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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性知识和综创性知识及其对实践主体的不同意义

已有 3557 次阅读 2011-3-11 23:25 |个人分类:科学之思|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原创性知识, 综创性知识

 知识论是现代哲学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非专门研究知识论者,但对知识问题向有所思考。新近思考之所得较前或有所进展,述之如下,以求高明驳正。

 

一切知识都来自于社会实践中的探索行为。

 

作为知识之源的社会实践,不是简单的社会人对于自然界的改造活动,而是在其改造自然界的同时,他们彼此之间又发生互相合作的交往活动,并且正是依靠和通过这种交往活动,他们才得以实现地开展对于自然界的改造活动。在由这双重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实践中,人们在互相交往中逐渐学会了使用语言,这使得他们能够将其在自然界中所获得的实物信息转换成他们可以彼此互相理解从而可以用于其互相交流与分享的语言信息,于是便产生了知识。

 

所谓知识,就是由实物信息转换而来的语言信息。知识对于人类及其社会实践的意义在于:掌握了一定的知识的人们,依靠这种知识,他们能相互理解其在这种知识领域内的行为(包括行为活动及其对象和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意义,从而也就可以在这个领域里开展有效的相互合作来实现他们为满足其生活需要的对于自然界的改造。

 

知识的实质就在于它是包含一定群体的人的行为(包括行为活动及其对象和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信息并且这种信息是这个群体中的人能理解其意义的语言信息。

 

故新知识的产生是意味着一定群体的人的行为的创新,这种创新是始发于这个群体中的个别人为了其自己或其群体的特定需要而采取的探索性的特殊行为,其行为主体通过这种特殊行为达到了其目的并将其行为的信息转化成为其群体中的其他人能理解其意义的语言信息,于是就产生了新知识。

 

所谓新知识,就是包含一定群体中的个别人由以达成了其目的的特殊行为(包括行为活动及其对象和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信息并且这种信息是该群体中的其他人也能理解其意义的语言信息。这种信息借助于一定话语系统传递于该人群体之间,这就是新知识的传播与扩张。

 

每个人都有可能从自己的特殊行为中发现或创造新知识,此种创新活动便是知识原创。由知识原创所成之新知识是原创性知识。

 

原创性知识是基于个别人的特殊行为领域的一些个别经验并通过对这些经验中的感性材料的分析、抽象和概括而形成的一定概念系统。这个概念系统所反映的是某种可达成一定目的的特殊行为的规则与程序。当这种特殊行为的目的不只是反映其行为者本人的特殊需要,而且也反映其所处群体中的人们的共同需要或普遍需要时,这种特殊行为的规则与程序就可能转化成该群体中的人们所愿意接受的一种群体行为或集体行为的规则与程序,其转化是通过知识原创者将反映其特殊行为的规则与程序的实物信息转换成为其群体中的其他人所能理解其意义的语言信息并借助于相应的话语系统将这些信息传递于其人群体之间来实现的。

 

这也就是说,某种原创性知识能否得到传播与扩张,是取决于其原创者利用这种知识所得以满足的其个人需要是否与其群体的共同需要或普遍需要相一致。当且仅当其关系一致时,这种知识才能得到传播与扩张,从而才能成为一种能流动于一定人群之间的活知识,唯有这样的活知识才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具有一定普适性的原创性知识因其反映了某种可达成一定目的的特殊行为的规则与程序,而任何实践都是感性而具体的特殊行为,故这种知识是可以而且只有这种知识才可以被运用于实践领域来达成其主体目的。

 

具有一定普适性的原创性知识对于社会实践的意义在于:它使实践主体能在其知识指导下,按其知识所规定的其主体行为的规则和程序,朝着主体所要达到的目标进行规范有序的操作,从而使其实践过程成为一个合目的的必然过程。原创性知识的价值即实现于此。

 

 

尽管每个人都有可能从自己的特殊行为中发现或创造新知识,但新知识却不必都是从自己的特殊行为中发现或创造的,亦即新知识并不都是由知识原创而成。在原创性知识的传播与扩张过程中,其知识原创者以外的其他人在接受其知识的过程中,出于某种特定的需要,可以对这些既有知识进行综合创新,由此也能创造新知识,这种创新活动是知识综创。

 

由知识综创所成之新知识是综创性知识,这种知识是基于某些陈述于不同话语系统的原创性知识,通过对包含这些知识信息的各种不同话语系统的解读,将散布于这些话语系统中的某些概念加以重新排列与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新概念系统。这个新概念系统因为不是对某种可达成一定目的的特殊行为的规则与程序的反映,所以它不具有被运用于某个特殊行为领域的可操作性,因而也就不像原创性知识那样可以转化成某种感性的特殊行为。故综创性知识是属于理论性知识,相对而言,原创性知识则属于经验性知识或技术性知识。

 

理论性知识因其不具有被运用于某个特殊行为领域的可操作性,故不适用于实践领域。那末,理论性知识有什么意义呢?朱熹有一段话给笔者以很大启示,他说:

 

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其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大学或问》卷1)

 

穷理者,欲知事物之所以然与其所当然者而已。知其所以然,故志不惑;知其所当然,故行不谬。”(《文集》卷64《答或人七》)

 

理论性知识应该被理解为是对主体行为之“所以然之故”的解释,经验性知识或技术性知识则应该被理解为是对主体行为之“所当然之则”的规定。主体对知识的追求(“穷理”),无非是为了达到对自己行为的“不惑”(思想明白)和“不谬”(行为正确)。如果获得了对某种行为的“所以然之故”做出了合理解释的知识(理论性知识),则采取这种行为的主体便可达到“志不惑”;如果获得了对这种行为的“所当然之则”做出了正确规定的知识(技术性知识),则采取这种行为的主体便可达到“行不谬”。

 

思虑至此,笔者想到一个问题:传统知识论把自然科学知识理解为是关于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知识,而不是关于主体(人类)行为的知识,这种知识论观点应予怎样的评价?依笔者管见,这种知识论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它没有把自然现象及其规律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没有把人对自然现象的观察和对自然规律的探索看作是一种主体行为过程,从而没有把人所观察的自然现象和所探索的自然规律看作是其主体行为过程中的现象和规律,即作为其行为对象的现象及其规律,因此不是把这种现象及规律当作是内在于其主体行为的东西来理解和看待,而是把它们当作外在于其主体行为的东西来理解和看待,这样,为人所观察的自然现象和所探索的自然规律就成为同人的活动无关的东西,似乎这种被人所观察到的自然现象和人所揭示的自然规律是不以人的活动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在笔者看来,其实,观察活动是而且只能是在观察者与被观察者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和得以进行,这种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恰恰是观察主体的行为过程中的关系,其观察活动就是由这种关系所构成的一种运动形式,这就是现实的主体的观察行为。我们不能想象主体的观察行为并不包括被观察者及其运动,只是主体单方面的活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观察者及其运动外在于观察主体及其活动,其观察行为是无法进行的,以其无对象之可观也。

 

主体活动与其对象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在这种有机联系中,其对象应该被当作主体活动来理解,即它与主体之间发生着现实的相互作用关系,因而彼此都互相影响着对方的存在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主体采取怎样的行为方式来观察其所要观察的对象,这不仅取决于主体自身的存在状态,同时也取决于其对象的存在状态,其中任何一种状态的变化都会引起另一种状态的变化并从而引起主体行为方式的变化。因其如此,观察主体的行为方式是反映被观察者的存在状态及变化的,或者说,观察主体是以其特定的行为方式才观察到被观察者的存在状态及变化的,故他所观察到的东西与其行为方式之间具有同一性或一致性。因此,对于自然科学知识的实践者来说,他们所要掌握并在其实践中加以运用的知识,与其说是关于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知识,就不如说是关于这些知识的创造者或发现者的行为方式的知识。实际上,也只有在后一种意义上,科学自然知识对于实践主体才具有实在价值,即其理论性知识可使实践主体采取相应的行为而其“志不惑”,其技术性知识可使实践主体采取相应的行为而其“行不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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