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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网】抄博客也是抄

已有 4852 次阅读 2010-10-16 19:22 |个人分类:科学网评|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评论, 反面教材

 科学网的田松老师写了一篇《关于抄袭,博客能不能抄?》,首先全文转载,然后发表本人评论:

 

关于抄袭-博客能不能抄?
最近一段时间,我发扬博客精神,每日发帖,频频答问。有些问题具有典型性的,提上来专门回答。

前天(2010年10月14日)我转发了亦明先生的文章:

方舟子早在1995年就抄袭MSU教授的英文文章


证明方舟子的抄袭有着更悠久的历史。对于亦明的这种论证,方粉常常是视而不见的,或者只是抽象地谩骂,比如有位“走走看看”就是这样,你让他拿出具体的论据,证明亦明说错了,他马上就顾左右而言他。
但是,也有人试图为这种抄袭本身寻找合理性。比如这位“hd00910008提出了这个问题:

作文和论文的标准不能一样吧他那个又不是发表论文,干嘛要用论文的标准呢。。。。。。难道我们写博客的时候打几个引号不写出处就算抄袭?

我现在新浪博客上设置里不允许匿名评论,所以评论者至少要有一个ID。这位ID只是一个ID,他不写博客,一篇博文也没有。但是他的访问好像还不少,这表明他是经常用这个ID留言的。很多方粉都是这样。当然我不想说他就是方粉。

我的回答如下:

似乎前一段发生过一起博客抄袭案。一位有些名气的人,把一位出租车司机(印象中,不敢确切)的一篇博文抄过来,放在自己的博客上,后来被司机发现,打官司,司机胜诉。

当然,在这个案子中,是整篇博文都被抄了。如果只抄几句,没有打引号,似乎好像也没有什么,不过,如果是我的学生这样做,我是要批评的。是人家说的话,你觉得好,拿过来,冒充自己的,这是投机取巧的行为。

而且,关键是,平时写文章不注意随时记下了出处,将来写论文的时候,会找不到来源,或者时间长了,忘记了这句话不是自己的,真诚地把别人的话当作了自己的话,写到论文里,那就真构成了抄袭了。

所以,我要求学生写笔记的时候,随时在下面写下出处。写博文也是这样。当然,这只是我对自己学生的要求。

我们平时这样说话不需要严格的引用规则。大伙在一起闲聊的时候,一起说笑话,你听到某个笑话不错,在另外一个场合转述一下,不需要特别强调,这个笑话是听某某说的。——但是,常常会有人半开玩笑地强调:我这个是原创。

某个观点,某个说法,你觉得新奇,拿来转述给别人,如果是日常说话,当你不强调转述时,别人会觉得这是你的独到之见,会对你油然而生敬佩之心,你也因此满足一点儿虚荣。日常生活,这应该无可厚非。
写成博客,放到博文里。性质应该类似。但是这虚荣被放大了,而且也留下了证据。

而一旦写成文章,不论是科普还是不科普,白纸黑字印出来,抄袭就容易认定了。当然还是有一个程度的差别。在科普文章里,抄人家几句话,一两个观点,大概也没有谁会较真。但是,长期如此,以此来获得尊重,获得“科普作家”的名号,自己会不会觉得心虚呢?

而更加糟糕的是,整段整段,乃至于全篇大部分,都是直接从英文文章中翻译过来,自己没有独立的见解,其核心观点都是翻译过来的,而丝毫不提原作者,是可耻的抄袭。

当然,我说抄袭可能不算。请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解释。

 

———————————————————————

Neil反面教材:

1、我说过对与方舟子有关的几个案子偃旗息鼓,所以对田松老师这篇文章里的大部分内容我不进行评论。

2、不过田松老师文中提到的抄袭博客也是抄袭的观点,我是赞同的,而且田松老师博文中举的出租车司机博客被名人侵权的例子也确有其事。

三联生活周刊的王小峰老师今年6月恰巧写过一篇文章,就是讲这件事,我现在转载在下面,以供诸位参考。

 

带三个表 @ 2010-06-25 1:49:26 分类: 杂谈

有一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出租司机,平时也写博客,有一天他发现自己的文章被国家游泳队教练于芬用在了自己的博客上,虽然只是引用了部分内容,但是这位出租司机还是把于芬告到了法庭。法院判决:于芬侵权,赔偿司机1800元。这个判例看起来没有很多名人官司那么轰动,但是它终于走出了第一步,互联网上的著作权是有法律保护的,尽管这个结果实际上晚到了十多年。而迈出这一步的是一个普普通的人,名字也普普通通,出租司机李强。

虽说网络上的创作天赋版权,但在贵国,传统著作权的保护都做不到位,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更是一纸空文。对于需要大量内容的纸质媒体,从网络上扒点东西组合一下已经成了习惯性作法,这总组合拳对著作权人来说几乎没有什么办法。第一,你没有时间去查找就竟拿一篇文字被人侵权;第二,打起官司,你又没时间和经济成本;第三,对于侵权人来说,总是抱着一幅这样的嘴脸:来搞我吧,我没有体味。种种原因,让著作权人在主张自己权利之前就放弃了。而对于网络上转载抄袭,早就司空见惯,他们常常引用孙子说过的话:“抄你转你是瞧得起你。”

但是这位叫李强的出租司机并没有让步,他挑战了一个人们视而不见的潜规则,并且打赢了官司。这是一个很好的判例,虽说过去贵国颁布了很多关于互联网的法规,除了限制网民的言论自由外,在网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方面并没有做过什么。没想到,这事儿让李师傅做到了,在此表示敬佩一下,你就是贵国互联网界的博斯曼。

每个人都该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该保护的时候就该保护,不然总有那么一些不劳而获的人,伸手摘桃,并且成为郭敬明式的人物,企图用时间来与人们的记忆赛跑。我记忆力虽然很差,但是郭老师抄袭这件事儿,我隔三岔五就会提一句,直到有一天他承认自己抄袭。“李强诉于芬案”特别具有标志性意义,它把空喊了十多年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落到了实处。

以我的理解,贵国已经到了确定此类判例的阶段,只是没有人站出来,正好有李强诉于芬,而且非常典型,在一个法律面前人人不见得平等的国家,恰好又是个小人物告大人物。法院顺水推舟,通过判决界定了一个底线。虽说贵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法院的判例一定会具有参照价值,再有类似案件,除非是个颠倒黑白的法官,否则都会以此尺度判决。

以后,不管你是谁,当你的著作权受到侵犯,都可参照“李强诉于芬案”去伸张自己的权利。当然,我不知道李师傅为了打这场官司用去了多少成本,如果有朝一日,我去乌兰察布市,一定要坐坐李师傅的车,并双倍支付出租费,以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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