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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军 赞 +1
其实很简单,论文、专著、著作的版权属于个人,软件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这些知识产权的取得单位都要提供条件,请问,写书时,能不去利用单位的图书馆的资料吗?软件开发时,能不利用单位的办公室和电脑吗?专利也一样,都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但跟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应该归属于个人。因为,只有个人的创新性活动才是最关键的。就像当年屠呦呦和一大群人研究青蒿素,虽然大家都有贡献,但关键的人是屠呦呦,所以只有她获得了诺奖。
    现在职务专利的应用转让很少,基本可以不用考虑利益分配问题。真要考虑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单位可以与职工鉴定协议,对于在工作期间与工作内容有关的专利,可以约定一个利益分成的比例。我个人以为,单位占30%以下比较合理。因为,专利权属于个人以后,专利申请、申请费用的承担、专利转让都是个人的事情。单位只在有利益时,出来分一点利益,当然不应该多分。对于专利科研工作量的计量,本人觉得,只应该计算应用转让并给单位带来利益的专利。这样才合理。其他思想见我的博客: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546075-932123.html
2015-10-31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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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谋炎 赞 +1
"单位与职工鉴定协议",只有在专利法有约束时,这才办得到.
"专利权归个人",这种讨论只会导致没有结果. 只有提出共赢和促进科技进步的原则,才有希望达到共识.
10-31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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