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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学者到底能否从科研经费中获利? 精选

已有 9819 次阅读 2016-8-18 11:14 |个人分类:科技|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科研经费, 二八定律

吕乃基

所谓“额内劳动”与超额劳动的区分是存在的,因而做课题从经费中获得部分报酬具有合理性。现在的问题是,这两种劳动之间难以划出明确的界线。

如果说按“超额劳动”付酬理所应当,应得之酬与所付之劳相对应,那么甲乙双方的合同到此为止。然而实际情况是,课题可以堂而皇之折算成额内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有没有课题,那一级的课题,经费多少,在相当程度上成为衡量研究者水平高下的依据。在课题费里拿到真金白银之后,回过头来再与老老实实在“额内”干活的研究者pk,升职称,拿奖项,职称等已经成为课题的报偿。于是,超额劳动在“额”的内外一鱼两吃,名利双收,难怪会有那么多的反对声音。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有必要清晰划清“额”内外的关系。拿了额外课题的钱,就要减少课题在额内升职称之类的权重,例如是否拿到课题、什么“级别”的课题,经费多少,都不成为升职称评奖的依据,否则就与“额内”劳动不可比。可比的是在课题基础上完成的论文和著作

“二八定律”为人所熟知,科研领域的情况基本上也是这样,20%的科研人员拿出了80%的科研成果。与此同时,20%的科研人员拿到了80%的科研经费。

这两个“二”与“八”在多大程度上相吻合?

纯粹的学术能力当然不是“公权力”,然而在目前情况下,拿到课题的能力是一回事,而科研能力在相当程度上是另一回事。前者关系到复杂的人际关系,与握有课题经费分配权的有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斩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也就是涉及到公权力。如果新政落地,不可避免会有更多的公权力介入其中,这种情况会给从经费中获取收益的合法性蒙上阴影。

    总体而言,且不说科研与教学的均衡,也不涉及初次分配问题,就事论事来说,就是两个“区分”。区分内外,拿了“外”的钱,就别在“内”获利。区分“拿”课题与出成果。不要把课题的“拿”太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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