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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情况专题评估---政策建议

已有 1780 次阅读 2021-10-17 09:42 |个人分类:科研机构|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政策建议

从时间历程的角度上看,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可以视为一个经历创办、成长和衰亡三个阶段的生命过程。所谓创办是指新型研发机构从无到有、破土而出的兴起发展;所谓成长是指新型研发机构在既定目标和规范指引下实施规模化的高速发展;所谓衰亡是指新型研发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利被淘汰或完成自身使命被其他机构重组的终结发展。这三个阶段的时间长短则是有所不同。一般说来,新型研发机构的成长过程比创办和衰亡过程较为漫长和曲折,是整个生命过程最为复杂、最富有挑战意味的关键阶段。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创办,已有比较是完善的公共政策了;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衰亡,目前尚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所以,我们主要讨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成长的政策,如下三个方面是我们认为比较重要的,略加以说明。

1.奠定新型研发机构坚实基础的“产权”政策

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契约、信用和产权保护,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有了产权保护的政策与制度,才会有创新,才会有产业变革,社会才会进步,财富才会丰盈。产权保护如果都不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持续动力就会受到影响。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只能通过自己的研发取得独有的优势获得外部的支持,并服务相关企业,赢得市场的信赖。这一独有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层次上。

(1)保障新型研发机构自主的知识产权

新型研发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自主”,即实现了有权对某一具体知识产权的独自占有和独自决定如何运用。知识产权上的独有优势,有利于新型研发机构在市场竞争中拥有优势并发扬光大,有一定覆盖空间,持续时间较长。成功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再把自己看成是一些制造产品的事业部组合,而是基于对未来发展方向的预测,为保持自己研发优势,将自己的核心技术或基础研究成果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并控制该知识产权发展的方向。基于创新的自主知识产权,不仅要求获得产权,而且也要求发展知识,是将获得和发展双重任务融为一体。在市场需求瞬息万变的情况下,新型研发机构在研发创新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艰巨性,加剧了投资的风险性;再加上诸多不可知的因素介入,往往一项经过大量投资所实现创新,经过商品化运作完成进入市场之后,市场环境很可能发生变化。即使是创新成功地引入市场之后,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果不能持续进行创新,会因为无法获得合理的利润而退出竞争市场,小则带来经营上的莫大损失,大则遭受被市场淘汰的命运。

——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有效保护已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特别注意,如何妥善处理母体之间的关系:在母体机构获得研发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必须明确购买或转让等方式,隔断与母体机构的所有权关系;在新型研发机构里新产生的知识产权,也必须厘清与相关机构的关系,因为研发者,有的仍然是母体机构的雇员,使用母体机构的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避免日后成为被诉讼的对象。政府鼓励科学家从学校或科研机构走出来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政府的公共政策有义务保障科学家的知识产权与人生安全。

——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知识保护措施。既可依靠行政保护,也可依靠司法保护,还可依靠全社会保护,而且还要追求一旦有可能被他人占有时能立即发现,并能在发现后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有效保护,使损失和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点或减少到没有损失的程度。政府公共政策不能为了本地区的利益,容忍或鼓励对新型研发机构知识产权的侵害。那些划时代的、先导性的知识产权成果,它具有广泛应用的可能性和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前景。它们可以直接转化成新型研发机构的竞争力,使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竞争优势。

(2)强化新型研发机构技术标准的制定权

新型研发机构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有技术标准的制定权。以创立“技术规范”为己任的新型研发机构,要将掌握的知识产权转化为标准的制订权,能够控制产业发展与市场的主动权,所谓“得标准者得天下”。技术标准是“技术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既是产业优势的基础,又是产业政策的核心,将其与国家投资政策相结合,能够有效地引导社会资本的流向,扶持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对传统产业的改造与开辟新的产业方向。技术标准就是一种游戏规则:掌握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权,拥有完备的技术标准体系,就能够有效地掌握竞争的主动权,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否则,就失去了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本来意义。

在新型研发机构的考核指标中,应该降低对学术论文或销售收入的要求,提高对主持或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的要求。

——在考核指标中提高新型研发机构对制定或参与技术标准的权重。过去是先有产品,待成熟后再制定标准;现在却往往是标准先行,确定之后再有大量设备制造。这就使制定标准者掌握市场的主动权使自己处于非常有利的产业优势位置。在当前国际竞争环境下,一个标准能否形成产业,首先取决于标准本身的先进性,经济性,以及对市场的适应性和可实现性。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将新技术、新标准、新市场三者联动,引领创新发展的新路径。以新标准为杠杆,以新市场为目标,在培育新市场的同时,发展我们的新技术,并在三者的良性互动中,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致力于技术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技术标准需要进行大量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分析测试,正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主战场,大有可为的主要阵地。建立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标准体系,并不是与科研机构或生产企业进行简单的水平比较,而是要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形成有特点、有竞争优势的技术标准体系。

(3)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股权激励

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研发人员的持续创新活动。如何吸引研发人员以及怎样激发他们创新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是新型研发机构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之一。仅通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成果和政府奖励研究项目成果等外部激励措施是不够的,新型研发机构内部必须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为此,最有效的激励机制是股权利益分享机制,即通过拥有股权享受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股权激励方式通过赋予研发人员获得研发成果一定数量的股权,形成市场化的、分享新型研发机构利益的机制,承认并实现了研发人员作为人力资本的价值,从而激励他们从事有利于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持续发展的创新活动。

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的股权激励主要有:

——允许研发人员以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作价折合为一定数量的股权(份)。采用技术折股方式时,可以评估作价入股,也可按该技术成果实施转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入股,但折股总额应不超过近3年该项技术所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

——可以按照一定的净资产增值额,以股权方式奖励给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研发人员。用于奖励股权(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之和,不得超过新型研发机构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之和的一半;要根据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统筹安排,留有余量,一般在3到5年内使用;

——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的新进人员,视其能力与贡献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新型研发机构股权(份)出售给他们。价格系数应当在综合考虑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及未来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成长的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上述股权激励方式。

2.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成长的“三聚”政策

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成长的主要途径是集群化发展,应采取“三聚”模式(“聚集、聚合、聚变”):“物理聚集”是知识与创新资源通过以资本为纽带的聚集,为新型研发机构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支撑;“化学聚合”是新型研发机构之间和企业之间、高新区之间的聚合,形成能产生质的变化的集群;“生物聚变”是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培植新型企业和先导产业,量的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就会聚变,培养出世界级大公司。聚集是起点,聚合是途径,聚变是目标[8]

(1)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的“物理聚集”

新型研发机构在“创新名城”建设中起到了突击队的作用,即自主创新的最好载体。“物理聚集”首先包括空间聚集、项目聚集和核心技术等创新主体的聚集,同时也引发了各类资源在高新区的“聚集”。学校、院所、政府、海外等各方面的资源向高新区“聚集”,特别是政府资源的聚集作用十分明显。人才和智力是高新区的动力源泉。

——制定法律与政策、规则等必须要有利于要素的自由流动。新型研发机构的“物理聚集”的前提条件是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在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之间,无形的手起着决定性主导作用。一个成功的新型研发机构,一定是有无形之手造成的。无形的手的核心要义就是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为基础、为核心来做决策。有时候会过分夸大有形之手的作用,误以为经济繁荣来源于有形之手。政府的承诺,必须按合同保质保量地履行;必须及时扭转某些新型研发机构目前依然主要指望地方政府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扶持的观念,特别是希望依赖政府采购或者帮助市场推广等,更是要不得。

——要整合优化社会创新资源。各高新区建立“一区多园”的组织协调和创新资源共享机制;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主要用于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类科技项目、创新活动,加快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支撑的多元化、多渠道科技投入体系;加快建设重点科技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着力提升科技创新承载力。同时,提供金融财务、税务法务、专利质押、产权交易等专业服务的培训与辅导,为破解新型研发机构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更多渠道和途径;通过线下培训,帮助新型研发机构理清政策内容、参透政策精髓、掌握政策要点。

(2)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化学聚合”

聚集是物理现象,聚合则是化学现象,它能产生巨大的质的变化。政策所导致的集聚不等于集群,集群是创新主体之间相互合作,降低交易成本,推动产业升级。集群又有高、低端之分。高端集群依靠创新能力与创新要素,而低端集群则倚重生产成本要素,如廉价的劳动力等。

新型研发机构在完成“物理聚集”,迈向集群发展过程中,应该走向高端道路。在这个世界上,谁也别想包打天下。高新区与高新区之间既有产业分工,也有某些自然资源禀赋上的差异所带来的不同,所以才促成了分工协作和利益共享。第一个聚合是新型研发机构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优先转移到高新区,高新区内企业把自己的研发经费转移到新型研发机构,知识产权是新型研发机构的,经济效益是企业的,双方各取所需,是互动、互补,最后的结果是双赢。第二个聚合是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之间的聚合,这是最需要,也是最难的。在横向形成产业集群,在纵向形成产业链,从而提升高新区的竞争力。第三个是新型研发机构与南京市、长三角地区经济的聚合,形成有效的区域创新系统,嵌入到整个市场化和全球化环境中的,从而构成有机、能动的自主创新体系。

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化学聚合”,高新区应当提供如下政策资源:

——政策的中性。各类经济主体是平等的,他们在法律和政策面前是完全平等的,他们平等地享有配置资源的权利,这样才能够为人民谋幸福;

----公平的法制。它会让大家有信心,有预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遭受到法律的不公正对待;

——较低的税负。税收低,大家有利可图,有动力、有希望。有利可图才能推动经济的发展,才能推动人们去创新,繁荣发展的动力就来了。所以,低税负是新型研发机构“化学聚合”的重要制度基础。

(3)诱发新型研发机构的“生物聚变”

量的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就会“生物聚变”,就是形成产业联盟。所谓产业联盟是基于某一产业的研发、产业化、市场拓展等成员的共同目标,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运作制度,多家具有相同或类似产业背景的企业(也可以包括高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组织等)联合起来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组织形式,它为联盟成员在集聚优质资源、分担创新风险、提高合作深度和效率、实现合作共赢等方面发挥显著作用[9]

在“三聚”模式下,新型研发机构承接世界先进的科技创新成果并转到南京高新区内来;在源头创新中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并集中打造若干个支撑研发平台;在把优势新型研发机构的总部基地、研发基地和生产基地保留在高新区的前提下,将下游配套、分支企业向外扩展,使南京成为产业链的核心,并保持其领军和支配地位。有两个重要的关键环节:

——主动构建支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在源头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并集中打造若干个研发集中区。

——强化对外辐射带动。新型研发机构将新区内的优势企业向外投资,将分支产业向周边地区辐射,可以拓宽孵化企业的发展渠道,壮大为枝叶茂盛的企业集团。产业辐射可以突出南京高新区的领军地位。产业辐射真正体现新型研发机构的经济贡献。

新型研发机构对“创新名城”建设有两个主要途径:一是直接贡献,即在高新区形成的GDP、营业收入、工业产出、税收等;二是间接贡献,即在南京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优化升级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中的重要带动作用。后者更为重要,意义更大,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创办、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意义和根本目的。新型研发机构要有“海绵效应”,既吸入能量,汇集科技资源,提升产业集聚度,扩大经济规模;又释放能量,向外辐射,体现对地方经济的整体贡献。

3.构建新型研发机构核心力量的“老大”政策

有“中国VC之父”称誉的阎焱,评论投资创业时,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见解:“老大比团队更重要”。“在中国的环境中,领袖的作用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因为通常真正的创业者就一个人,最早的创意就来自一个人,尤其是在初创期时,过分地强调团队反而会败得一塌糊涂。”[10]作为新型研发机构核心力量的“老大”就是一流技术科学家[11]。在一流技术科学家队伍中,绝大多数人可能并不会在世界科技史上占有一席之地,但肯定都扎扎实实地将中国现代化进程推进一大步。一流技术科学家之所以成为称为“一流”,不仅在于他们曾经做出过一流的科技成果,更重要的是他们能够不断自我超越获得更新更大的成就。真正一流的技术科学家,都有不断战胜自我、突破自我的创新精神,他们的胆识、气魄、雄心和独特的研究战略,使他们成为众多一般技术科学家望其项背而难以企及的创新创业精英。钱学森、袁隆平就是当代中国一流技术科学家的典范与代表。

(1)“老大”需要有远见。站在研发最前沿的一流技术科学家,面临的前人所未遇到或未能解决的难题,没有经验可以借鉴,没有榜样可以模仿,于是需要对客观事物底蕴有着全新的理解与准确的把握,没有比此时更需要有远见的战略思维,他们把研发创新中的理论与经验提炼成为观念、法则、原理、规律,成为照亮新型研发机构成长的智慧之光。技术科学的直接目的和终极目标都是为人服务,是造福于人类社会,一流技术科学家们都能对人类、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有着更深切的关怀与把握,抱着强烈执着的社会责任感。它一方面起转化作用,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物质生产,促进经济建设;另一方面起反馈作用,将生产的信息反馈给科学研究,促进科学发展。

(2)“老大”应当拥有决策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迫切需要快速反应能力,并有足够的权利去实践远见。新型研发机构成长最重要的是决策,一定要“老大”做决策,团队的意见起到助手的作用。“老大”作用重大,但并不意味着独裁。“老大”作为科技“帅才”,是一位指引航向的舵手,善于联合起更多的志同道合者以其卓有成效和组织形态,富有特色的研究过程,不拘形式的科学交流和合作方式,独一无二的学术风格和科学精神,构架出一支技术科学队伍,特别是还能够将先进的现代科技与创业、经营和管理等各种经济、社会活动相结合,以创造出远远超过技术科学成果本身的巨大的社会效益。

(3)“老大”要有分享意识。“老大”应有控制性股权,同时具备分享精神。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是团队一起努力的结果,“老大”可以绝对控股,但是在利益上,“老大”要跟别人分享。一定要分一些利益(名和利)给创业团队,“老大”至少要拿出15%以上的股权分给创业团队。太抠门的“老大”一般都走不远。一流技术科学家决不满足于仅仅扮演科技专家的角色,还必须向影响更大、地位更高的科技“帅才”的角色演进。一流技术科学家将学术权威与“科学伯乐”两种角色职责集于一身。培育英才的导师风范,使得一流技术科学家青春永恒,活力常在,其意义远远超过他们自己直接做出的科学贡献。

所以,我们在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成长的政策建议中,特别提出构建新型研发机构核心力量的“老大”政策,主要包括:

——鼓励一流技术科学家领衔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对于成绩业绩突出者,给予必要的物质与精神奖励,大力宣传其成功经验与创新精神;

——给予一流技术科学家充分的决策权与指挥权,相关母体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预新型研发机构的日常的经营管理;

——保障一流技术科学家的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保护,剩余索取权等方面,在法律与体制上给予合理、合法、合情的确认,不得道德绑架或非法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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