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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Corporate-SR”法律法规之一

已有 2899 次阅读 2010-6-3 16:05 |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企业社会责任, 民法通则

“传递CSR法律法规 切实兑现社会责任”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说明:以上所摘录的法律法规之条目,我个人认为对于企业或公司等兑现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相关具体的解释请参阅相关书籍、文件、网站等。本人在此不做个人评论。
以上法条摘录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页(http://www.chinalaw.gov.cn/);同时,参阅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9版。在此谨向相关作者、编辑人员、工作人员等致以诚挚的谢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企业或公司”等社会责任(CSR)相关的未尽法条请参阅原文献。
我所做的谨此而已,只愿为企业或公司等兑现社会责任做一点小小的贡献!
不当、不妥、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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