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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肖传国案件法庭审判全过程

已有 8047 次阅读 2010-10-12 23:17 |个人分类:肖传国案|系统分类:博客资讯| 反面教材

下面这个庭审过程是一名网友写的,这个网友是谁,本人不知道。由于这里是科学网,而不是新语丝,所以在这里本人完全有资格和权力向本人博客的读者展示一些新语丝上见不到的东西,是吧,你不用在乎本人的观点是倾向于哪一方的,至少本人免费向你提供了更多的信息。

本人不打算通过这些信息左右你的判断,本人也不打算费九牛好几虎之力来说服你。科学家都是偏执狂,你越牛逼,我越不可能说服你,所以何必呢?不如把信息都摆在你面前,爱怎么想,随便。

另,我在肖传国这件事上是否正确,这不重要,至少我是一个合格的博主,难道不是吗?

废话不多说,下面全文转载:

直击肖传国案件法庭审判全过程

——肖传国案件是否应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http://www.rainbowplan.org/bbs/topic.php?topic=119252&select=&forum=1

作为一名关心此案件的旁观者,我被获准来到石景山法院参加肖传国案件法院审判旁听。经过将近9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宣判肖传国等人寻衅滋事罪名成立,主犯肖传国被判拘役5个半月。坐在旁听席上亲身感受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之后,我不禁有个疑问,肖传国是否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呢?肖传国确实违反了现行法律,依法应当予以相应的处罚,但关键是给予肖传国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因为此案是民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这种治安案件是否可以因为人为舆论炒作而定性为寻衅滋事犯罪呢?

肖传国的代理律师高子程在法庭辩护中提到了关键的三个方面的问题:

1.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肖传国等人虽对受害人人身造成伤害,但并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3.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是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而肖传国与方舟子之间存在民事纠纷,其行为并非针对不特定人,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不符。

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肖传国构成寻衅滋事罪,他们提供的证据明显缺少构成此罪的这三个方面的要素。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氏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肖传国作为国际知名教授根本不可能具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同时也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因此,肖传国的行为是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难以成立。

高子程律师还提到,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认定标准上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差别。

1. 犯罪动机标准: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寻欢作乐,从而填补其内心空虚,而本案的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

2. 犯罪起因标准: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本案是“事出有因”,肖传国和方舟子此前存在民事纠纷。

3. 犯罪对象标准:寻衅滋事一般不是损害特定个人,而是随意选择侵害对象;本案是刻意选择特定侵害对象。

4. 行为特征: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分为两类:一是无端滋事型;二是小题大做型。本案的行为特征是有预谋、有针对性的伤害行为。

5. 犯罪结果标准: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现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是,肖传国具有放任二方被打的故意,教训二方的行为后果是造成方玄昌轻微伤,未能达到伤害罪的程度,作为结果犯,伤害罪的客体要件未能成就。当然,肖传国虽不构成伤害罪,但其已然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应予行政处罚。因为鉴定结论将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实在无法可依,且与侦查机关、批捕机关此前据实定性相左。

随后,高子程律师也向法庭出示了公诉机关提供的一些证据:

肖传国在《讯问笔录》中提到“我说你就找俩人把他打个鼻青脸肿就行了”“我忍无可忍,多少年仇恨,没有正常途径解决,我就想打他一顿”

问:你为何要打方玄昌?

答:方玄昌被方舟子利用,方舟子无法在平面杂志上发声,只有通过方玄昌在平面媒体上攻击我,他在中科院的杂志上攻击我。他是公器私用,打击我。连刊三、四期攻击我,污蔑,造遥,我很气愤,当时就想打他。

问:为什么你刚到公安局时不如实地讲

答:因为当时两个问题,第一,你们问我的那个名字,戴建湘,我的确第一次听说。第二,主要的考虑,他们在机场问我时,我乐了,原因是这个事情终于闹大了,闹大了就应成了好事。这样让媒体和相关单位都会深入探讨,终究是什么把一个归国的爱国科学家,为国家争得很多荣誉的,同时在国际、国内有巨大影响的科学家逼得去干这种事。他刚被打时,媒体一边倒地疾呼,给北京市公安局压力,如果我不被抓,这个情况还会继续,媒体、网络还会一边倒地支持他,觉得他是一斗士、英雄,一个打假英雄。但事实真相并非这样。他是一直在诬陷、诽谤,而且是被法院证明的,我在中、美多次胜诉后,他依然在诬陷的,堵不住他的嘴。他还联络平面媒体和其他方方面面来攻击我。我一旦被抓,就好了,媒体、网络就会把方舟子到底是什么样的人,我们之间事情究竟怎么样,他在国内外是什么影响全挖掘出来。当然这需要时间,但挖掘出来是一个真实呈现,让大家有一个公正的评判,展示给社会、媒体、北京市公安局。这样让社会、媒体、北京市公安局有一公正评判,省得大家一边倒地片面支持他。所以我在机场审讯时笑,我就需要几天时间让这个事发酵,而且是中秋节,领导没上班,我就没有说案情,直到前一天晚上我才说出来。

戴建湘在《讯问笔录》中提到“肖传国当时交代我只是教训他们一下,吓唬吓唬他们,具体怎么打,找什么人他都没有说”“我就是想教训教训他们,吓唬他们,出一出气”。“我问他什么事,肖说这段时间比较忙,有2个人老是找他麻烦,已经很长一段时间了,但没具体说找什么麻烦,他问我有什么办法。我说我找人打他们一顿,吓唬他们一下。肖说可以,要打他们一顿,要出出气,但别把人打死、打残就行”。

最后,高子程律师恳请法庭注意四点:

1. 希望肖传国案件不要受到任何外界干扰,尤其不要受到媒体恶意炒作之胁迫或误导,否则将是法律的悲哀。作为执法机关,讲政治的具体行动就是严格执法,因为法律是党领导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的、稳定的政策,集中体现了党的意志,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2. 方舟子与肖传国之间存在十年纠纷,基于民事纠纷进而发展到纵容教训。

3. 鉴于肖传国对中国医学事业的重大贡献和许多患者殷切期盼,希望能尽快使肖传国恢复自由,回到工作岗位,继续有益于医学和更好地为广大病患服务。

4. 肖传国认罪态度好,如实交待案件事实,悔过表现真诚。

肖传国本人在法庭最后阶段的自诉中说:“首先,我是上个世纪80年代被祖国送出去培养的学生,在美国呆了20多年,做了很多工作,所做的这一切都是为了日后能回到祖国为中国的医学事业,为广大病患做点事。所以,我辞去了美国高薪的工作,义无反顾地举家迁回了中国。其次,我作为一个科学家,一个学者之所以走到今天这一步,实在是无可奈何,没有任何办法了。方舟子利用其网络平台对我的家人、妻子和恩师进行全方位的人身攻击,在遭受到长达几年的网络暴力,用尽一切司法手段之后,实在忍无可忍做出了这样的事情。最后我想说的是,虽然我是一名医生、教授,但同样我也只是一名普通的中国公民,我请求法庭能一视同仁,将此案按照普通的中国公民的标准来审理,谢谢。”



方舟子遇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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