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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数据共享是一个管理问题 精选

已有 5395 次阅读 2015-1-19 11:23 |个人分类:科研管理|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20141127日的一次科技部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工作会议上我曾在发言中提出实现数据共享要依靠合适的管理方法,现在我想就这个问题提出进一步的看法,请海洋科学同仁们指正。

数据共享问题讨论了多年,事关科技投入的效率,这一重要性大家都明白。海洋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依靠现场观测、取样,代价巨大,如果数据不能共享,势必造成资源使用效率低下。中、美两国在海洋研究领域的对比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一点。

目前海洋科学发展的趋势之一是基础数据采集越来越依赖于专门机构的运行。以海洋观测站(网)为例,在美国这是由NOAA负责,所采集的数据供业务部门、研究机构甚至公众个人使用。

但在我国则不同,听说要建海洋观测站网,各个部门一拥而上,都要设法抢得一块资源,而国家一直没有明确这是哪一家的任务,其结果是资金分散且重复投入,无论花多大代价也无法实现观测站网的建设和运行。这背后的原因就是数据封锁,你不让我用,我就另搞一套也不让你用。

所以,数据共享呼吁了多年,仍然不能实现,变成为一个老难题。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在于改进管理。根据国外经验,数据共享要依靠管理制度和措施来实现;企图要求科研人员自觉地去做,这是不可操作的。

首先是要区分不同的数据采集方式。

在科技活动中,人们每天都在获得大量数据,但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将所有数据都纳入共享范围。在西方国家也不是你想要什么,数据拥有者就得给你提供什么。例如,科学家个人在一项研究中通过实验分析得到的数据就往往具有私密性,除非本人同意,别人无法强求拿出来共享。

一般而言,只有专门为数据采集而设计的国家投入才被要求共享,例如美国NOAA在国际水域和美国海岸带建设的两个观测网体系。

有些为大型研究项目而进行的数据采集则只对部分材料实施有限范围的共享,例如IODP各航次中获得的样品要通过一定的申请程序才能共享。这是一种有条件共享,IODP为此专门制定了数据共享办法。

至于规模较小的研究项目,如美国基金会自主的面上项目,即使科技人员实施了数据采集(如现场观测、样品采集和实验室分析),也不要求他们的数据都要拿出来共享,当然这不包括事先明确的数据提交任务。科技人员被允许保留他们的私密数据,尽管其数据获得是公共投入的结果,这有利于他们进行创新性的研究活动。虽然如此,国外也有不少学者还是愿意拿出他们的数据与同行交流,或者用于合作研究,这也是管理部门所鼓励的。

反观我国,关于数据共享的制度建设非常落后,经常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数据采集和汇交作出规定,而在实际上这些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最终流于形式,单位和个人经常依然是我行我素。

现在是到了建立管理制度的时候了,哪些数据必须共享、哪些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数据由谁管理(储存和提供使用)、有偿还是无偿使用、数据需求和提供的程序等等,这些方面都应有明确的说法。

其次,要明确界定保密数据范围。

有些数据,尽管是国家专门设立的项目获得的,但由于其保密性质而不能进入共享范围。例如,一些涉及军事秘密的数据就是如此。在美国,海军、航空航天的一些领域就有保密的数据。重要的是,在数据采集之前就应明确这类数据是属于保密范畴,甚至数据采集任务本身也应该是保密的,无需向公众公开此类数据采集计划。不在保密之列的数据就按照前述的数据共享规定办理。

我国的情况却不同,在数据采集计划实施之前,科技人员并不知道哪些数据是要保密的,哪些不是,界限极为模糊;管理部门也一样,往往是在数据采集之后再宣布其保密的属性,这样,对数据是否属于保密就有了比较任意的解释,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

以保密为由反对数据共享,也是日常科技管理活动中十分常见的。不容忽视的是,一些被纳入保密范围的数据,都可以用人情关系、请客送礼等方式轻易获取,也就是说,数据共享的正常渠道被保密借口所堵塞,而不合法的歪门邪道却能够大行其是,这是管理落后的一个表现。

因此,国家应在数据保密问题上制定合理的界定标准,事先告知管理者和科技工作者,凡是不在保密之列的数据则都应是可以共享的。当然,保密应是针对特定的一部分计划或项目的,不能是针对数据的学科类型的,例如,假如把物理海洋学中的盐度和流速数据均列为保密范围,则物理海洋学的科学研究将无法进行。

最后,管理部门应采取鼓励数据共享的措施。

数据共享的日常工作涉及数据复制、发送等琐碎内容,所以应与考核方法和激励机制相联系。如果采取吃大锅饭、干好干坏都一样的办法,数据共享就难以顺利实施,这跟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管理是一样的。

在加拿大的维多利亚大学,有一个由加拿大政府和美国基金会共同资助的海底观测网(称为NEPTUNE),它由仪器研发、现场观测安装、数据存储、科研人员联络等各个部门组成,有几百名职工,这些职工的作为是大还是小,是由市场价值来衡量的。因此,主管部门以数据用户和共享数据数量作为机构的考核指标。如果其规模与职工的工作量相当,说明机构的规模是有存在的必要的,否则就要考虑机构的投入是否恰当。另外一点是数据共享的发展趋势,如果呈现上升趋势,则可以增加投入。在此考核体系下,观测站的负责人必然要寻求共享数据规模扩大的途径,他们不仅不会拿着数据坐吃山空,给科技人员设置障碍,相反,他们将努力发展新的数据用户,力图扩大观测站的影响,因为这件事关系到该机构全体人员的利益。

这样的经验可以被我国管理部门所吸取。数据共享的任务应与特定的机构相联系。我国现有的一些机构,例如国家海洋局信息中心,其业务范围并非数据共享,数据的供给充其量是一项尽义务的工作,既然如此,那里的工作人员有什么动力来做?另外,哪些机构承担数据共享的业务,其人员编制和经费从哪里来?必须要加以明确。在此基础上,要以市场经济的规律来管理这些机构,将其收益与市场需求挂钩。只要能够完成数据共享使命,挂靠一些民营企业来做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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