-10 01:28
来源:科学时报
 
毋庸讳言,目前的学术评价和绩效考核制度确实存在一些缺陷甚至弊端,亟待改进和完善。对其批评甚至责难都是可以理解的;本着积极的态度,探寻相对合理的评价机制和手段更是必要的。然而,在对科研人员学术绩效量化评价的批评声中,有一种论调似乎颇得人缘,即在科研人员任期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学位申请、院士评选,以及奖金待遇分配时,对发表论文数量的规定是极不合理的,更振振有词地声称,为完成规定的论文数量势必造成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东拼西凑,或搭车署名、枪手代写,或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花钱买版面等学术不端行为,似乎要求科研人员发表一定的论文数量成了各种学术违规行为的理由。
 
科研人员的本职就是科学研究,肩负着科技创新的重任,而对其绩效的评价就是看其在一定时间内,花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否取得了一定数量的创新性科研成果。而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发表一定数量的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应用性的学术论文,对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来说更是如此。正如美国《科学》杂志主编D.Kennedy博士所说的:“我们所有的思考、分析、实验和数据收集工作,在撰写论文之前,就什么也不算;在学术领域,我们的成果是以写出的东西来体现的,出版物就像硬通货币,是学术成果的基本表现形式……”学术论文的正式发表意味着科研成果经过一定形式的同行评议和编辑把关,相对择优地向学术界乃至社会展示,并进行更广泛的学术交流和讨论,或促进其转化应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发表论文本身就是对科研成果最基本、最普遍的一种评价形式。
 
科研工作既然不是个人的闲情逸致,而是建制化和社会化活动,就必须接受学界、投资人和社会对其绩效的考核、认定。即使是一个探索性极强而未得到最终研究结果的科研项目,也应该有阶段性成果或对“失败”原因和经验、教训进行科学的分析总结。
 
众所周知,科学论文数量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有关科技产出的一项重要计量指标。科研实力雄厚、学术影响力强的研究机构或单位发表论文的数量规模也肯定占绝对优势;就科研人员个体而言,杰出科学家(主要指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发表的论文数也往往多于普通科研人员。大多数诺贝尔奖获得者发表论文的数量可观。在某学科领域有相当建树的专家学者往往也都发表过几十篇甚至百余篇有一定质量的论文。其论文的多产无疑是其创造智慧的体现,是艰苦劳动的成果,是呕心沥血的结晶。当然,应承认人的能力差异、环境有别、条件不同、岗位各异,不能都以杰出科学家的标准来要求科研人员,但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或能力鉴定,不能没有论文数量的要求。量和质都是事物的一种规定性,没有量,也就无所谓质。学术评价标准自然不能例外。至于怎样合理确定论文数量和质量的具体标准那是另外一回事。对论文数量的要求当然要遵循科研产出的规律,要区分不同学科、不同研究类型和不同的工作岗位,恰当地制定考核标准,但绝不能笼统地否定对发表论文数量要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更不能认为,为完成考评所规定的论文篇数,就一定会导致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事实上,大多数科研人员都是兢兢业业地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并获得了应有的待遇; 真正著作等身的学者更是“把别人喝咖啡的时间都用在了工作上”,在学界和社会上获得了令人尊敬的地位。而那些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行为不端者,其实追求的已不是真正代表科研成果的论文数量,而是赤裸裸的功利和物欲;其所作所为已玷污了“论文”这一令人尊敬的字眼,他们已不配谈论什么科研论文的数量和质量问题。产生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真正原因是,学界少数人缺乏道德自律、法规观念淡漠、功利意识作祟以及规范制度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因此,讨论学术不端行为的关键词不应是“论文数量”,而是“自律”、“制度”和“规范”。
 
(作者为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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