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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规则之矛盾法则

已有 3424 次阅读 2015-6-26 11:41 |系统分类:教学心得

思维规则之矛盾法则


思维有规则,矛盾法则是其一。

矛盾法则说,矛盾的双方(不存在第三方)互以对方为存在的前提,对方不存在,自己也就不存在了。

按照矛盾法则,在学这个论域中,科学与非科学,是矛盾的双方,不存在第三方,科学与非科学互以对方为存在的前提,不存在非科学,也就不存在科学,只有学。


如果所有的学都是科学,就是不存在非科学了,那么,科学就是学,这个“科”字就不起限制作用,只起修饰作用了。修饰作用不改变概念的内涵,也就不改变概念的外延,学和科学的外延一样,成为同一关系。

由于不存在非科学,分辨科学和非科学的问题就消失了。

由于不存在非科学,也就没有伪科学之概念了,伪科学是非科学的学号称科学。不存在伪科学,也就没有批判伪科学之说了。

但实际情况并非这样,所以,所有的学都是科学命题为假。

有人说存在双疏作用,既疏水又疏油,水和油是互为矛盾的两类液体,不存在其他类液体;疏和不疏也是矛盾关系。又是按照矛盾法则,存在”疏“必存在”不疏“,”疏“和”不疏“是矛盾的两方面,互为存在的前提,不存在”不疏“,也就不存在”疏“。疏和亲也是矛盾关系,疏就是不亲,不疏就是亲。由于疏水等价于亲油、不疏油;不疏水等价于亲水、疏油,所以,既疏水又疏油,等价于疏水又不疏水,岂不自相矛盾?

存在疏,必存在不疏,既不疏水又不疏油,既如此,也就没有必要概括出“双疏作用”这样的命题了。

有人否认水和油是互为矛盾的两类液体,认为还存在其他类液体。但是,“双疏作用”实际上预设了水和油是互为矛盾的两类液体。退一步说,水和油不是互为矛盾的两类液体,还存在其他类液体,那么,我们需回答还有多少类液体?为什么特别强调水和油?而且概括出“双疏作用”这样的命题了?

可能会有这样的反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液体,不同的亲疏作用,那么,双疏作用说的是液体的类,现在变换成了液体的种,概念又混淆了。

化学学科中常有这样的认识,“所有的化学反应都是可逆化学反应”。如果这个命题成立,那么就不存在不可逆化学反应,也就不必要研究化学反应的可逆性问题了,化学反应的可逆性问题消失了。转而需要研究的问题就是化学反应进行完全的程度问题,有的反应是完全的,有的反应是很完全的,有的反应是超完全的,有的反应是不完全的,有的反应是很不完全的,有的反应是超不完全的,并非所有的反应都是完全的。没有必要说,有的可逆反应是完全的。


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化学反应都是可逆的,有的反应是不可逆的(至少存在一个化学反应是不可逆的,该命题就成立)。至于说,一个化学反应在这个条件下是不可逆,在另外一个条件下是可逆的,那不违反矛盾律,因为这两个命题不是同一个思维过程。

概念外延的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

命题的矛盾关系:用p代表命题,则 p 和 ¬p 是矛盾关系,¬表示非。

同素材性质命题的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对当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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