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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概念辨析

已有 7999 次阅读 2010-8-26 14:20 |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学术界对非营利组织的关注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左右我国出现了关注类似非营利组织的学者。非营利组织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中文翻译,学术界认为在二战以后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1]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以及研究的需要差异,对NPO的定义也不统一,在美国把NPO多称作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2]英国和印度译为志愿组织,法国称为社会经济,而东亚国家的称谓是社团,对于那些转型国家多叫做公民社会组织,发展中国家一般把NPO称作非政府组织,另外还有其他的叫法,比如慈善组织,独立部门,基金会和免税部门等等。这些概念涵盖的都是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分别从不同的侧面论述民间组织的特征与功能。[3]各种称谓由于外延和内涵的不同各有侧重,慈善组织强调的是为了救济那些弱势群体而提供的慈善服务,志愿组织强调组织成员的志愿性,独立部门侧重于其独立的特性和对社会的独特贡献,第三部门则主张其是第三种力量,非政府组织强调其区别于政府组织的特征,免税部门强调的是其享有的税收优惠地位。为了研究的方便,在本论文中对non-profit organization统一称作非营利组织或者采用其英文缩写NPO而不采用其他国家的叫法。
 
由于对NPO的称谓不同,学术界也很难对NPO的定义达成一个共识。目前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提出的五特征说,也就是通过规范NPO的特征来对其进行定义,根据他的观点,NPO的五个特征包括: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和5)志愿性。日本学者重富真一根据亚洲国家的国情,对萨拉蒙教授的定义做了修正,并且总结出非营利组织的六个特征:1)非政府性;2)非营利性;3)自发性;4)持续性/形式性;5)利他性;和6)慈善性。[4]由于亚洲国家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与社会方面那些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是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特殊背景,因此利他性应该作为亚洲国家非营利组织的一个特征。在中国,很多学者从不同方面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因此他们也提出不同向度的定义。比如康晓光教授认为,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的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都可以成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5]这个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但是不适合那些基于底层的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因为有些草根的非营利组织并没有注册,但是却在从事着非营利活动,在研究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的过程中,并不能把这些没有注册的草根非营利组织排除在外。而李珍刚则认为,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介于政府和社会个体之间向社会或集体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6]此定义强调了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征,但是在中国有些非营利组织官办性很强,比如一些协会,在某种程度上是“二政府”,但是也应该看作是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蔡磊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体系之外的、具有公共服务宗旨或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不分配盈余,享有免税优待或享有减税优惠的依法成立的组织。[7]他强调了非营利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等特征,但是容易把我国那些工商注册的并不享有税收方面优惠政策却在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组织排除掉。王名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8]
 
另外,一些国际性的组织也提出了对非营利组织的不同见解和看法。例如世界银行把任何民间组织,只要它的目的是援贫济困,维护穷人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或促进社区发展的,都称为NGO。而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1条的定义,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政府以外的所有组织,其中包括各种慈善机构、援助组织、青少年团体、宗教团体、工会、合作协会、经营者协会等等。
 
无论从哪个向度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定义,笔者认为都应该满足以下的特征:1)非政府性;2)非营利性;3)志愿性;4)公益/共益性;5)组织性;和6)自治性。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认为,非营利组织可以定义为:根据自治的意愿而成立的为公众或者特殊人员提供各种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


[1] 1942年英国OXFAM的诞生,被视为非营利组织出现的标志。参见若晋江等,:“学び·未来·NGO”,东京,新评论,2001.4
[2] “第三部门”这个概念是由美国学者Levitt最先使用的。以前人们往往把社会组织一分为二,非私即公,非公即私。Levitt认为这种划分太粗陋,忽略了一大批处于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它们所从事的是政府组织和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他将这类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此后,这个概念在美国学术界被频繁使用,几乎与非营利组织同义。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几乎完全重合,交替使用也不会引起误解。T. Levitt, the Third sector, New Tactics for a Responsive Society, New York, AMACOM, 1973.
[3] 见《民间组织概念史话》 载《NPO纵横》 2006年第一期
[4]  重富真一:“アジアの国家とNGO”,东京,明石书店,2001.9。
[5]  康晓光 《NGO扶贫行为研究》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1
[6]  李珍刚 《当代中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互动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7]  蔡磊 《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研究》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
[8]  王名/贾西津 《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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