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真的博客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周可真 苏州大学哲学教授

博文

分享学生成果的行为不合师生道义

已有 3994 次阅读 2014-5-18 15:42 |个人分类:教育|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如今中国(大陆)的大学逼迫教师快出成果和多出成果,于是有的教师就不顾自己的脸面,连自己指导的学生的成果也要占用,真是斯文扫地!

 

导师有责任指导自己的学生写作或设计毕业论文,这种指导性行为是属于教育范畴的教学活动,从事这种教学活动是高校教师(导师)的一项义务,与这种义务相应的权利是属于合格教师(导师)所应享的权利(如获得工资或报酬的权利、晋升职称的权利、增加工资的权利等等),而不是分享其学生毕业论文的成果的权利。

 

导师应该履行导师所应当履行的教育义务。分享其学生毕业论文的成果,这就是没有把指导自己的学生写作或设计毕业论文的工作当作自己作为导师的本职工作来看待,也就是没有把这种工作当作完成其导师所应承担的特殊教学工作来看待,而是把这种工作当作与学生进行合作研究的科研工作来看待,从而在这种科研工作关系中自己的身份就不再是导师,学生的身份也不再是学生,而是彼此互为科研同事关系了。

 

师生关系就是师生关系,同事关系就是同事关系,二者不得相混。在与自己的学生进行合作研究的科研同事关系中,教师的行为不是在履行师生间的导师义务,而是在履行同事间的合作义务。因此,只要是分享自己学生毕业论文的成果,就是意味着承认自己当初并非是以导师身份来指导自己的学生,而是以学识较高的学术带头人身份来指导与自己合作的同事,换言之,就是承认自己当初没有履行自己作为导师所应当履行的教育义务。

 

所以,分享学生成果的行为,仅从师生道义方面来讲,也是不恰当的,其行为必然导致导师失去自己的尊严和学生的尊重,因为导师只有履行了自己作为导师所应当履行的教育义务,才能获得导师自己的尊严和学生的尊重。



https://wap.sciencenet.cn/blog-126-795529.html

上一篇:导师论文采用学生学位论文中的成果应被认定为剽窃行为
下一篇:老吴真是位“纯种”爷们!
收藏 IP: 222.93.230.*| 热度|

14 罗德海 王振亭 曹聪 周健 吕喆 李世春 曾新林 吴宝俊 汪元元 侯成亚 xqhuang lbjman shuxuewangzi goldollar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34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4-27 05:26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