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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n-0924 一阳生: 四点原因使薛老师不能正确的认识关系。评论薛老师的Zmn-0922。

已有 817 次阅读 2022-12-16 15:46 |个人分类:数学啄木鸟|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Zmn-0924 一阳生:  四点原因使薛老师不能正确的认识关系。评论薛老师的Zmn-0922。

【编者按。下面是一阳生先生的文章,是对薛问天先生《Zmn-0922》文章的评论。现在发布如下,供网友们共享。请大家关注并积极评论。另外本《专栏》重申,这里纯属学术讨论,所有发布的各种意见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专栏》编辑部的意见。《专栏》中有些文章发扬了啄木鸟精神,对一些错误的观点和言论进行了说理的批评。但请大家注意,也有些有严重错误的文章在这里发布,就是为了引起和得到广大网友们的评论。不要以为在这里发布的文章都是正确无误的。】

 

 

四点原因使薛老师不能正确的认识关系。

评论薛老师的Zmn-0922。

 

一阳生

 

 

 

 

第一,您拒不承认要用具有R关系的R(x,y)来定义笛卡尔乘积的子集。

您说:“所以在定义子集时不能用子集R={<x,y>: R(x,y)},来定义,因为此时并不知道关系R的确切涵义。可以用其它方式来定义集合R,例如给出它的所有属于它的元素等。必须是先给出集合,才能用集合来定义关系。”

这个其他方式是什么?不是某种关系吗!请说清楚!,如果您说不清楚,代表您连集合都定义不明白,那就玩不了数学了!如果您连子集都首先定义不出来,就更谈不上后续的定义您所谓的关系了!

您居然说给出所有元素,您难道只打算定义一些包含有限几个元素的集合吗!

即使给出有限几个元素,您也要首先明白为什么给出的是这几个,而不是别的几个。其中的【明白为什么】如果不是依据元素各自具有的某种性质、关系,那又是什么呢?请说清楚!

 

给定一个集合,子集公理就是用其元素具有的不同性质、关系给出其子集的方法。包括朴素集合论中定义集合的方法,都是用性质、关系来定义集合。您的所谓列举所有的元素,同样是给出性质、关系的一种。

 

第二,把关系定义为笛卡尔乘积的子集。即关系是子集。这个定义是不对的。

 

应把关系作为子集的修饰限定词。即在子集被定义出来之后,把子集称为【集合上某关系的子集】。为了称呼的方便,可简称为【集合上某关系】或直接的简称【某关系】。虽然如此称呼,但本质上,关系是子集的修饰限定词。如此很好的解决了【关系是子集】这种错误的定义。

 

第三,您对【R(x,y)当且仅当<x,y>∈R。】当中的【当且仅当】概念的用法产生了错误的理解!

 

首先,【当且仅当】是双向蕴含关系,断言所连接的两个命题是同等真确的。这是最基本用法。

其次,可用【当且仅当】把一个命题定义为另一个命题。定义完毕后,两个命题是同一关系。

通过上下文或所连接的两个命题很容易分清是哪种用法。在笛卡尔乘积的子集被定义出来之后,当且仅当的用法是第一种,而您错用了第二种。

 

另外集合论中有现成的子集关系定义,包括集合之间是否相交,是否是相异等关系,都是有明确的直接的定义的。自然数理论中也有明确的直接的自然数之间小于等于关系的定义。这是您不能否认的,打开书本就能看到。

我们来看集合论理论中关于子集关系的定义。说x是y的子集,记作x ⊆y,当且仅当x的每个元素都是y的元素。

所以根本不须要薛老师如下的错误的定义方法!

您说:“子集关系,作为一种关系当然可以用集合的二元组的集合,即笛卡尔乘积的孑集来定义。我们称集合x是集合y的子集,x⊆y,当且仅当<x,y>∈R,R={<x,y>丨对任何元素a,如果a∈x,则a∈y}。在R的定义中用到的是原始概念属于关系∈,并末用到所定义的集合间的子集关系⊆,因而这不是循环定义,是正常的定义。”

 

而且集合论现成的子集关系定义当中的【当且仅当】起到定义的作用,即两边的命题A=【x ⊆y】和B=【对任何元素a,如果a ∈x,则a ∈y】是【同一】的!是同一个命题!用到B就是用到A,用到A就是用到子集关系⊆!

所以薛老师竭力避免子集关系⊆的小聪明一攻就破!

 

第四,不能正确的认识R(x,y)、R、集合、二元组四者及其之间的关系。

 

您说:“要知道一般并不谈关系的外延。关系有【所有满足此关系的二元组】,而这正是集合R的外延。3<9并不是集合的外延,而只是外延中的一个元素。”

二元组在您这里居然可以称呼为笛卡尔乘积子集的外延了。3<9居然变成了二元组的一个元素了。二元组也是集合,您认为集合的元素还是集合,3<9居然成为集合了!

不得不说您想用集合解释一切对象的执念相当严重!请回答集合3<9的元素是什么。

 

您说:“【关系】就是具体的数学概念,如小于关系<,小于等于关系≤,以及属于关系∈,集合间的子集关系⊆等,都很具体。”

某个集合当然是具体的。但若把关系作为集合,关系就不具体了。一个关系中可能有多个二元组,一个二元组至少对应一个如3<9这样的元素。一个小于关系可能对应多个像3<9这样的对象。一个小于关系和一个像3<9这样的对象,通过数量上的对比,谁具体谁不具体一目了然!所以您定义出来的关系真的不具体,虽然集合是具体的。

 

您说:“因而单独谈【关系R】,同表达对元素x,y满足关系R是否成立的【关系R(x,y)】的涵义当然不同,不是同义反复 ,不能写【R(x,y)=R】。”

您把关系定义为集合,对于您来说称呼【关系R】是合适的。但经我刻意提醒之后,您仍然称呼【关系R(x,y)】。您这不是表述不严谨的问题。而是内心深处真实的承认对象R(x,y)才是关系。

 

您说:“我所指的【关系】很明确,前面指的是加法关系和乘法关系,即元素<x,y,z>满足加法(或乘法)关系是指满足x+y=z(或x*y=z)。后面指属于关系∈,即元素<x,y>满足属于关系∈是指x∈y。”

您的“元素满足加法关系是指满足x+y=z。”和“元素满足属于关系是指x∈y。”都明确的告诉我们谁才是您内心深处真正的关系。

 

您说:“对关系应用【满足】【具有】和【成立】,对集合才用【属于】。”

可看出您区别对待了【关系】与【集合】的应用。根本原因还是您终究认识到了两者根本不是同一类型的对象。

不过【满足】【具有】不是数学中的正式概念,使用它们之前请解释清楚它们的含义。毕竟数学是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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