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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和专利发明人 plus 领导得奖 精选

已有 11120 次阅读 2014-1-14 01:45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authorship, 专利发明人, inventorship

闵应骅老师的“知识产权,非保护不可”引来了金拓老师的若干评论。我感兴趣的是有金老师这样的人在这个网上就创新链条各个环节的问题不断发出清晰的声音。金老师的观点基本正确,本文只是加点补充。需要说明的是,我认为,金老师的观点和本文的正确性是建立在国外,尤其是美国的法律(包括专利法)基础上的。但中国正在朝作认同这些有利于创新的法律实践的方向发展。

 

闵文和其它看客的留言除了涉及到文章作者署名(authorship)、专利发明人署名(inventorship)外,还涉及到中国特色的评奖署名科技文章作者署名遵从国际学术界惯例,而专利发明人署名是个法律问题。

 

按国际学术界惯例,科技文章的作者中有主要概念贡献者,有主要实验完成者,有项目负责人,有帮忙做点实验者,有提供实验样品或实验条件者,有曾经合作或未来合作者,有修改文章或提过修改意见者,以及经费提供者等等。在中国,还有些中国惯例,就不说了。

 

专利发明人与科技文章的作者有很多地方不同。

1.       专利发明人按法律,而不是按学术界的 courtesy politics 来确定;

2.       在有多个专利发明人时,发明人的顺序并不绝对反映发明人对专利的贡献大小顺序;由于专利是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上,所有发明人完全平等

3.       只有对专利形成做出发明性贡献的人才能是专利发明人,做实验证明发明概念的,即使花的时间比提出概念的人多,干得更辛苦,也不能作为专利发明人;

4.       不正确的发明人(该列入的未列或不该列入的列入了)可能导致专利无效;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导致专利在转让或授权时贬值。但只要不是有意搞错发明人,可以申请更改。学术文章上的不规范署名不会导致文章没用。

 

明白确定发明人的道理并不难,但究竟在操作层面上怎样办呢?可笑的是,相当多的在中国从业的专利律师都不知道怎么办,因为在中国的大量垃圾专利申请过程中,或在不太多的专利纠纷中,很少涉及到专利发明人问题。老师提到的导致专利无效的案例恐怕在中国也没有。 但我的确知道在美国由于inventorship问题引起的重大问题(点击此处见一医疗器械案例)。

 

因为专利权的范围体现在权利申述中,因此在需要严格确定发明人时就一条一条对照权利申述,只要在专利中某人有一条权利申述,他/她就是发明人, 没有就不是。如果在专利申请时归属于某人的所有权利申述在最终授权的专利中不体现,那么该人就不能作为发明人,在此过程中可以申请变更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在未来不被挑战。

 

Authorship和 Inventorship都有规范 (不按规范来的例子当然很多)。然而,关于中国特色的评奖署名又该如何呢?论文是否接受多半由主编决定,专利是否授权由专利局决定,作者或发明者能对其决定有什么影响吗?在中国得奖就不一样了 —— 奖的是综合实力,而非单纯的文章研究水平或专利的商业价值,没有领导的公关实力,得屁个奖。科学家要名就按已经建立的国际学术界规范在论文上留名,要利就按法律在专利申请时确立自己的发明人的地位和领导的非发明人地位(如果他或她提不出一项权利申述的话)。在这里搞科学的人本来就不该去凑什么没有规范的得奖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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