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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事件终尘埃落定,中国式结局尚让人满意

已有 7260 次阅读 2009-6-16 14:03 |个人分类:人论|系统分类:人物纪事

??我一般不喜欢关注特别重大且引起大家议论纷纷的社会新闻,但是邓玉娇的这件事情我还是比较关注的。

??其实,这个事件民意汹汹,且邓玉娇本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什么不对,怎么处理看的其实是法官的中国式智慧,而不是法律掌握的到底好不好。

??最后的解决证明,法官确实具备中国式智慧。

??在新闻中给出的事件整体描述简直是太清楚了,我想任何一个不识字的人也能做出基本判断,法律虽然有其自身的逻辑,但也只是日常大家认可的道理的一种严谨表达而已,所以才有“法律无外乎人情”的说法。

??那么,为什么还要弄出什么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一说法呢?直接宣判她无罪并认为其是受害人,还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不就完了,多么简单明了啊,绕这么大个圈子最后结果不也一样吗?

??这就属于不了解中国式法制的说法了,这样的事情没有这么简单。就如CCTV的台长被免职一事,在正式的公文中就是不说和那场大火有关系,而是正常交替。

??原因实在是我们的不少官员虽然手不一定干净,心也一定是黑的,可是,他们露给大家的脸,他们本身还是希望是干净的。

??“刑不上大夫”一说原来是指当大夫一旦犯事,自己脸上就挂不住了,根本不需要执行逮捕啥的,自己就把个人小命给处理了。因为他们对于脸面还是很要的,要的不顾一切。

??现在的部分官员要脸比以前要的还厉害,造成的结果是所有的相关人士都知道官员们要脸的基本原则,于是,能给脸的就给脸了,只有实在给脸还不要的,才给脸上抹上黑煤灰。

??这个邓贵大,法官们也假设他是要脸的,虽然人死掉了,自己不能说这个话了,可是,法官按照这个基本原则,能给个脸的就给个脸了。看看整个过程:邓反复地拉扯邓玉娇不让走,还在众目睽睽之下欲强行要求同浴之龌龊事,真是万死不应辞之。可是,一个小姑娘拼命抵挡,用自己手头所有可能的方式去反抗反而成了防卫过当。只是因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才算免于处罚,这样的说法算是给足了死者面子。

??不知道周可真老师会不会在这个事情上再放“厥”词,其实,我个人觉得,对于这个事情,大家就不要特意地去追求过程的完满了,只要结果是大家可以接受的,其他,我们暂时就别追究了,这样怕也是中国智慧的表现之一。

??如果哪天全球人民都能接受的一些观念能够更加深入到我们中国人的心中,而不是我们总得去讲中国国情,也许就不会再出这样的“预料之外,情理之中”的判决了。

 

以下是新闻全文(《财经网》巴东专稿(记者王和岩)):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判决后,维持秩序的警察开始劝说大家散去。至记者发稿时,巴东县法院门口仍有群众聚集,但秩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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