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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块钱的盐被“依法”罚款5050元

已有 4026 次阅读 2014-11-1 19:24 |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法律, 滥用, 厨师, 异地, 滥法

       为什么中国人做事总是爱走极端呢?要么无法无天,例如在文革时砸烂公检法,连国家主席手拿宪法都得不到人身保障,最后被迫害致死;要么就滥法,以为法律是万能的,恨不能连鸡毛蒜皮的事情都制定成法律,前不久某城市就曾经制定出地铁里不许喝水的荒唐法律。法律是人定的,难免考虑不周,时常会遇到意想不到的情况,如果强行执行则可能激发社会矛盾。下面这个例子值得思考。

       

   原文标题:

   徐州厨师连云港带回6袋盐,犯事了

 

       4包总价不到6块钱的盐,让新沂阿湖镇的厨师老陈“亏大了”。这几袋去年3月份从邻镇连云港东海县曲阳乡带回的操办宴席用剩的盐,被新沂盐务局查处、没收,老陈也因此收到了1500元的罚单。又因为不服处罚拒缴罚款,接下来几个月里发生的事情可把老陈吓着了……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马志亚

 

      因为几包盐惹祸上身

 

       邻镇带回6包盐被查,要罚1500  拒缴罚款法院介入,罚金涨到8050。

       今年62岁的老陈是名厨师,这两年在新沂阿湖镇上经营大排档。去年年初,他接到距他家七八公里的连云港东海县曲阳乡朋友的邀请,去操办一场白事宴。老陈准备宴席时,从当地一家小超市买了10袋(10斤)食盐。宴席完毕后,老陈将剩下的6袋盐跟其他物品带回家。

       回家10多天里,老陈在大排档用去了两袋盐。之后,新沂市盐务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找到他,称他异地用盐的行为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把他大排档里4袋从东海带回的食盐予以没收。老陈说,他不知道自己违法,对盐业部门的查处也没当回事。

       10多天后,老陈收到了盐务部门的一张罚款单,处罚金额为1500元。无法理解如此处罚的老陈拒绝缴纳罚款。几个月后,盐务部门再次找上门,出具了新的“罚单”。罚款金额是1500元,另外“加收罚款”金额为1500元,总计3000元。

       拒缴罚款的老陈没想到事情变得越来越严重。今年6月26日他被警察直接带到了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名姓马的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老陈需要缴纳的金额总计为8050元。

       老陈再次拒缴罚款后,被送到了当地的拘留所。老陈提供的拘留决定书复印件显示,要拘留他15天。一看要拘留,老陈吓坏了。当时拘留所正好有熟人,他赶紧向对方借钱,跟法院工作人员几经协商,对方同意老陈缴纳5050元。其中包括2000元法院罚款,和50元执行费。

 

       老陈到底犯了什么法?

 

       盐务局:异地购盐违规要处罚

 

       昨日新沂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稽查科一名工作人员向扬子晚报记者介绍,该局执法人员在去年5月份例行检查时,发现了老陈使用了异地购买的食盐。依据江苏省1996年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宾馆、饭店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以及饮食摊点,必须使用合格的加碘盐。所用加碘盐应当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碘盐转批点、持有《碘盐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网点或者基层人民政府指定的碘盐送销机构购进。”违反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使用合格碘盐,没收其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该工作人员表示,老陈只要存在使用异地购买的食盐,并且用于经营行为,不在于他具体使用量的多少,都应该按章受到处罚。“老陈屡次拒缴罚款,才会出现加收罚金、法院强制执行等后续情况。” 

       这位工作人员还介绍,此前郑州曾发生过“跨区域用盐”事件(见右),但老陈的情况更加“严重”,郑州事件所跨区域都在郑州市辖区内,而老陈的行为已经是两个地级市的食盐流动。

 

       法院:阻碍执行本来要拘留的

 

昨日,新沂法院在发给记者的一份回复中表示,法院今年的几次执行过程中,陈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阻碍执行,法院依法对陈某实施司法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之后经执行干警说服教育,陈某主动承认其违法事实并缴清罚款。法院考虑到陈某态度较好,年龄较大,经请示领导同意未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来源:《扬子晚报》2014年11月1日A8版 http://news.jschina.com.cn/yzwb.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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