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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与真善的关系

已有 14180 次阅读 2014-12-25 11:21 |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关系

美与真善的关系

 

 

   世界上存在着真善美的事物,也存在着假恶丑的事物,还存在着亦美亦丑、不美不丑、美中有丑、丑中有美的中间类型的事物。真善美与假恶丑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真善美与假恶丑互相以矛盾的对方为自身存在的条件,并在一定条件下向对方转化。那些属于中间类型的事物,往往或者偏重于真善美的方面,或者偏重于假恶丑的方面,或者是体现出真善美向假恶丑的转化,或者是体现出假恶丑向真善美的转化,不可能永远保持其中间类型的静态存在。美与真善丑的关系,有两种角度的把握,一是从世界上存在着的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角度来把握美与真的关系、美与善的关系、美与丑的关系,一是从美自身的角度来谈它内部存在着的美的因素与真的因素、善的因素、丑的因素的关系。我们在论述美与真善丑的关系过程中,大多是从这样两个角度进行的。

   一、美与真的联系与区分

   美是在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主客体对立统一的真善统一的理想关系,它既与真有关系,又与善有关系。美与真的联系表现在,美中有真,无真不美。这是因为,美的形成首先需要有对客观世界本质规律和发展趋势的能动把握,只有对真,对必然性有了越来越深入的理解,主体才能获得认识自由,并为实践自由的实现奠定基础。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善就难以被真所肯定,它就难以成为对象化了的善,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就没有实现的可能性,主客体对立统一的理想关系的建立也就无从谈起。美中有真,既表现在美的内容层面上,即表现在美的内容是真善统一的理想关系,真是理想关系构成的一个重要矛盾方面上,又表现在美的形式合规律上,即表现在美的形式符合形式美规律上。

美中有真,无真不美,不能理解为凡真皆美,美就是真,真就是美,美与真完全是一回事。这是因为美与真尽管有联系,可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分首先表现在真的出现早于美,二者并不是同时发生的。从宏观的角度看,从整个自然界的历史发展来看,当人类还没有在地球上出现时,大自然就早已按照其固有的规律在运动、发展和变化了。自地球诞生四十六亿年以来,月亮就围着地球转动,地球也绕着太阳运转,直到现在依然如此。这就是客观规律,这就是真。至于地球产生之前那难以想象的极为渺远的宇宙中还存在哪些运动发展的规律,我们现在还不得而知。人类的历史不过三百万年左右,与地球的年龄相比,真可谓只是短暂的一瞬。所以与真相比,与人类社会同时来到这个地球上的美的精灵,就显得相当年轻了。

美与真的不同,除表现在真的出现早于美外,还表现在合规律的事物有的美,有的不美上。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按照其固有的规律在运动的,即使是某些偶然现象与必然性暂时保持一定距离,可是它也是在为必然性开辟道路。合规律是一切事物运动和变化的属性,但是合规律并不能使一切事物都成为美的事物。那些黑暗的、丑恶的、腐朽的社会势力都是注定要走向灭亡的,这是合规律的。可是这些符合逻辑的行将灭亡的事物都属于假恶丑的范畴,并不是美的对象。由此可见,美的事物不只是符合客观世界本质和发展趋势的事物,是内蕴着真的事物,而且它还是具有肯定价值的事物,是合于理想要求的事物。

如果从美和艺术内部来看考察美与真的关系,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是从美和艺术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看,真是作为美和艺术内容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它表现为客观世界本质规律和发展趋势的映象,表现为与人的全面发展的长远要求融合为一体的真。是它,使美具有了真实性、合理性和发展的可能性。在美和艺术创造过程中,人们只有按照形象思维的规律、典型化的规律、意境化的规律办事,美的意象才能与客观实际相一致,与主体的情感活动相一致,具有真实性。许多美和艺术创作取得成功,形象塑造合情合理,从根本上说是因为符合了美和艺术创造的规律。反之,若是违背了这些规律,美和艺术形象的塑造就会背离常规,让人难以接受。还有,在美和艺术创作中,只有符合规律性的要求才能得心应手,获得自由,从而取得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美和艺术的创造要合规律,合于真的要求,并不是说可以放弃美和艺术创造的主体性。只有充分发挥这种主体性,深刻认识相关规律,自觉而又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些规律,才能达到法为我用,我用我法,看似无法,其实有法,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境地。

   二是从美和艺术的形式自身来看,真是蕴含在美和艺术形式中的形式美法则,是它使形式自身具有了美的价值。形式美法则如整齐一律、平衡对称、均衡、比例、节奏、多样统一等是从大量美的形式中抽象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规律。这些规律原本是存在于千千万万客观事物感性形式之中的,在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人们认识了它们,掌握了它们,把它们从大量感性形式中抽取出来,凝结为抽象性的形式美法则,并使之与善统一起来,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创美实践。这种形式美法则与具体的美的形式是合二而一的,就是说美与真完全是一体的,形式美法则本身就体现为美的形式,美的形式本身也是形式美规律的显现。从自然美、形式美的领域中,可以较多地看到这种美与真的统一。

    二、美与善的联系与区分

从中国先秦时期、西方古希腊时期开始,哲人们就非常关注美与善的联系与区分问题。孔子对《韶》乐的评价是尽善尽美,对《武》乐的评价是尽美矣未尽善,既看到美善的统一性,又看到美与善的差异性。柏拉图从美善统一的角度要求文艺创作与道德教化结合起来,并主张把那些渲泻情欲、有伤风化的诗人驱逐出他的理想国。两千多年来,人们在不断研究美与善的关系,可见这一课题的重要。

善这一范畴的内涵,既有社会实践的意思,也有意志目的的意思,还有伦理道德的意思。我们对于美善关系的论述,将从这几层意思上进行。首先,从善作为社会实践的层面上说,善是美得以产生的基础。社会实践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矛盾运动。正是在这一矛盾运动过程中,主客体对立统一的理想关系才能形成,这一理想关系的物化形式和物态化形式才能形成,美才能出现。就是说,有了主体能动认识和自觉改造客体的“善”,才为美的产生铺平了道路。如果没有社会实践的“善”,美就不会来到我们人间。人类早期社会实践基本上是以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为主的,精神生产实践活动是混融在这些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之中的。那个时期的美善关系是合二而一的,美就是善,善就是美,并没有分化开来。随着社会实践活动的不断推进,精神生产实践活动从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中分化出来,美才从与善的一体化形态中分化出来,具有了相对独立性。所以,从善即社会实践的角度看,善是美得以产生的根源,美是人类社会实践之“善”的产儿,二者性质虽然不同,但美永远也不可能离开善。

其次,从善作为意志目的层面上说,善是美的本质的重要构成方面。美是在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从主体这边看,社会实践活动是一种主体实现自身的理想即长远目的的活动,是一种“善”被“真”所肯定,“善”得以对象化的过程。从客体这边看,社会实践活动是一种客观世界的本质规律和发展趋势即“真”被主体所认识和把握的活动,是“真”被主体化了的过程。对象化了的“善”,与主体化了的“真”的辩证统一,形成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这就是美的本质。所以,善与真一样是美的本质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同时又是美的事物中的重要组成因素。美中有善,无善不美,道理就在这里。可是又不能把善与美完全等同起来,认为美就是善,善就是美,凡善皆美。美与善的区别在于,一是美作为真与善的统一,它不只是有善的内容,还有真的内容。对于美来说,合规律而不合目的是不行的,合目的而不合规律也是不行的,只有既合规律又合目的才是美。善有些时候是合规律的,获得了意志自由,有些合乎人的全面发展要求的善因合规律而变成美了。有些时候,它不合规律,可是并不失去善的性质。生活中有些人出于善良的动机,良好的愿望去办事情,可是有时却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况。这是怎样造成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这些善良的好人未能按照或者未能完全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他们的意志目的才难以实现。办事不合规律,意志目的实现不了,却不能说他们不是好人,不能说他们的动机和愿望不是善的。美与善的区别还在于,美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美的形式是蕴含着美的内容的形式,美的内容是通过美的形式展现的内容,而善的一些形式如伦理道德的形式,偏向于实用的形式,其中有些形式符合或者比较符合形式美的规律,那么这些伦理道德的善,偏向于实用的善,就已经转化为美了。可是,另外也还有些伦理道德形式、偏向于实用的形式,不符合形式美的规律,或者不太讲究形式美的要求,虽说它们还不是美,可是却不能说它们不是善。

第三,从善作为伦理道德的层面上说,美与它有联系也有不同。美中有善,就包括着意志目的内容。意志目的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伦理道德。伦理道德是调节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范,这些活动准则体现的是人类优化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意志目的。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在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过程中,这些体现伦理道德要求的意志目的也与其它本质力量一起对象化到被改造的客观世界中去,蕴含在由主体与客体对立统一形成的理想关系之中,融合在真善统一的美的本质之中。在自然美形态中,伦理道德内容的表现比较潜在,宽泛而朦胧,有些自然美的对象是作为伦理道德的象征而存在的。在社会美形态中,伦理道德内容的表现比较浓重。特别是人的美,伦理道德的要求格外突出。所谓心灵美,实质上就是心灵的善。在艺术美形态中,对伦理道德内容的表现又升华了一步,更多地见出道德理想的要求。美和艺术中有善,有伦理道德的内容,现实生活中也有善,有伦理道德活动,并不是说二者就是完全一样的。它们的区别在于,美和艺术虽然有伦理道德的内容,可是它从整体上偏重于面向未来的更高层次的精神功利目的性的实现,它的实用功利目的性是间接性的,并不要求立即付诸实践,它只是作为精神生产实践活动向物质生产实践活动转化的条件存在着。可是现实生活中的伦理道德活动却是一种实用功利目的性相当强的社会实践活动,它要求伦理行为、道德活动的立即实现。

 

 

    (节选自孔智光著《理想美学》,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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