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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物学观点看待人性(三)-人性的善与恶

已有 5038 次阅读 2012-12-28 09:35 |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惩恶扬善, 人性善恶, 人之初性本善

古语说,“人之初,性本善”。善恶观是人类在进化发展中逐步产生的概念,其含义也不断明确和深化。人性的善恶之辩,也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影响着人类的个体行为和群体社会的伦理道德走向,甚至国家和法律制度。

就其原始的含义,善恶的含义还是要从人类作为生物的一分子,其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来决定的。生命的特性就是自我生存和繁殖,这一切离不开一个群体的行为。可以说,抛开人类社会的具体含义,推而广之,对于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有益的行为,可称之为善,否则则是恶。

“百善孝为先”,这是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其实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弃老现象是非常普遍的。但弃老,意味着人生的归宿的不确定性,对于人类这个早期就了解生死结局的物种个体而言,到一定时候其生活前景会出现巨大的变数,这是很多人类个体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孝敬老人被作为一个社会的善行进行发扬光大。其它诸如尊老爱幼,大公无私等观念,无不是从人类群体的生存发展的基本和普通要求出发,再抽象化和扩大化,上升为一个善的观念。究其本源,还是与人类的生物特性密不可分。

老子说“皆知善,斯不善矣”。善恶是相对的概念。同样人性也是善恶的共同体。作为生命体,都要面临着生存和繁殖后代的需求,这或者就是大自然赋予生命体的功能,或者就是生命这种运动形式的必然的规律。病毒要通过宿主的资源来繁殖自己,对这种生命形式来说,生存是以繁殖来体现的;个体的细胞要从外界获得能量,或者光合作用,或者吞噬外部的营养体,无论是从外环境中得到的,还是多细胞生命体从内环境得到。然后进行细胞分裂,实现生命形式的延续,并伴随着进化。这种生命形式的行为方式很直接,也更容易理解。

这些简单的生命活动,也可以套用我们所谓的善恶的行为来观察。个体的生存,为了获取食物和空间,必然存在互相之间的竞争,可能是你强我弱,也可能是你死我活,这是生命进化的需要;但是要保持物种的延续,个体之间必须进行共生共存的合作,包括生殖过程,包括遇到外界条件不适合个体生存时,我们会看到简单生命形式间精细的合作关系。

生命形式的进化,逐渐使生命形式的行为方式越来越复杂。但归根溯源,都可以回复到生命的生存和繁殖的本来面目上。动物是异化方式生存的生命体,这就涉及到觅食以获取外部的营养,其方式千奇百怪,关系错综复杂,也构成动物遗传进化的重要动因。动物的生殖行为纷繁复杂,除去少数雌雄同体的物种,动物种类进化出复杂的繁殖后代的方式。

以哺乳动物为例。如果说幼体在母体中生长发育,可以看作是母体的一部分的话(尽管这个过程是被动的并对母体的生存带来一定的负担和危险),世间伟大的善良的母性,是幼体脱离母体出生后母体对其的无私供养和照顾。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也包括人类。这就是人性中善的一个重要来源和体现。当然对其它动物而言,这个是本能。对人类而言,本能之外有了理性的认识和认可。

母体和幼体,在生育过程结束之后,可以看作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只是一个强大,一个弱小,染色体组成也不完全一致。但天性使然,会使幼体依恋母体,母体疼爱幼体。母亲会用自己的乳汁哺育幼崽,尽管这个过程母亲会有很大的额外的营养上的付出;对于一些被捕食的动物而言,母亲还要冒着生命危险来保护幼崽。

父性也在后代的生殖发育中扮演重要角色,同样有“善”的行为。群居的食草动物,野牛、大象等,在群体受到食肉动物攻击时,雄性会自发行动起来,将雌性和幼崽围拢起来,雄性在外边进行抵抗,而不考虑其跟前的被保护对象是否与自己有亲缘关系,以及自身是否会被食肉动物伤害或捕获。

对于群居动物(这是动物界的常态),这种“善”的行为也是普遍存在。草食的鸟类和哺乳类在觅食时,经常会有负责观察放哨的个体,为其它个体提供服务。被人们认为贪婪凶残的狼,在捕猎后要把吃到肚子里的肉食再生生吐出来,喂养群体中的狼崽,其过程让人看到或了解无不使人动容。鸟儿在孵卵时,配偶会把捕获的食物带回来饲喂承担孵卵的个体;幼鸟出生后,亲鸟会不辞辛劳,捕食喂养自己的孩子。这些都是“善”的行为吧。唯有如此,个体才能生存,种群才能繁衍。否则,物种如何延续?生命从何而来?这就是大自然的造化安排,既不可否认,也不可逆转。这就是老子所谓的“道”的含义吧,无处不在,无所不包,而又难以名状。

但生存环境的险恶和艰难,也会使动物表现出许多“恶行”。常常在一些记录片中看到,猛禽的幼鸟会激烈竞争亲鸟的喂食,常常会造成一些幼鸟的夭亡,甚至这个过程有其它幼鸟攻击的现象。小孩子独享母乳时是个小天使,但是如果目前同时喂养多个幼儿,他们会有争执行为。这可以认为是生物生存竞争天性的表现,在人类的观念看来,可以贴上“恶”的标签。

人类的发展进化,逐步在形成一个与自然界相对分离的环境和系统(实质还是在自然界中,必须遵守自然的法则)。人性的善和恶,逐渐被单独地去观察和赋予其含义。但究其本源,仍然是生物生存和繁殖的本能的一种体现。但人类社会的发展,使人类社会的行为观念和法则慢慢脱离一些本能的含义,逐步被升华和抽象为一种主动行为,一种思想观念,一种行为准则,并通过一些道德和强制手段,要求人类个体遵守践行。所谓的“从林法则”,弱肉强食,无法完全在    人类社会中适用,否则我们的社会怎么能“尊老”?怎么能爱护残疾人?甚至一些先天畸形的孩子人类的伦理道德也要尊重他们生存的权利?

因为人类是理性的群居动物。智力的发展,促使我们对个人的命运主动性认知和把控能力更强。但个人的命运,又离不开群体的支持。每个人都会老去,每个人都会面临身体残疾的风险。作为一个群体,必须对每一个个体提供承诺和保证,这个过程是多向的,相互的。

人类的种种行为以及思想观念来源于本能,来源于大自然的原始的要求。但人类的生存发展,又使人类对自己动物性本能的认知更加清晰,对其本能的意义更加明确。人类在自然界的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生存能力越来越强,这就要求人类更加严格、主动地约束自身行为,否则将危害社会的稳定甚至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认清楚人性中善的本源,以及这种善的行为普遍存在,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对个体和群体的意义,对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以及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从这一点看,惩恶扬善,意义重大,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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