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诉两单位侵权案获胜
2007-04-26 16:16
 
[科学网 综合报道] 2007年4月26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被告北京国卫科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侵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名称权、名誉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责令两单位承认错误,承担相应诉讼费,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法院认为:“两被告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指导会的名义对外发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名称权,该文件中主文及附件中的关于与原告基金特点的表述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被告北京国卫科医药科技发展中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下属的科技发展部属协办单位,鉴于该发展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不当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虽然被告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曾在《健康报》上刊登声明,但此声明并未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在全国发行的科技类、医药类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定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国卫科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在《健康报》上刊登向原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致歉的声明,并承担诉讼费用。 

2006年11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有关大学反映的情况了解到,北京国卫科医药科技发展中心和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科技发展部在2006年10月以所谓召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说明、申报技巧和方法指导会”的名义向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医院及科技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广泛发布通知,邀请上述单位有关人员和基金项目负责人参加培训,并声称将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各科学部主任、专家讲解、剖析申请基金中标技巧和方法,并设计7种套餐帮助申请人获得资助。
 
经调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认定这是一起严重损害基金委形象和科学基金声誉的恶劣事件,两被告方打着科学基金的旗号,举办所谓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技巧和方法指导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报名费用和指导费用,内容虚假,承诺荒唐,混淆视听,蒙骗不明真相的科研工作者,与科学基金“公开、公正、公平”的评审原则背道而驰,与科学基金的实际情况格格不入,严重损害科研工作者权益和科学基金的良好声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认为,“科学基金指导会”通知采用冒用名称、伪造发文的方式,模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发文格式和发文编号,严重侵犯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名称权。通知中捏造事实,散布大量虚假信息,使人误以为其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着某种特殊关系,能够协助基金申请人通过其举办的“指导会”得到所谓的申请技巧和内部信息并获得申请成功,使人误以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项目评审完全可以由其操控;同时对2007年度基金申请特点进行恶劣描述,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进行诽谤,对基金申请人进行欺骗和误导,这些面向社会散布的虚假宣传和诽谤的言论严重混淆视听,在科技界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同时也影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形象和科学基金良好声誉,严重侵犯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名誉权。
 
为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合法权力。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表示,随着科学基金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进程的不断推进,科学基金管理体系和评审程序的日趋完善与严密,任何投机取巧的行为都将与基金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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