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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美国逮捕人是否需要逮捕令

已有 14611 次阅读 2016-7-13 14:40 |个人分类:法律|系统分类:海外观察

不知在哪听到过一句话:“A little knowledge is a dangerous thing.”(有一点知识是危险的)。今天在网上看到有人说:【美国警方抓人的时候必须有法官签署的通缉令】。感到一知半解确实危险。


假如你在美国,警察要逮捕(arrest)你,你去质问警察有没有逮捕令,跟警察争执,甚至发展到对抗,就非常危险了。即使你本来没有罪,拒捕本身就是犯罪。如果抗捕,警察可以根据自己对威胁程度的判断,采取各种行动,包括将你就地枪决。最近发生的一起黑人被枪决的案子就是如此。华人也有被美国警察就地枪决的,只是华人比较怕事,不敢抗议。多年前,一名台湾来的旧金山湾区的电脑工程师高冠仲喝了点酒在自己家门口吵吵闹闹,警察跑来制止,高的妻子前去劝他进屋,警察让高妻让开,然后啪啪啪连发数枪,高当场毙命。这个案子警察没有任何责任。高家孤儿寡母也没有这个闹事的能量。根据网上的报道,高家民事起诉,最后政府支付了100万和解,事情就这么过去了。2001年,有一华人曹显庆因替患有尿道炎的8岁继女换药,引起社工要把继女带走,曹显庆试图阻止,几分钟之后武装到牙齿的警察冲入,曹估计把美国警察当中国警察,结果当场枪决。还有个叫黄永新的16岁小孩,在自家后院玩玩具枪,被邻居报警,结果警察来后,也将其就地枪决。

回到这个问题,美国警察逮捕人是否必须有逮捕令?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通常情况下,美国警察逮捕人根本不需要逮捕令。道理也很简单,逮捕人还要去法庭申请,那犯罪嫌疑人早都跑了。

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逮捕令呢?

根据现今的美国联邦案例法,只有去嫌疑人家里逮捕人才需要逮捕令 。1980年以前去家里也是可以无令去家里逮捕的。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才在 Payton v. New York 案中裁定,去家里逮捕嫌犯得有逮捕令。注意,这个家必须是嫌疑人住的地方,工作地方就不算。而且必须是在家里面,如果嫌疑人双脚跨出了家门槛,就不需要逮捕令了。甚至只要是门是开着的,也不需要逮捕令。在 U.S. v. Santana 案中,警察去一个贩毒嫌疑人家,嫌疑人门开着,站在门口,一脚在内、一脚在外,看到警察,嫌疑人跑进了屋里,警察追进屋内,将其逮捕(无逮捕令)。下面两级法院都判处警察无令逮捕非法,但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个结果。美国最高法的判决认为,因为嫌疑人门开始开着的,虽然之后逃进了屋子,这种情况也无须逮捕令(arrest warrant)。

在美国的大多数州,还有一种情况需要逮捕令,那就是涉嫌的是轻罪,而且警察没有目击。换言之,如果是涉嫌重罪,既不需要目击、也不需要逮捕令(除非是去家里)就可以逮捕嫌犯。那么什么是重罪呢?美国的定义是法律规定可能判一年或以上徒刑的就是重罪。注意,这是根据法定可以判的最高刑罚,而不是根据实际判的刑罚。比如说,一件罪行最多可以判1年半,这就是重罪 --- 即使可能法院最后只判了一个月。

有了上述的基本概念,就千万不要以为美国自由世界可以漠视警察,甚至对抗警察的拘捕权。否则后果可能很严重,出了事还被认视为不懂法。

美国警察逮捕人的权限很大,但有一个权限则很可能确实是需要法庭命令的 --- 那就是搜查 (search)。这我在之前讲过。这里面又有很多学问,可以讲几天几夜。不过,即使遇到警察对你进行没有搜查令的搜身,你也不要争执。等上了法院,你可以提出这是非法搜查,如果成立,所有证据都必须被排除。




参见:《美国警民关系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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