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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子砍死逼拆者,获刑8年

已有 3209 次阅读 2010-2-21 18:16 |个人分类:社会|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拆迁, 违法执法

 

起因:拆迁

被告:吴曼琳

原告:袁某

经过:袁某为达到拆迁目的,带领拆迁公司多人多次到应某家中,辱骂、威胁老人应某。迫不得已,应某最终搬到女儿吴曼琳家居住。 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吴曼琳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吴曼琳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致吴曼琳家人须从窗口爬进爬出。2009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吴曼琳家,要求与应某或吴曼琳“商谈”拆迁事宜,因家中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并对拆迁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为有厌恶和畏惧心理,吴曼琳不敢开门让袁某等人进屋。袁某等人就一直在吴曼琳家门前辱骂、砸门,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吴曼琳的两个弟弟(另案处理)得知情况后,分别持菜刀、铁锨赶至吴曼琳家门口保护姐姐,并与拆迁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在室内的吴曼琳以为弟弟已经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担心弟弟吃亏,随即挤开防盗门,持菜刀向着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致袁某当场死亡。

判决依据:吴曼琳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是被害人袁某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吴曼琳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吴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吴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吴曼琳虽然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处理,但其并无自动投案的言行,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该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

新闻链接:

http://news.163.com/10/0221/01/600QTFBV00011229.html

http://news.srsman.com/news201002/9104.html

http://laiba.tianya.cn/laiba/CommMsgs?cmm=12061&tid=2720186235229015920

律师观点:

http://liu6465.fyfz.cn/art/583258.htm

个人观点:

1、拆迁执法者三番五次知法犯法,采取违法手段危害当事人的住宅权利、人身安全。故意违法事实确凿,其执法时并非一人,其他违法执法者,为何没见判决。

2、 既然是“违法”执法身亡,应该属于“因公殉职”,赔偿应该是其所在单位的责任。公民维护自身人身安全,既然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理应不再承担民事赔偿。

3、如上面链接中律师所言,既然是从轻判决,8年应该是偏多。个人认为从轻判决,应该少于上限10年的一半,才叫从轻判决。

   本人对法律不很懂,如有不当,请观者指正,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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