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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民办教育作为一个独立类型的教育进行研究、规划

已有 3599 次阅读 2010-3-12 09:02 |个人分类:民办高等教育|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第十四章“办学体制改革”中的第四十三条指出,“对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这就意味着,民办教育将成为具有从学前教育到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完整体系的教育。但是,由于其办学主体为“社会力量”,其社会地位、经费保障、适应的政策、招生和就业、生源质量和师资素质、教育教学方法等必定与普通教育有别。因此,对民办教育这样一个“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我们应该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类型的教育来加以研究、规划。然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仅在第十四章“办学体制改革”中指出要“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尽管与以前的政策文件相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中有“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等创新之处,对民办教育的外部关怀多了一些,但是,对民办教育的内部发展的研究与规划,却仍然是一片空白。这可是一个十年的发展规划啊!如果国家不对民办教育的内部发展进行认真的研究和细致的规划,任民办教育实践者自己去摸索,从目前民办教育的发展情况来推断,民办教育与普通教育在发展水平上的差距十年后将会更大,民办教育的社会地位将会更低。这不仅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发展,也耽误了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一大批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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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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