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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是否可以修改一下国际合作项目初审规定?

已有 5591 次阅读 2014-3-12 11:58 |个人分类:个人随笔|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申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初审, 国际合作项目, 盖章

博主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国际合作项目申请过程中因为一个合作单位公章未在基金委注册等形式审查未通过就无情被拒,不给修改机会,完全不顾申请书的学术质量和科研价值,不考虑对国际共同申请单位的影响!

这样的死板规定为何就不能立刻出个声明改一下?


能否借计划局出补充说明的契机,一并修改一下国际合作项目的初审规定?


这里主要希望基金委能否更多考虑一下国际合作项目本身的特殊性:

1)与常规面上项目的申请数量庞大不同,“中欧多边管理学合作研究项目”申请数量相对较少。如果项目申请数量很大,逐一通知修改申请书的形式性错误工作量也大,会极大增加基金委工作强度,不太现实。“中欧多边管理学合作研究项目”申请数量相对少得多,是否可以考虑在初审时将不严重的形式性错误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并限期改正?这种单纯形式错误的筛除会使最终可供选择的余地变得更少,其公平性和竞争性会大打折扣,甚至令人有内定或倾向性的猜测。建议基金委在对这类数量较少的项目申请书在形式把关的同时,更多侧重申请书正文内容的质量。

2)与常规面上项目的选题自由、每年都有改进和申请机会不同,“中欧多边管理学合作研究项目”几乎是一次性的申请。中欧多方整合力量、集中精力、奋战数月共同完成的研究方案因为形式性问题而被一锤否定,没有复审机会,今后也没有同样题目可供申请,我想无论对各申请方和基金委都会是一种极大浪费,令人惋惜和心痛。

3)与常规面上项目的单方独立申请不同,“中欧多边管理学合作研究项目”涉及中欧多个研究机构,以一方的简单失误导致其余各方辛苦努力均付之东流有失公平。如果是我单方申请项目,遇此情况一定毫无怨言,服从基金委初审决定,因为我必须为自己的失误负责。但如果因为我一方原因,导致国外合作单位向各自国家基金委提交的申请材料都付之一炬,心里十分内疚。如果外方得知仅仅因为中方合作单位盖章等形式审查没通过而一票否决,他们一定也会感到非常遗憾和不公平。


希望基金委各位领导能够体谅国际合作项目的特殊性以及各申请团队的艰辛和努力,给中国科研人员更多机会、更好支持。



http://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38/info40155.htm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工作中反映的意见,经研究,补充说明如下:

  正在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受此条款限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

2014年3月11日




https://wap.sciencenet.cn/blog-461711-775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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