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07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
2007-05-14 17:24
来源:科技部
 
国科计函〔2007〕12号
 
各有关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经过十几年的建设与发展,国家工程中心作为联系科技与经济的重要纽带,与国家实施的各项重大科技计划相互配合,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推动了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促进了新兴产业的崛起,已逐步发展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国家工程中心运行管理,1998年、2002年我们曾经委托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以科技评估手段对进入运行阶段的工程中心进行了两次运行评估。通过运行评估,已先后有60余个运行绩效良好或验收成绩优异的工程中心被纳入再建设计划,获得了进一步支持,成为国家工程中心的优秀代表;同时,也发现了一些运行状况较差的工程中心。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开展2007年度第三次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以加强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打造实现“四个一流”水平的国家工程中心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通过对国家工程中心五年来运行效果的客观评价及运行状态的分析,对比工程中心的组建宗旨及任务目标,判断各工程中心的运行状况,加强对中心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中心运行水平。
 
二、评估对象和时间基准
 
此次国家工程中心运行评估的对象为2004年以前通过国家验收,正式投入运行两年以上的工程中心,参加此次评估的工程中心总数为89个(附件)。本次评估的时间基准为2002年至2006年。
 
三、评估重点和结果分类
 
此次评估按照“宗旨、目标—效果+状态”的机构评估模式进行,以工程中心的组建宗旨和基本任务为核心内容和根本标准,通过对工程中心运行效果的定性分析判断和状态指标监测,获得工程中心运行绩效评价结论。
 
1.运行评估内容主要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宗旨和基本任务,涉及到工程中心工程化能力与水平、工程中心行业地位与作用、工程中心开放服务、工程中心管理等方面的状况及表现出的绩效的评价。
 
2.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问题较多三类。
 
四、评估原则
 
1.运行评估采用专家同行评议法和评估指标体系法相结合直接评估的方法,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以定性评价为主。
 
2.坚持“质重于量”的原则。以对工程中心近年来代表性研究开发项目、成果的水平、影响与贡献的分析判断为基础,适度辅助以一些定量统计分析的内容。
 
3.坚持将工程中心之间的横向比较与各中心自身发展的纵向比较相结合,并强化工程中心横向比较。同一组工程中心(领域中研究内容大致相近的工程中心)由同一批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评价,专家组对本组内的工程中心进行分析和相互比较,提出对各工程中心的评估意见。
 
4.坚持客观性原则。本次评估在参考外部专家的评价意见基础上,还要吸收工程中心所涉及的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工程中心成果使用客户意见,依据客观事实形成评估结论。同时,还将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基础(如工程中心年度统计材料等)和评估基础(1998、2002年运行评估和验收评估相关信息),确保运行评估质量。
 
五、主要过程
 
(1)工程中心自评价:参加评估的工程中心根据评估提出的框架和要求进行自评价,提交自评价报告和相关材料、数据等。
 
(2)数据核查与处理:评估机构根据需要采用合理、可靠的方法和程序对自评价所提供的各类数据进行必要的核查。在数据核查合格的基础上,按照评估的相关规则对数据进行整理与计算处理。
 
(3)同行专家评议:根据工程中心行业技术领域的分布情况,参加评估的工程中心分为农业、信息通讯、生物医药、材料、制造、资源环境等六大领域。按领域组织召开工程中心评估答辩会。
 
(4)现场调查:根据需要选择一定比例的工程中心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和听取有关情况。
 
(5)综合评价:评估机构将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工程中心自评价、部分工程中心现场调研情况、工程中心管理部门评价意见及其它渠道的相关信息,对各工程中心运行绩效进行分析做出综合评价,并将定量指标的评价结果与定性指标的分值相结合,给出工程中心的分类评价结果。
 
(6)评估报告: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准则和相关要求撰写、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做到结论鲜明、论据充分。
 
六、时间安排
 
1.5月份开始自评和准备有关评估材料;
 
2.7月底前完成分领域的同行评议;
 
3.10月底前完成部分工程中心的现场评估;
 
4.年底前完成评估报告。
 
七、此次运行评估工作委托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完成,请各有关国家工程中心及主管部门积极配合。
 
附件:2007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名单
 
                                                                                              科技部计划司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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