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源
原始数据库是资源量估算的基础,一旦原始数据库存在问题,则资源量估算结果以及依据资源量估算结果所进行的可行性研究和储量转换结果将相应存在问题,最终的矿权估值结果的可信度也较低。这些问题分为质量问题和造假问题,其中,质量问题由资质人负责,并接受授予资质人管理机构的约束和处罚,而造假问题则属犯罪,并视其导致结果的严重程度,矿权业主或资质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数据库造假现象有哪些呢?
1、与矿业权有关的造假
矿业权在我国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其中,探矿权范围没有深度上的限制,而采矿权则有深度上的限制。与矿业权范围有关的造假现象通常如下:
主要勘查矿种或开发矿种与矿业权证上标定的矿种不一致:矿业权许可证上多明确标定勘查或开发矿种,不允许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在我国,在开展勘查活动前需首先取得探矿证,如果在勘查过程中发现新的矿种,应尽快进行矿种变革。如果持有一个石灰岩的探矿证或采矿证,实际完成的勘查矿种为金,或正在开采的是金矿,即使所有资料是客观、真实的,仍然属于造假范畴;
将在平面上位于探矿权范围以外的矿化纳入探矿权范围以内:有目的编造见矿部位的坐标数据,或隐藏探矿权证影印证资料,以达到将他人的矿产部分纳入自己的探矿权范围的目的;
我国的测量投影系统分西安80和北京54两个,采矿证上标定投影系统多以西安80为主,而工程测量资料以北京54为主。两个坐标系统之间通常有数十至百余米的误差,一旦人为保持投影系统的不一致,并导致将采矿证范围之外的矿产纳入采矿证范围之内的结果属造假范畴;
在垂直方向上将采矿权证以上或以下部分的矿产纳入自己的采矿权证范围。笔者在我国南方某省考察一个有采矿权的矿山,该矿山正在生产。事实上,在其采矿权的三维空间内无矿,其主斜井延伸到邻区矿山的下部采矿,即邻区矿山的采矿证垂向向下的以外部分,二者因此不存在矿权边界纠纷问题。
2、采样工程造假
采样工程指探槽、浅井、剥土、坑道和钻孔等,其造假现象通常如下:
采样工程不存在:与采样工程有关的资料全部有目的系统编造,或甚至现场修建钻机平台,从他处借来岩心。这些均是非常严重的情况;
采样工程实物资料,如岩心,来自特定的富矿部位:如大部分岩心来自同一个矿床特定的富矿部位,其与展示的工程分布图存在实际上的不一致;
虚增采样工程:即实际施工了部分钻孔,如10个孔,而又有目的编造了20个钻孔资料;
漏报采样工程:即有目的将不见矿或见矿不好的部分采样工程从数据库中删除,这种行为的隐蔽性较大;
编录资料造假:全部采样工程属实,但存在全部或部分编录资料人为造假;
故意混淆或更改已消耗资源的边界位置:此情况多出现在生产性矿山,人为故意混淆保有资源量边界的核实位置。
3、样品采集、加工和测试造假
样品采集造假:基本样采集样品全部或部分不是来自相应的采样工程,如在坑道中喷洒含金贵液,或将精矿撒到矿化破碎带中。此种情况容易导致野外重复验证采样的结果与原始数据结果有较好的吻合性,欺骗性较大。或者,采集样品时故意采富弃贫,或者砂矿从水中捞样(流失脉石物质)、甚至无知的去洗矿(非砂矿),导致采集的样品品位虚高;
样品加工造假:加工后的正副样通常在50-150克左右,这些正副样容易从同类矿化的邻区获得,并全部或部分替代。或将精矿部分或系统加入正副样。如果是将精矿有目的系统加入正副样,产生的结果类似整体抬升背景值,欺骗性很大。因为其矿化强弱与实地矿化观察的吻合性较好;
测试数据造假:有目的隐藏化验室测试报告,或根本没有进行测试,随意部分或全部编造测试数据,甚至出现同一组数据在测试结果表中反复粘贴现象;
小体重数据:有目的剔除数据小的小体重数据,或用湿度较大的湿重数据代替干重数据。
4、资料整理与保存造假
业主故意将钻探队与地质队分离:先委托一家有资质的钻探队完成钻探施工,并获得钻探编录资料,再将这些编录资料提供,并委托另一家有资质的地质队编写勘查报告。在此过程中,地质队认为,只要业主签字承诺资料属实就没有地质队的责任了。如果钻探队资料有假,无论业主是否签字承诺,资质人将承担作假的连带责任。
缺失与电子资料配套的纸质和影像资料,使造假变得非常容易。如业主委托个人编写电子版原始资料和勘查技术报告,再由业主冒用他人有资质地质队名义;或者,业主委托个人编写原始资料和勘查技术报告,业主承诺资料属实后,由有资质地质队盖章;
有资质地质队直接并主动参与整个原始数据库的造假过程,这是非常严重的情况。
5、中国矿业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笔者以为,我国已建立一套与矿业发达国家相似的勘查、开发管理体系,如系统的勘查规范、勘查资质和矿产储量评估师资质制度等。与矿业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的管理体系存在如下特点:
我国普通强调原始资料的保密性:这一规则下的结果是,一旦存在造假问题,影响范围仅局限在造假人(业主或资质人)和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对造假人的惩罚性后果有限,不足以阻止其继续造假,或阻止他人跟进造假。在市场条件下,商业秘密与资料保密是有区别的,业主总是千方百计让更多的人知道其勘查成果,以尽快获得融资,而不是去保密资料。对上市公司来说,资料公开是强制性的。资料公开的结果是,一旦资料造假,人人皆知。造假者在造假前一定会权衡一下后果;
我国的勘查资质和矿产储量评估师资质制度相当于矿业发达国家的资质人制度。我国的勘查资质是单位负责制,矿产储量评审是储量评估师和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双重负责,即我国将矿业发达国家的资质人职责分解了。在勘查过程中,钻探工程由有资质的钻探队负责,测试由有资质的化验室负责,选矿试验由有资质的化验室负责,地质队只是负责编录和提交技术报告。在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过程中,拥有勘查资质的地质队要承诺资料的真实性,即储量评估师不负责资料是否真实所产生的连带责任问题。在矿业发达国家,资质人必须对钻探、采样、样品加工、测试、资源估算和储量转换认定负责,而不是将责任分解。比如,测试是由有资质的化验室负责,但是,一旦测试出了问题,首先要由资质人负责,而不是化验室。资质人责任明确,一旦发现问题,可直接追索到具体个人;
我国的勘查规范规定详细,其执行程度依赖地质队自身管理,缺少第三方监督。同时,原始资料的获得与资源量估算多集中于地质队一身。在矿业发达国家,强调资质人的第三方独立性。第一个资质人要对原始数据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一个资质人可以是业主自身公司的,也可以是独立第三方,或独立第三方参与勘查过程,承担“监理”职责。如果第一个资质人来自业主自身公司,则需用第二个独立第三方资质人,其要对第一个资质人完成的原始数据库进行审查,并负责资源量估算和其后的储量转换。如果第一个资质人出现严重的造假问题,而又获得第二个资质人的认可,则第二个资质人也要承担造假连带责任;
我国矿业权业主与地质队之间的资料方面的责任是不明晰的,实际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如果“雇主”造假,“雇员”为了“生存”,可能会无原则照办。如果“雇员”造假,“雇主”求之不得,因为技术上的事是你“雇员”的。在矿业发达国家,资质人在业务上是相对独立的,其与矿权业主之间在可能涉及造假问题时是相互制约的。如果业主造假,资质人认可,则资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资质人造假,主要法律责任明确由业主承担。因此,业主有责任选择有业务能力的资质人。
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完善我国的有关制度,包括有主权属性的资质人制度,让发达国家接纳我国的资质人制度,而不是简单获得澳洲的资质人认可,因为那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