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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因果关系

已有 2056 次阅读 2022-6-29 18:26 |个人分类:读书笔记|系统分类:科研笔记|文章来源:转载

日常生活中充斥着因果语言显性和隐性的使用,“因为”“导致”“影响” “干预”“改变”,且以因果关系为基础,我们行动、展望、决断、解释、辩护和干预。很难想象没有因果语言的日常生活会成为什么样子,也很难想象不遵循因果关系而行的世界将会是什么状态。难怪德谟克利特会动情地说:“相较于成为波斯王,我更偏爱于发现一条因果律。”

对于因果的哲学研究,哲学文献至少可以追溯到《斐多篇》,在其中苏格拉底回忆道:

我年轻的时候对自然界的研究深有兴趣,我急切地想求得这方面的智慧。我想知道世间万物的原因,为什么一件东西从无到有,为什么它死了,为什么存在?这种种,我要是能知道,该多了不起啊。①

当然他最终否定了他探求的意义,“我研究的完全糊涂了”。之所以会如此,主要是因为他的那些问题,要么太难了,比如“人为什么会生长”,不是他那个时代能够回答的;有些问题则和因果无关,比如 “为什么一加一等于二”,这种问题需要的是一个数学解释。但是他基本界定了他之后因果研究的范式:关于原因的寻求就是关于“为什么”问题答案的寻求。

亚里士多德接续了这样一个传统,“原因”对应的是对“为什么”的回答。如果要认识一个事物,要拥有关于一个事物的知识,那么必须首先了解它的 “原因”。在综述前人研究的基础上,② 他提出了“四因说”来解释事物的运动与变化。而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分别对应着四个“为什么”的问题:为什么事物在运动中持续存在?为什么事物以某种特定方式运动?为什么事物开始和停止运动?为什么事物要运动?

亚里士多德理论的问题在于,首先,他把因果的探求设想为是对 “为什么”问题的回答,而 “为什么”的问题就是寻求一个解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解释都是因果解释,比如你要给别人解释为什么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是对的,那么这就不是一个因果解释;其次,亚里士多德对于原因的一些理解也在今天的时代逐渐被扬弃,比如他提出目的因,一个对象的目的因就是这个对象是为何而被创造,它存在的理由为何,为何在某个特定的时间以某种方式存在。比如,安装玻璃是为了透光,沙漠中的植物根系比较发达是为了更好地吸收水分和养料。

今天受自然主义的影响,以及科学解释理论对通过目的来解释为什么事物发生以及为什么对象是其所是之方式的普遍怀疑,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对自然对象有目的因。斯宾诺莎指出,“一切目的因只不过是人心的幻象”,是人们 “无知和贪婪的产物”。而人们之所以认为万物皆有 “目的”,是因为昧于事物的真正原因,便只好“凭主观的揣想”来思考事物。最后,目的因之外,在当代的因果讨论中,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因、质料因也都被扬弃了,只有动力因还契合着当代因果的讨论,比如玻璃破碎的动力因是那些顽劣又糟心的孩子。

①柏拉图:《斐多:柏拉图对话录》,杨绛译,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6年,第141页。

②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亚里士多德全集》第7卷,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

④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36—37页。

一般认为,因果的当代讨论肇始于休谟。作为一个彻底的经验主义者,首先,休谟认为我们所有的观念都是来自感觉印象(即来自经验或者是对经验的反思);其次,在休谟的时代,大家都持有一种决定论的立场,认为因果的观念似乎就是必然联结的观念——即给定原因,结果必然会发生;最后,根据休谟的认识论,我们没有(不能有)任何必然联结的经验 (我们可以经验到一个事情正在发生,而不是它必然会发生),所以他最终得出:因果的观念不是必然联结的观念。①

如果上述结论是对的,那么有如下两个问题休谟需要回答。第一个问题:如果因果的观念不是必然联结的观念,那么它是什么观念?在休谟看来,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原因是时间上先于且空间上接近它的结果,与原因类似的事件是和与结果类似的事件恒常结合着。

我们也回忆起那些对象在过去一切例子中的恒常结合。没有经过任何进一步的程序,我们就把一个称为原因,把另一个称为结果,并由一个的存在推断另一个的存在。②

所以关于因果的观念包含着如下三个要素:首先,时间上优先;其次,空间上接近;再次,恒常的结合。结合这三个要素就可以给出休谟的因果定义,③一般称之为 “因果的规则性理论”。④ 据此可知,因果的规则性理论是一个还原理论——它把因果还原为一个非因果的事实和 “规则的后继”的关系,而且因果的定义和因果的推断模式是一致的。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我们会那么确定因果观念是必然联结的观念?休谟指出,关于与原因类似的事件和与结果类似的事件之间恒常结合的经验使得我们形成了一种心灵的习惯:当看到与原因类似的事件的时候,很自然地期待与结果类似的事件的发生。这种期望被我们投射到世界之中,成了原因和结果之间必然联结的观念。在这个解释之下,因果的规则性理论否定了必然联结的观念是某种独立于我们的期望而存在于这个世界中的观念。

正如上面所说,休谟的因果定义和因果推断模式是 “一而二,二而一”的。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同样主张因果的规则性理论,但是有别于休谟,他详尽阐述了因果归纳推断的基本工具,即穆勒五法: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剩余法、共变法。他的方法论深刻影响了当时社会科学的研究。比如,约翰·斯诺(John Snow)发现1854年伦敦霍乱的原因所使用的方法就是穆勒的“求同法(也称为契合法)”。疫情暴发的时候,人们不清楚疾病是如何传播的,斯诺发现这些病患有一个共同点,即他们都在宽街的水泵附近居住,更近一步,发现那些不住在宽街水泵附近的病患也有饮用宽街水泵中水的经历,由此确定宽街被污染的水源是这次疫情的原因,而并非之前所认为的 “空气”。

①注意以上阐述是对休谟的经典理解,还有一种理解认为休谟实际上持有的是一种怀疑的因果实在论立场,认为尽管因果关系的确存在于我们的世界之中且它是事件之间的必然联结,但是我们不能真正理解因果这个概念,所以因果关系的本质总是在我们的认知范围之外,我们只能概率地预测哪个事件将会伴随着哪个事件,并不能真正理解所发生的事件之间隐含的或者“秘密”的联结,具体讨论可以参见骆长捷:《休谟的因果性理论研究:基于对“新休谟争论”的批判与反思》,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

②大卫·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05页。

③大卫·休谟:《人性论》,第195页。

④关于它的讨论可参见王巍:《说明、定律与因果》,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

穆勒五法中和当代因果模型在精神上最切近的是“求异法”,穆勒是这样描述的:

如果在所研究的现象中一个例示发生了,一个例示没有发生,这两个例示除了一个情形不同之外其他所有情形都相同,这个唯一不同的情形出现在第一个例示中,那么这两个例示唯一不同的那个情形就是现象的结果,或者现象的原因,或者现象的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求异法本质上是通过判定原因是否是结果的充分条件来判定它们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方法,如果事件A(比如熬夜)的发生必然伴随着事件B(比如疲劳)的发生(注意并不要求事件A是事件B的必要条件),那么由此可以推定事件A是事件B的原因。

求异法预设了非常严苛的条件。首先,它预设了决定论,一个原因的发生必然伴随着它结果的发生。但是现实的数据一般都是不满足,用当代社会科学的研究术语来表述就是,要完全消除所研究个体的异质性是非常困难的,哪怕是在最严格的对照实验中,两个个体也很少背景条件完全相同的。就算熬夜是导致第二天疲劳的原因,但是可能还有其他因素让一个熬夜的人感受不到疲劳,比如他非常年轻、身体健康,偶尔的熬夜对于他第二天的精神状况没有什么影响;其次,它要求原因是每一次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现实的情形要远为复杂和不确定,在实践中存在测量误差的可能性,所以数据可能不存在完美的规则性,可能存在一个结果的发生有多个原因的情形,所以就算某一个原因不发生,结果还是会发生。这也是后来约翰·麦基(J.L.Mackie)提出INUS条件(意思是“某个充分但不必要条件中的必要不充分部分”)的张本。

但是求异法实质上已经蕴含了现代因果推断的思想雏形,通过处理个体和控制个体的比较来判定因果关系,它隐含着一个非常强的假定:在处理之前,两个个体是确切类似的(这两个例示除了一个情形不同之外其他所有情形都相同)。现代统计科学的方法就是构造类似的两个子总体来实现因果推断。

摘自:吴小安,张瑜. 因果的革命与革命的因果. 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1,(3):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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