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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姆·雷根的“生命主体”概念

已有 4088 次阅读 2015-2-4 17:19 |个人分类:动物保护|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动物权利, 雷根, 生命主体

汤姆·雷根的“生命主体”概念

——《打开牢笼》第三章笔记

 

在第三章中,雷根从道德权利的角度思考人权的来源,提出了动物权利的核心概念“生命主体”。

作为道德权利,人权包括对生命、自由和肢体完整的权利。

作者首先以塔斯克吉梅毒研究这个反面案例为例讨论道德权利的特征。1932-1972年长达四十年,美国公共卫生署赞助,399名贫困的非洲裔美国人参加据说是治疗“坏血病”的免费特殊治疗,但实际上他们患的梅毒,给他们吃的也不是药物,研究知是为判定他们在没有任何治疗情况下病情如何发展。研究真实目的揭露出来时,28人已死于梅毒,另外100人死于相关并发症,40人的妻子被感染梅毒,19个孩子生下来就带有梅毒。

道德保护:不得侵入

拥有道德权利意味着两件事:第一,从道德上而言,他人不能任意伤害我们。第二,他人不得任意干预我们的自由选择。当道德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反击。

道德地位:平等

道德权利蕴含平等。无论我们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贫富、智力或者比如年龄或出生地有什么不同,我们都平等地拥有人权。

道德重要性:王牌

每一个严肃的人权论者都相信,我们的权利较其他重要的人类价值在道德上更加重要。

道德要求:正义

公平对待,应得之物。

道德错误:援助

知道弱势者权利受到侵害时,有义务挺身而出为受害者说话。

道德统一:尊重

雷根认为他所讨论的权利的是一个基本基本主题的变化,这个主题是尊重。我们最基本的权利,统一我们所有其他权利的权利,就是受到尊重对待的权利。尊重的对待是我们应有之物,应得之物。

接着,作者讨论解释人权的理论。人有权利是因为:1、人有权利是因为人具有人性;2、人有权利是因为人类是人;3、人有权利是因为人具有自我意识;4、人有权利是因为人运用语言;5、人有权利是因为人生活于道德社会;6、人有权利是因为人有灵魂;7、人有权利是因为上帝赋予我们权利。作者认为上述七种说法都不能令人满意。

接下来,作者说了他的发现,这个发现读者不太容易理解,这里似乎发生了一个飞跃,有一个抽象过程。作者说:“我们在相关方面彼此相似,这些方面涉及到我们所有的权利:我们对生命的权利、对身体完整的权利和对自由的权利。”作者用一个新词“生命主体”( subject of a life)来表述基本的相似性。“根据这种用法,这个词的作者,汤姆雷根,是一个生命主体,读到这些词的读者也是。”

界定这个观念的这组特性以一种令我们的道德平等有意义的方式使我们所有人平等。这就是我们的意思。“

因此,何以生命主体是重要的?因为我们讨论过的其他答案不能解释我们的道德相同和道德平等,而它可以:

“作为生命主体,我们都是一样,因为我们都生活在世界上。

作为生命主体,我们都是一样,因为我们都意识到这个世界。

作为生命主体,我们都是一样,因为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情对我们是重要的。

作为生命主体,我们都是一样,因为发生在我们身上(在我们的身体,或者我们的自由,或者我们的生命)的真情对我们至关重要,无论别人在不在乎。

作为生命主体,没有上等或者下等、高级或者低级之分。

作为生命主体,我们在道德上都是一样。

作为生命主体,我们在道德上皆为平等。”

中国老百姓看到动物表示可怜和不忍心是会说一句话“好歹是一条命啊”,汤姆雷根道德思考的结论就是以哲学的方式表达了老百姓的这个意思。生命具有自身固有的内在价值。生命主体概念的提出,为下面阐述动物权利提供了前提。如果用佛陀所开示的“一切众生,皆有佛性”,“心、佛、众生,三无差别”来思考动物权利问题,那就更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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