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董事会作用重大
2007-06-19 00:01
董事会制度是美国最具特色的高等教育治理制度,也是美国所独有的一种高等教育治理制度,美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庞大的世界一流大学群体,董事会制度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董事会成员多为校外人士
美国高校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企业界、政府部门或所在社区,而非教师、学生等内部群体,这是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重要特征。美国高校董事会一般被称为校外人士董事会,正是由于这个原因。
公立高校董事多数情况下都是本州或本学区的公民,政府官员担任公立高校董事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但一般所占比例比较小。在有些高校或高校系统的董事会中,学生、教师等校内人士也可以加入董事会。校长担任董事的权力受到很大制约。
社区(技术)学院学区董事会一般不允许校长担任当然董事。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州立大学或学院,尤其是系统董事会中,校长担任当然董事的比例较大,但其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只有为数极少(4.8%)的公立高校校长拥有投票权。
校外人士同样构成了美国私立非营利性高校董事会的主体。和公立高校相比,私立非营利性高校选董事没有地区限制,董事会成员通常是一些行业关心教育的成功人士。在这些高校,学生和教师等校内人士担任董事的权力受到比公立高校更为严格的限制。
董事会是美国各类高校的法定代表机构。换句话说,在法律意义上,董事会就是高校,两者具有同等含义。除了那些被称为“州的机构”的公立高校之外,高校和政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而不是从属与被从属的关系。一般来说,政府没有权力强迫高校董事会执行它的决策,董事会的权力主要由法律进行调节。
董事会还是美国各类高校的最高权力机关,是高校治理体系的核心。董事会的主要责任包括任命校长、支持校长、监督校长、坚持清晰的高校使命、坚持长期规划、评估教育项目、确保良好的管理、保护高校独立、在高校与社区之间建立联系、充当上诉法院、评估董事会绩效等等。“任命、支持和监督校长(在必要的时候也包括解聘校长)是美国高校董事会的首要治理责任,其次是确保高校财政良好运转。
虽然董事会对高校所有事务拥有最后的决定权,但它并非事事躬亲、独揽高校治理大权。美国高校董事会的主要责任是“治理”而不是“管理”。董事会不应该直接参与高校的日常管理,而应将行政权力授予以校长为首的管理层,将学术权力授予教师,从而确保高校具有清晰的治理结构,实现“共同治理”。
私人制度是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董事会成员没有与董事会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决策权力。美国高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和决策权力不是每个董事个人法律地位和决策权力的总和,也不可以进行分解。“董事个人没有任何法律地位”,他们只能在董事会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行使其最高权威。如果没有董事会的授权,他们既不能单独代表高校签订合同,也不能单独作出任何对高校有约束力的决策。
董事会主席也不具有高于其他董事的法律地位,他们主要是董事会的领导者,而不是高校的领导者。董事会主席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较短,很多高校的董事会主席由董事们轮流担任,任期只有一年,而且不能长期连任。根据有关法律或董事会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主席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行使相应的权力,包括主持董事会会议和任命次级委员会成员、充当董事会的对外发言人等等。除此之外,董事会主席没有更多的“特权”,也不能擅自进行决策或者代表高校签订合同。
法律地位和决策权力不独立并不意味着董事不需要为董事会的法律行为和决策承担责任。按照美国普通法的要求,每一位董事都对高校负有忠实义务和关注义务,并在行使董事权力的同时承担个人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私人制度是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私人制度是指由私人制度组织(也称中介组织、志愿组织等)制定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以及这些机构本身及其各种治理机制,如仲裁机制、非法律的惩罚或激励机制等等。美国有着各种各样的与高校董事会制度有关的私人制度组织,如大学和学院董事会协会、社区学院董事协会、美国董事和校友委员会、美国大学教授协会、高等院校认证协会等等。它们通过制定各种准则、声明、标准等对美国高校董事会的治理发挥着不可忽略的重要影响,是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这些私人制度组织还通过提供各种专业服务,对高校董事会进行调查、奖励和惩罚,对与董事会有关的各种争端进行仲裁等等机制,对美国各类高校董事会治理发挥着重要的影响。私人制度在培育美国高校董事会的共同治理理念方面也发挥着重要功能。
董事会制度有利于高校治理
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至少具有如下几个重要功能。首先,有助于避免高校内部利益群体对高校事务的控制,使高校成为对社会而不是仅仅对内部人利益负责的机构。当高校事务由校内人士把持时,高校通常会丧失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感,沦为为校内利益群体而非为整个社会谋取福利的机构,从而背离了国家和社会设立这类高等教育机构的初衷。由校外人士组成董事会对高校行使最高决策权就避免了这种弊端。由于校外人士掌握着高校的最高决策权,高校内部利益群体——包括教师、学生、行政人员等都不可能把学校当成自己的势力范围,这有助于他们将高校事业的发展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其次,有助于高校对社会需求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由校外人士组成的美国高校董事会一方面可以向校内共同体反映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向社会解释校内共同体的工作,因此在加强高校与社会的沟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第三,有助于保障高校自治和发挥各个高校自身的能动性。由董事会担任高校法定代表人有助于保障高校自治,独立于政府和立法机关干预的董事会更是享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治权。董事会享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还有助于它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和能动性,对高校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四,有利于高校治理结构的清晰性,使高校的各个治理主体责权明确、各司其职。来自校外的董事会成员比较了解社会的需求,也比较懂得经营管理,他们在对高校是否坚持了自己的办学使命、是否很好地反映了社会的需求、是否能够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很强的监督动机和能力。此外,美国高校董事会将对高校的日常管理权委托给了校长。由于校长是由董事会选拔出来的,如果董事会认为必要,他们也可以随时让校长“下课”,因此校长必须对董事会负责,代替董事会管理高校,并致力于维护高校的长远健康发展。
总之,具有上述特征的董事会制度的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它有助于释放高校的生产力,有助于那些确有实力的高校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和科研质量,直至成为世界一流大学。笔者认为,董事会制度虽然不是美国世界一流大学群体形成的充分条件,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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