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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技术市场优惠政策落实的情况与建议

已有 4333 次阅读 2011-8-20 14:38 |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建议, 技术市场, 优惠政策

旧文重温:关于北京技术市场优惠政策落实的情况与建议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李明亮

2003920日)

[本文是参加国家税务总局调研会的发言材料,重新登出做了修改]

 

一、与技术交易相关的优惠政策

(一)减免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的收入,经认定,可以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对待,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京地税企[2001]694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凡符合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二)减免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技术市场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二十九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的规定实行如下的技术市场奖励政策:

1.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2.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可以在实施该项技术的新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为实施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3.
奖励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交易将酬金领取单”和本单位的现金支票到单位基本帐户银行提取现金。

 

二、技术市场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近三年来,认真落实技术市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优化技术市场的环境。20002002年市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减免税技术合同16855项,审批减免税额6.39亿元。

 2002年共受理申报减免税技术合同4223项,减免税2.57亿元。其中,受理涉外技术合同25项,审批减免营业税9868万元。市国税局共受理申报减免税技术合同2594项,审批减免税1.10亿元。比上年下降8.72%。另据统计,2001年共受理申报减免税技术合同5574项,减免税2.22亿元;2000年受理申报减免税技术合同7058项,减免税1.60亿元。

2003年北京技术市场各级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尤其是在“非典”期间,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要求全市各技术合同登记处,简化办事程序,尽最大努力减轻企业负担。配合海淀区科委、海淀区地税局在海淀地区建立技术交易减免税优惠政策落实的快速通道。并与市地税局、海淀区地税局、朝阳区地税局、丰台区地税局、宣武区地税局、西城区地税局等召开了技术市场优惠政策落实协调会,在优化环境、有效落实优惠政策方面不仅达成了共识,而且落实到了实际工作中。

(二)奖励政策落实情况

近三年审批奖酬金数额不断增加。2002年审批单位奖酬金14.89亿元,比上年增长13.14%2001年审批单位奖酬金13.16亿元,增长40.55%2000年,北京技术市场审批单位奖金额9.37亿元。20002002年共审批单位奖酬金37.42亿元。

通过各级科技行政部门与税务机关等的通力合作,技术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得到了落实。但是,在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认定、奖酬金能否在交纳所得税前列支、个人获得的奖酬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扶持技术中介机构发展以及如何提高税收减免办事效率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希望进一步扩展与完善技术市场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有收缩的趋势

主要表现在:

1. 用以奖励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人员的奖酬金不允许列入成本,要求在税后列支,对于卖方主体为法人的组织,此项奖励实质上已经没有意义;

2.为技术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个人所获得的奖酬金被视为薪金所得,与工资合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来讲已经没有鼓励作用。

(二)关于样机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允许的作为载体与技术共同转让的12套设备,国税部门一般都被认为是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

以一对一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为主的技术开发,通常都被视为软件销售,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先征后抵”

落实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实行先征后抵的办法进行减免,使当事人应当享受的优惠政策延迟或不能享受到。

(五)关于改制的国家部委的科研院所

实行改制的国家部委的科研院所,到2004年改制过程中仍享受科研院所在“四技”活动中的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以后即按一般企业对待,而这些研究院所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仍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需要在税收上继续给予扶持。

 

四、希望出台相关政策的建议

(一)扶植技术中介发展的政策

由于技术中介在我市属于一个亟待发展的新兴行业,尚处在弱势地位,需要培植与发展。因此,应该制定具有导向性的扶持政策,主要应体现在资金和税收优惠方面的支持上,具体的如:

1.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允许人员薪金进入经营成本等。

2.对为技术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在技术中介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技术中介机构和从事技术中介的相关人员,以其应交纳的税金额为限进行奖励或适当减免个人所得税。

(二)鼓励计算机软件开发应完善的政策

在软件开发方面,对有特定用户开发的、一对一形式的软件开发应视同技术开发,享受有关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保持完善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奖酬金政策

按照《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用以奖励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人员的奖酬金,可以视同软件人才成本,应当给予在企业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前列支的优惠。

另外,发给个人的奖酬金部分不与个人工资奖金合并,在单独扣除800元之后,按工薪收入税率扣除个人所得税。

(四)按照我国加入WTO的议定书,履行有关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的承诺

在我国加入WTO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附件5A—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二十五条作出的通知的第二十条“技术转让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关于“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的表述为:对于自技术转让或技术咨询、培训等获得的企业收入,如此种年净收入低于30万元人民币,则应免征所得税;但是,如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则对于30万元以上部分,应照常征收所得税。

    (五)对于已经转制的科研院所,继续享受国家给予科研院所 “四技”活动所获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涉及技术市场的鼓励性政策落实基本到位,在个别的政策落实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政策本身与客观现实相脱节,难以兑现;另一方面,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在对政策理解上不尽一致,同时延长了审批时间。但是,在营造发展环境的大势推动下,行政主体多方联合互动,并已经取得明显的效果。针对政策落实的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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