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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常规 PK 法律常规 精选

已有 5165 次阅读 2010-12-11 21:46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法律, 医疗

医疗过程中渗入了法律常规,一直被认为是“健全法制”的一部分。对此,我也同意,无规矩不成方圆。但是在长期医疗过程中,时常有些很是不知所措的事情,即使回头来看时,也很难有个合适的说法。

援引丁香园一个案例:

广州一名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因危及母子生命,必须进行剖宫产手术。然而经医生、家人轮番劝说,她仍坚决拒绝签字,甚至在手术台上也大喊“要自己生”。最终,医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
记者昨晚从医院获悉,宝宝一出生就出现重度窒息症状,出生数个小时后不幸死亡。母亲则因出现心衰症状,仍在医院进行抢救。这一事件令病人签字权与医生处置权之争再度浮出水面。
苦劝一小时未果,孕妇手术台上仍喊“要自己生”
昨天早晨6时许,一名29岁的临产孕妇被转送进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抢救。这名孕妇此前被广州某医院诊断为“无胎心”,并怀疑有胎盘低置。“我们检查发现,胎心很微弱,孕妇下体一直在少量流血,而她没有痛感。”该院妇产科李瑞满主任医师说,像这样无痛出血,提示两种可能,即低置胎盘和胎盘早剥,但B超显示产妇不存在低置胎盘。医生据此判断,她属于危险的胎盘早剥,如果不尽快手术,将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窒息死亡,并引发母体大出血,造成“一尸两命”的严重后果。
然而,孕妇一听要进行剖宫产,便情绪激动地大嚷:“我就要(自己)生,不要手术。”医生反复向她说明情况的严重性,但她就是不松口。与此同时,医生采取措施以缓解胎儿宫内窘迫。监测显示,胎儿的胎心越来越弱,而产妇下体出血量约达200毫升,怀疑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情况已经十分危急。医护人员焦急万分。7时30分,妇产科两名主任出马,再次进行劝说,答案还是“不做手术”。
此时,孕妇的丈夫经医院有关负责人出面解释后,已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但家属的劝说也不能让孕妇回心转意。由于孕妇神志清醒,没有她的签字,手术仍然不能进行。最终,医院本着“生命第一”的原则,决定行使医生处置权,得到家属的再次签字确认后,强行进行剖宫手术。
上午8时30分,孕妇被送进手术室。然而即使到了手术台上,孕妇仍然大喊“要自己生”。
孩子最终死于呼吸衰竭,晚一步将危及母亲
手术中,医生打开孕妇的腹腔发现,腹水已变成不正常的血红色。再打开已呈紫褐色的子宫,迅速取出浸在血水里的胎儿,为其进行吸痰,发现宝宝口中的羊水也是红色的。新生儿有重度窒息症状。“如果不进行手术,不仅孩子必死无疑,母亲也会因子宫不收缩,导致大出血,必须切子宫,并会导致死亡。”李瑞满说,术后发现,仅子宫腔内积存血块就有700毫升,估计孕妇手术前后累计出血达1000毫升。
记者昨天傍晚获悉,孩子最终死于肺出血引发的呼吸衰竭,而这正是胎盘早剥引发DIC的后果。产妇则因失血过多,出现心衰症状,仍在医院进行治疗。
这名产妇是汕头人,之前顺产过一名女孩。据李瑞满介绍,她产后曾表示,以为这一胎是女孩,担心剖宫产后要过两年才能再要孩子。手术结束后,医生把抽出的血块给她看,告诉她:“你的命被救回来了!”她答称,“我也不知道是这种情况。”
新闻链接:
男子拒签字致产妇死亡
2007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自称是其丈夫的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
众所周知,朝阳医院最后出于“人道主义”做了赔偿,,,,——姑且不论。

广州此例确实棘手:

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棘手如下:

1、孕妇的家属是否有权替一个神智清楚的孕妇做选择?——此例患者是清醒的拒绝的。

进一步讲,如果患者本人也签了拒绝手术责任书,后果自负,医生还敢手术吗?! 出现了不良结局如何处理?

2、如果医院不被处罚,法律尊严是否受到侵犯?此例患者是清醒的拒绝的。如果这个案例是允许的,那是否意味着医生有权利剥夺患者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呢?

有网友称:如果本人不同意,而家属和医生同意,就将该人的肾切除捐给别人,这样是否也合法呢?

3、如果医院被处罚,生命的尊严何在?这个产妇如果不手术,或者手术再晚一会,势必要出现产妇死亡事件的。

有网友引申到肿瘤患者:许多肿瘤病人被瞒骗着上了手术台(家属是知情的),是否医生全都得处罚?

更有人说,如果该医院被患者告上法院,想都不想必输,那就是现代版的农夫与蛇了。

4、有网友折中说:医生可以选择做手术,但执法部门也必须选择处罚医院。

我无法回答上述的观点,但我肯定也会选择该医院医生的做法,因为这是医生职业的基本精神——救死扶伤。

可是如何界定“救死扶伤”与“侵权”呢?单纯靠法律能够解决医疗(尚未达到完全科学境界,1+1=2或1+1=0可能都对)的事情吗?

可能但凡有医学知识的人,都会知道该案例的凶险。但是如何才能让对此一无所知的民众在短时间内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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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始终信奉一条:

只有当医生一心(不需要考虑别的)只为病人病情考虑,而患者充分相信医生(以性命相托)的情况下,才会达到真正的医学进步和医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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