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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民族干部学习“双语”能力

已有 4449 次阅读 2009-8-18 03:09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教学心得| 能力, 双语, 向民族干部学习

向民族干部学习“双语”能力

——王立西行三七二十一之二

在青海授课是一件很惬意的事情。今天和全省法院系统干部交流了一点我的心得体会,同时也了解到青海有藏、回、蒙古、撒拉等40多个少数民族,语言情况非常复杂,很多汉族干部会讲民族语言,但更多的是民族干部精通汉语。问及学习双语的原因,按照不少民族干部的说法,“很简单嘛,工作要用,生活要用,说话要用”。这个很简单的“三要用”着实让我震惊了。小筑主人我是个公务员双语制的老牌推销员了。因为写过几篇“双语”的东西,再说就是话痨了,所以真的我不想再写有关“双语”的文字了。没成想到了青海的第二天,就又惹上“双语”了。

“三要用”远甚于我的“素质形象”论。我早些时候坚持认为,在开放的中国,政府官员的语言问题应当受到高度重视,他们能否使用双语工作的能力,既是素质问题,也是形象问题。联合国的官员一种语言行不通,我们的香港、澳门也行不通,那么,我们的中央机关为什么行得通呢?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北京、上海等机关又缘何行得通呢?十年、二十年后的全中国官员呢?现在想来,我想唤醒一些“觉悟者”,自认为超前了,但在民族干部看来,谈再多的思想认识,都不及“要用”来得管用。

“三要用”比我的“两个模式”论更直接更有力。我曾写文章呼呼吁,我们目前已经置身于全球化的大势之中,随着国家的发展、国家利益的外向拓展,种种有别、形色迥异的行政、司法业务类型及其国际因素将会与日俱增,这些新的行政、司法业务类型及其国际因素对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的行为能力的要求也将与时俱进提高。与此同时,为构建和谐社会,加强行政、司法能力势在必行,对民族地区的行政、司法机关的官员,更要掌握双语。过去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素质偏低尚可得过且过,未来如不及早加以改善必将制约国家发展进程。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的语言能力问题,特别是双语能力问题,既是一个素质问题,也是一个形象问题。我感到,着眼于未来的发展,现在就应当逐步提倡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的双语能力,并逐渐将其纳入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行为能力的基本素质组成部分。其具体的做法有两条,一是“C+F”式,一是“C+N”式。“C+F”和“C+N”是两种双语工作模式。“C+F”是汉语加外语,绝不仅限于加英语,呵呵,白居易那个时代主要是加梵文;“C+N”是汉语加民族语言。现在比较起来,在青藏高原上,我们有那么多的民族干部早已付诸行动,而且做得很好。没有多余的道理,他们直接以行动铨释了“双语”的重要性。没有多余的道理,却比任何道理都要响亮得多。

“三要用”不是考试胜似考试。我曾撰文分析,“双语”的“C+F”和“C+N”两个模式,前者为汉语言能力加上外语语言能力,后者为汉语言能力加上民族语言能力;前者适用于汉族居住地区的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其汉语言能力(C)要求达到熟练运用的程度,外语语言能力(F)达到听懂看懂的程度;后者适用于少数民族的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其本民族语言能力(N)要求达到熟练运用的程度,汉语语言能力(C)达到听懂看懂的程度。伺时机成熟,应将“双语”要求纳入公务员考试和统一司法考试。抑或在通过公务员考试和统一司法考试基础之上,对候选地市级以上行政、司法机关和海关、商检、边境管理等机关供职的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进行双语能力二次考试。然而在青海,我们的民族干部似乎并没有想过要不要去考试,在他们那里,似乎本来就不是个问题,因为“要用”,所以他们做了,而且做好了,把它用在为人民服务上,本身就是经历了一次最重要的考试。

“要用”,就这么简单,却令我不得不由衷地说:我们,真的要向民族干部学习双语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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