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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立法强调地方政府保护农业科研的责任 精选

已有 8022 次阅读 2018-7-15 08:17 |个人分类:科教与社会|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科研玉米, 湖南农业大学, 损失, 地方政府, 科技进步法

 

建议立法强调地方政府保护农业科研的责任

近日,湖南浏阳农民盗窃湖南农业大学的科研用玉米并可能影响学生毕业一事引起了不少人的注意。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浏阳基地是湖南农业大学在浏阳设的一块试验基地,占地面积约800亩,主要种植玉米、水稻、棉花、花生等农作物,用于学校师生科研。

据报道,村民偷摘的玉米新品种已获得湖南省农委的审批,学校正在申请品种保护权,一旦新品种外泄,损失价值在1000万上下。“我们一共种了两亩,离收获还有10多天,被偷了半亩,而且这半亩几乎一个棒子都没给我们留下”。除此之外,学校5月份刚刚栽种的棉花苗也被偷了不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该校试验田里的蔬菜瓜果、棉花等作物也经常被人拿走,用来做科研的农作物成了附近村民的食物。校方表示曾多次派人劝阻或制止,但是“屡禁不止”。

实际上,各地农业院校或农业科研所的科研成果被周围农民大规模“扫荡”的事情,过一段时间就会在媒体上轰动一阵,像青岛的苹果、泰州的芋头、郑州的桃,都曾经遭受过重大的损失。

科技人员的科研活动是创造性的劳动,农业科技人员的科研工作尤其辛苦。现在,市场上一年四季都有着各式各样丰富多彩的蔬菜、水果,品质也越来越好,这些都凝结着农业科技人员的心血和汗水。不要说新创一个品种,即使是引进一个外来的品种,也需要有适应当地条件的驯化过程,探讨当地水土气候对作物的影响,防止病虫害、进一步改良品种、至少也要防止退化,许许多多的辛勤工作,一弄就是几年甚至十几年。我们今天的餐桌和茶几上如此丰富多彩的美食,都充满着农业科技人员的辛勤劳动。

农业科技成果的取得,也是国家大量投资的结晶。这些看上去与普通农产品差别不大的瓜果梨桃、菜蔬食粮,实际上正是国家极其宝贵的资产。有些真所谓价值连城。但是,被某些愚昧、无知又贪婪、懒惰的“刁民”破坏了,使国家遭受到巨大的损失。

谁来保护农业科技工作者的辛勤劳动、谁来保护农业科技成果这些国家的宝贵财产?

有人说,农业科研单位有责任。比如,我看有人说,要追查湖南农大的责任,疏于防备。当然,农业科研单位有保护自己研究过程和研究成果的责任,但是,对于地域较大而且有可能要变换地块的农业研究单位,像城市单位那样建起完备的防备系统,是难以做到的,人力物力都不可能达到完全防止偷儿的水平。对于国家的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国家不可能给这么多投资;对于民营的企事业单位,更做不到这一点。

在这样的问题上,地方政府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提起对农业科技成果的保护,人们最容易想到的是对破坏科技成果或科技研究的犯罪分子进行打击。毫无疑问,政府必须要坚决打击那些破坏科技活动的犯罪分子,对于这些犯罪分子的宽容是对人们的不负责任。哪里都有这样的家伙,比如盗割通讯线路、破坏交通设施、盗窃公用设备的犯罪分子,他们为了自己的一点小利,往往给社会造成很大的损失。破坏农业科研成果的也往往就是这一类人。他们认为社会的共有财产,不拿白不拿,完全不顾由此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政府当然对这些人应当严惩。何况,科技成果与普通商品完全不同,一株独苗,带来的损失,就可能是千千万万。

这样的严惩,无疑是必要的,但是等到大的事故出来,损失也造成了。

有些人,是占便宜占惯了。搞一些小的,好像是小偷小摸,没有得到惩处,尝到了甜头,越来越厉害,最后造成了大的损失。所以,要想避免造成大的损失,需要从对于农业科技单位的小偷小摸抓起。而这正是地方政府应该做的工作。只有平时从小处抓起,才能够“防微杜渐”,防止大事故的发生。

一个地方附近有农业科研单位,对于那个地方实际上可以有非常大的好处。附近农民与农业科研单位关系搞好了,对农民是有好处的。不但对于农民的种植业有各种好处,在品种、生产技术、病虫害防治、市场知名度等各方面,农民都有了就近的“老师”,即使退到最最起码的程度,农业科研单位至少也要使用劳动力,使当地农民有一些就近赚钱的机会。一个聪明而负责任的地方政府应该认识到这一点,从而在农业科研单位与农民之间,做好协调和教育的工作。要教育农民自觉保护科研单位和科技成果,认识到破坏科研成果的巨大危害性,这些都是地方政府应当做也可以做的工作。能否保护好当地的科研单位,也是当地能否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农业科技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200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指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但是,在这个法律中,却并没有地方政府应当担负起保护当地的科学研究机构和科研成果特别是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科研成果的条款。

我以为,明确地方政府在保护当地科研机构和科研成果中的法律责任,对于促进地方政府这方面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了法律的规定,地方政府就必须尽到它的法律责任,它就必须向农民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这种宣传和解释工作,由科研院校单位出面,与地方政府出面,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情。有了法律的规定,地方政府也能够自觉地、主动地维护地方农民与科研院校单位的关系,搞好团结、相互支持,互帮互利。

总之,在科研院校、单位与地方农民之间,一定要有地方政府的作用。现在出现的农民损害农业科研院校或科研单位的研究成果的事件,正体现了当地政府作用的缺位。地方政府对人民的服务不是空的,需要做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在法律上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责任,有助于促进它们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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