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2007-04-02 12:41
来源:卫生部
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我们制定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程序》)。现发给有关单位,请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进行讨论,并于4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卫生部科技教育司。该《工作程序》同时公布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科教司栏目下。逾期不予反馈,将视为无不同意见。
联系人:贺晓慧
电话:010-68792224
传真:010-6879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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