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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该谨用政府补偿

已有 2395 次阅读 2015-8-23 23:37 |个人分类:国家时事|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东方之星, 政府补偿

国家应该谨用政府补偿

蒋继平

2015年8月23日


今天在国内媒体看到一条新闻, 说“东方之星”的遇难者获得政府82.5万元的政府补偿。看到这个新闻, 我觉得有点迷惑。 我的迷惑是这个事故是政府的错误行为造成的吗? 要不是的话? 为什么要政府来承担这个责任? 要是是政府造成的, 那么, 这个事故的责任人有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

就我有限的知识和信息来看, “东方之星”属于商业游轮, 不是政府的行政工具。 商业行为应该有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才是事故的责任方, 应该对事故负有赔偿的责任。

有的人可能会说, 现在政府有钱, 给这些不幸的遇难者一些补偿, 以平息他们家属的不满情绪。 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属于同情心。 我也为死去的同胞感到冤屈和不幸, 也与死者家属一样感到悲痛。 可是, 情是情, 法是法, 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千万不可混为一谈。以情代法的做法必然给社会带来情法混乱的局面, 于社会的有效管理不利。

当有的人质疑这个补偿的合理性时,有的人用这样的语言来为这个做法辩护:“你去遭遇不幸事故, 给你一百万政府补偿, 你愿意吗?”。 这个说法毫无道理和逻辑。 照这样的说法, 凡是遭遇不幸事故的人,都要政府来补偿, 那么, 那些车祸事故的遇难者, 溺水身亡的不幸者,坠楼的人,还有各种各样遭遇不幸事故的人, 都要政府来补偿吗?而且都会用同样的补偿数目吗?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政府关心民众是应该的, 但是, 必须是公正的。 政府的钱属于全国民众, 不是个别政府官员的个人资源。政府的钱应该为最大多数民众谋利益。 因而, 政府的钱应该用来改进整个国家的面貌。 国家的面貌主要体现在教育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健全方面。在我看来, 政府应该把有限的资源用在教育上, 用在公共设施方面, 而不是用在对个别群体的补偿上。 你今天补偿一小部分人,受益的是极少数的一些人, 得罪的是全国纳税人, 受损的也是全国人民。你今天对这样的没有责任的事故进行补偿, 以后碰到这样的事故, 你必须进行同样的补偿, 要不然,会引发更大的社会不满。 你不这样做, 就是明显的政府办事不公 。

我真的想不通这个商业事故要政府补偿的理由。 我只能怀疑在这个政策的决策过程中, 某些官员与商业游轮公司和事故保险公司有着切身利益的关系。 这些官员用手中的权力, 用国家资源做好人。要不然,就是这些官员根本不懂治理社会的方略,没有法律的意识,以情代法来行使职能。 这是非常错误的, 也是非常危险的举措。

我的这篇博文又要得罪一些人,尤其是那些死难者的家属和制定这个政策的官员。不过, 我觉得要是政府认真地考虑一下我的想法,是否对政府补偿的做法谨慎一些, 尽量做到合情合理, 以达到惠及大众, 而不是个别人的目的。要是这样的话, 对大家都有好处, 也使社会显得更公平。

最后,对不幸的遇难者表示深切的哀悼,愿他们在天堂安息。对死者家属表示深切的同情,希望大家节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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