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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n-0926 薛问天: 正确认识用集合定义关系,评一阳生先生的《0924》

已有 909 次阅读 2022-12-30 22:35 |个人分类:数学啄木鸟|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Zmn-0926 薛问天: 正确认识用集合定义关系,评一阳生先生的《0924》

【编者按。下面是薛问天先生的文章,是对一阳生先生的《Zmn-0924》的评论。现在发布如下,供网友们共享。请大家关注并积极评论。另外本《专栏》重申,这里纯属学术讨论,所有发布的各种意见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专栏》编辑部的意见。《专栏》中有些文章发扬了啄木鸟精神,对一些错误的观点和言论进行了说理的批评。但请大家注意,也有些有严重错误的文章在这里发布,就是为了引起和得到广大网友们的评论。不要以为在这里发布的文章都是正确无误的。】

 

正确认识用集合定义关系,

评一阳生先生的《0924

薛问天

xuewentian2006@sina.cn

 

薛问天-s.jpg一,一阳生先生要了解我们是在进行逻辑推理。逻辑推理就是要在一定的假定下进行的推理。

我说:〖所以在定义子集时不能用子集R={<x,y>: R(x,y)},来定义,因为此时并不知道关系R的确切涵义。可以用其它方式来定义集合R,例如给出它的所有属于它的元素等。必须是先给出集合,才能用集合来定义关系。〗

我们说的是用集合R来定义关系,是在说如果有一确定的集合R就可以定义一个确定的关系。是在R是确定的集合这个假定下来讨论问题的。因为有这个假定,因而集合R是如何给定的,就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列。怎么都可以,不要求一定先知道关系R,由R来定义集合R={<x,y>: R(x,y)}。

因为讨论的是用集合来定义关系,而不是由关系来定义集合。就是假定集合是给定的,确定的。因而是不论集合确定的方式的,怎么给定都可以。只要假定是给定的确定的集合,就能唯一确定地定义确定的关系。这是我们论证的内容。

一阳生先生问道【这个其他方式是什么?不是某种关系吗!请说清楚!,如果您说不清楚,代表您连集合都定义不明白,那就玩不了数学了!如果您连子集都首先定义不出来,就更谈不上后续的定义您所谓的关系了!

至于说道在集合论中,集合是如何定义和给定的,当然可以说清楚,那就是用集合论的公理。根据外延公理(1)。凡是存在的集合都有确定的外延,是确定的集合。因而凡是能用集合论公理证明是存在的集合,就是定义的给定的确定的集合。我们知道集合论的公理ZFC还有: 空集合存在公理(2),无序对集合存在公理(3),幂集合存在公理(4),并集合存在公理(5), 分离公理模式(6),替换公理模式(7),无穷集合存在公理(8),正则公理(9),选择公理(10)。

这些公理都是在说集合的存在。因而凡是能用公理通过逻辑推理证明定义集合的存在,就是定义和给定集合的方式。

要知道【关系】并不是公理中的原始概念。因而一阳生先生所说【给定一个集合,子集公理就是用其元素具有的不同性质、关系给出其子集的方法。包括朴素集合论中定义集合的方法,都是用性质、关系来定义集合。

这是不对的。一方面,集合的给定是所有的公理都可给定,不是只由【子集公理】一个公理来给定才算给定。另一方面子集公理,即分离公理模式(6): 

∀y∃x∀u(z∈x⇔(z∈y∧A(u))) 中的A(u)是ZF形式语言中的任一公式。它并不是一阳生先生所理解的【关系】。在集合论中并没有【关系】这个原始概念。

一阳生先生说【您居然说给出所有元素,您难道只打算定义一些包含有限几个元素的集合吗!

难道无限集就不能【给出所有元素】吗。皮亚诺公理就给出了无限的自然数集合的所有元素。集合论的无穷公理就给出了无限的归纳集合的所有元素。

一阳生先生说【即使给出有限几个元素,您也要首先明白为什么给出的是这几个,而不是别的几个。其中的【明白为什么】如果不是依据元素各自具有的某种性质、关系,那又是什么呢?请说清楚!

这段话说明一阳生先生不了解逻辑的相对性。他只知道由性质可以定义集合,而不知道由集合可以定义性质。这就需要提高逻辑水平了。当且仅当是具有双向性的。由元素满足此属性当且仅当元素属于此集合的这个事实,既可以由属性定义集合也可以由集合定义属性。我发现一阳生先生对逻辑的相对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二,一阳生先先说【把关系定义为笛卡尔乘积的子集。即关系是子集。这个定义是不对的。

他的意思是说【关系】和【子集】是两个不同类型的概念,所以不能定义说【关系是子集】。关于这点我己说过多次。【关系】和【子集】当然是两个不同类型的概念。但是在如下的意义下却有相同之处。即元素x,y具有关系R,当且仅当,二元组元素<x,y>属于子集合R。也就是说我们用子集来定义关系,说【关系是子集】,是有它的意义的,是在这个意义下【关系是子集】。请问阳生先生,你对【关系】和【子集】在这个意义下所具有的相同之处,也不同意吗?

一阳生先生说【应把关系作为子集的修饰限定词。】这样说是不对的。【关系】和【集合】,都是具体的数学概念。我们用集合来定义关系这个概念的确切数学概念。说

元素x,y具有关系R,它的确切含义就是, 二元组元素<x,y>属于子集合R。这里不仅仅是为了【称呼的方便】。而是有实际的意义。关于关系,还可以讨论自反性,对称性以及传递性等关系的特性。把有些性质提高到关系概念来认识,这是一种进步。绝不能简单地说关系是【修饰限定词】。

 

三,一阳生先生认为【当且仅当】可以用在定理当中,表明两个命题等价,【两个命题是同等真确的。】也可用在定义当中,表明两个命题相等,是一个命题,【两个命题是同一关系。

一阳生先生认为【您对【R(x,y)当且仅当<x,y>∈R。】当中的【当且仅当】概念的用法产生了错误的理解!】【在笛卡尔乘积的子集被定义出来之后,当且仅当的用法是第一种,而您错用了第二种。

显然,如果当笛卡尔乘积的子集R是由己知关系R来给定的,即R={<x,y>丨R(x,y)成立}。则【R(x,y)当且仅当<x,y>∈R。】是一条可证的集合论中的定理。

但是当我们对关系R定义时,不知关系R是什么,我们说任何关系R都可以由一个笛卡尔乘积的子集R来定义,使【R(x,y)成立当且仅当<x,y>∈R。】这就是对关系R的定义。就是先生所说的第二种用法,完全正确,一点都没错。

 

 

另外关于子集关系的定义。我想告诉一阳生先生的是,应该对关系概念的提出己是进一步的数学抽象这点有明确的认识。当我们说x是y的子集,这只谈到x是y的【子集】这个子集概念。但谈到集合x和集合y具有【子集关系】,这已是进一步的一个【关系】概念了。我们应休会和理解其中的不同和进步。在自然数中我们很容易知道小于这个概念,2小于3,3小于4。但是当把小于看成形成了自然数中的小于关系这个概念,这己经是进一步的一个概念了。要知道看作是【关系】就有了一些新的研究和认识。例例如,如果对任何元素x,都有R (x x)成立,则称R是自反的关系。如果对任何元素x,y,若R(x,y)成立,则R(y,x)成立,则称R是对称的关系。如果对任何元素x,y,z,若R(x,y)和R(y,z)成立,则R(x,z)成立,则称R是传递的关系。显然小于关系<,不是自反的,不是对称的,但是传递的关系。而小于等于关系≤则是自反的,传递的,但不完全是对称的。作为关系可以进行更进一步更深入的研究。

也就是说,只谈到x是y的【子集】这个子集概念和谈到如果x是y的子集,则集合x和集合y有【子集关系】,这在概念上还是有所不同的,用到了关系这个新的概念。因而在已有的x是y的【子集】这个概念的基础上定义【子集关系】这个概念的定义,是完全必要的。也就是说我们称集合x和集合y具有子集关系,x⊆y,当且仅当<x,y>∈R,R={<x,y>丨对任何元素a,如果a∈x,则a∈y}。

当然,由于【对任何元素a,如果a∈x,则a∈y】就是【x是y的子集】的定义,因而可证,这样定义的集合x和集合y具有子集关系,x⊆y,同集合x是集合y的子集的定义是当且仅当的,是完全一致的,完仝等价的。说明其中没有任何矛看。不同之处在于这个定义涉及到了关系。

 

四,关于【正确的认识R(x,y)、R、集合、二元组四者及其之间的关系。

一阳生先生对我说的这句话〖要知道一般并不谈关系的外延。关系有【所有满足此关系的二元组】,而这正是集合R的外延。3<9并不是集合的外延,而只是外延中的一个元素。〗表示不滿。

一阳生先生说【二元组在您这里居然可以称呼为笛卡尔乘积子集的外延了。】

由于在我们的定义中,【R(x,y)成立当且仅当<x,y>∈R。】笛卡尔乘积子集R的外延当然是【所有满足此关系的二元组】,请注意在二元组前面还有【所有满足此关系的二元组】,这几个字。

一阳生先生说【3<9居然变成了二元组的一个元素了。二元组也是集合,您认为集合的元素还是集合,3<9居然成为集合了!

由于【R(x,y)成立当且仅当<x,y>∈R。】满足3<9的二元组<3,9>当然属于子集R,是R的元素。

一阳生对公理集合论,不甚了解,在公理集合论中,所有的个体词都是集合。因而所有集合的元素都是集合。【集合的元素还是集合,】这是很自然的事,不必为此感到奇怪。二元组<x,y>自然也是由集合定义的。二元组<x,y>虽然由集合来定义,但它仍具有二元组的特征,是二元组。满足3<9的二元组<3,9>在集合论中表示为集合。但它仍然是二元组,我们当然知道但并不关心这个集合的元素是什么。不必提出【请回答集合3<9的元素是什么。】这样的问题。这只要查查如何用集合定义二元组,即可完全得知。

一阳生先生说【某个集合当然是具体的。但若把关系作为集合,关系就不具体了。一个关系中可能有多个二元组,一个二元组至少对应一个如3<9这样的元素。一个小于关系可能对应多个像3<9这样的对象。一个小于关系和一个像3<9这样的对象,通过数量上的对比,谁具体谁不具体一目了然!所以您定义出来的关系真的不具体,虽然集合是具体的。

先生的议论毫无根据。用集合来定义关系,因为集合是具体的,所以定义的关系也非常具体。先生也知道,一个关系中可能有多个滿足此关系的二元组,一个滿足此关系如3<9的二元组<3,9>。对应一个这样的元素 。一个关系的所有可能满足此关系的二元组形成一个集合。【R(x,y)成立当且仅当<x,y>∈R。】尽菅一个关系中可能有多个滿足此关系的二元组,但它形成的集合却是非常具体的。

 

关于R和R(x,y)在用语上的不同,我已说过多次。R指的是关系,R(x,y)指的是元素x,y满足(具有)关系R,对元素x,y,关系R(x,y)成立。因而这两者是不同的用语,不是同义反复 ,不能写【R(x,y)=R】。当然关系R同对有元素x,y满足关系,使R(x,y)成立是不可分的。只是用语的不同,就如同对任何集合,都密不分地会谈到集合有元素属于它。集合R同它的元素x∈R密不可分,但用语不同,不可混消。

一阳生先生说【您说:“对关系应用【满足】【具有】和【成立】,对集合才用【属于】。可看出您区别对待了【关系】与【集合】的应用。根本原因还是您终究认识到了两者根本不是同一类型的对象。

这段话基本上是对 的,关系和集合是不同类型的数学对象。但是我们可以用集合来定义关系。是因为在一定意义下,这两个概念在数学上有共同之处。即【对任意元素x,y,R(x,y)成立,当且仅当,二元组<x,y>∈子集R。】正是有此共同之外,才可以用集合来定义关系。

一阳生先生说【不过【满足】【具有】不是数学中的正式概念,使用它们之前请解释清楚它们的含义。毕竟数学是严格的。

这种说法不对,在正式的关系定义中。用到了元素x,y对关系的满足和具有。以及对元素关系的成立,所以说它们是正式的数学概念。这个定义本身就对关系的满足,具有和成立给出了严格的定义。即【对任意元素x,y,R(x,y)成立,当且仅当,二元组<x,y>∈子集R。】从而任意元素x,y,满足(具有)该关系,使R(x,y)成立,就定义为,当且仅当,二元组<x,y>属于子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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