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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的求果性认知与辩证的逻辑实证思维
——论实证科学的认知方式和思维方式
【摘要】历史范畴的科学有一个从思辨之学到实证之学的发展过程。这两种学术形态的差异是由于其所本的因果观念不同所致。因果观念是人与环境之间现实的互动关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思辨科学是本于反映前工业文明时代人适应环境的被动性行为规律的因果观念,其特点是将因果律归结为“有果必有因”;实证科学是本于反映工业文明时代人改变环境的主动性行为规律的因果观念,其特点是将因果律归结为“有因必有果”。由此导致其有不同的认知取向和认知方式:思辨科学是追寻“果之因”的“求因性认知”,其目的是为了获智成善;实证科学是追寻“因之果”的“求果性认知”,其目的是为了取得既有效果又有效率的成功。在思维方式上,思辨科学是立基于形而上学世界观,按形式逻辑规则,单纯地进行理论性推演;实证科学则是立基于辩证法,按功利实用原则,将理论性推演与经验性推演互相结合来进行逻辑实证,这是一种由语言世界的理论创造到行为世界的事功创造的辩证思维运动。
关键词:实证科学;求果性认知;辩证法;逻辑实证
著名科学史家丹皮尔(William Cecil Dampier,1867-1952)曾指出:“在希腊人看来,哲学和科学是一个东西,在中世纪,两者又和神学合为一体。文艺复兴以后,采用实验方法研究自然,哲学和科学才分道扬镳;因为自然哲学开始建立在牛顿动力学的基础上,而康德和黑格尔的追随者则引导唯心主义的哲学离开了当代的科学,同时,当代的科学也很快地就对形而上学不加理会了。不过,进化论的生物学以及现代数学和物理学,却一方面使科学思想臻于深邃,另一方面又迫使哲学家对科学不得不加以重视,因为科学现在对哲学,对神学,对宗教,又有了意义。”[②]显然,丹皮尔所使用的科学概念是属于历史范畴的科学概念,在外延上是指从古至今的一切科学,而不是指某个特定时代的科学。本文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科学概念的。
科学历史:从思辨“求因”之学到实验“求果”之学的发展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曾将当时人类所获得的知识划分为“理论”、“实用”和“生产”三大类别,这是按认知规律来进行的一种学科分类方法。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智慧就是有关某些原理与原因的知识”[③],“明白了原理与原因,其它一切由此可得明白,若凭次级学术,这就不会搞明白的。凡能得知每一事物所必至的终极者,这些学术必然优于那些次级学术;这终极目的,个别而论就是事物的‘本善’,一般而论就是全宇宙的‘至善’。”[④]因此,“理论”、“实用”和“生产”三类知识中,“理论”优于“实用”,“实用”优于“生产”,而“理论”类(包括物理学、数学和形而上学)中形而上学(又称“神学”)又处于最优级别,故而被称为“第一学术”或“第一哲学”,因为它是有关“全宇宙的‘至善’”即万物的共同原理与共同原因的知识,这种知识是其他一切知识的根基,其他一切知识都是由此推演出来的。亚里士多德的学科分类法堪称是演绎分类法,即根据由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性认知规律来进行知识部门的划分和知识归类。
随着始于15世纪下半叶的以观察和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的兴起,至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他开始运用新的方法来进行学科分类。培根看到,以往的科学一直处于哲学(形而上学)的怀抱之中,科学只是依据哲学原理来进行哲学的应用研究,故在研究方法上向来都沿用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演绎法,这种方法是追求“合于先入的概念”,是“满足于停留在和仅仅使用那已经发现的知识”,实质上是“一种培养知识的方法”,而不是“一种发明知识的方法”。[⑤]为此,培根决心“发现理智世界的新大陆”,要为科学寻找属于它自己并且能够“发明知识”的新方法,终于他发现了这个“新大陆”,找到了这个“新工具”——由“观察和实验—列‘三表’—归纳”三个环节构成的归纳法。培根指出,归纳性认知的规律是“从感官和特殊的东西引出一些原理,经由逐步而无间断的上升,直至最后达到最普遍的原理”[⑥]。据此,他把当时的知识划分为哲学(形而上学)和科学(物理学)两个基本门类,在这个知识体系或学科系统中,哲学是基于科学又高于科学的。培根的学科分类法堪称是归纳分类法,即根据由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性认知规律来进行知识部门的划分和知识归类。
亚里士多德的演绎分类法和培根的归纳分类法,不只是代表了两个不同时代的学科观念和学科分类原则,更重要的是代表了两个不同时代的知识形态和学术形态。总的说来,古代学术的主流形态是运用演绎法来求取推论性知识的思辨之学,近代以来学术的主流形态是运用归纳法来求取实证性知识的实验之学。
按亚里士多德关于“智慧就是有关某些原理与原因的知识”,“明白了原理与原因,其它一切由此可得明白”的知识观,学术与必然的因果律观念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内在关联:人类追求智慧的学术活动是根据和依赖于他们对必然的因果律的信念,如果没有这种信念或者不坚持这种信念,他们就不会去从事学术,或者可能最终放弃学术。培根也说:“凡不知原因时即不能产生结果。”“凡在思辨中为原因者在动作中则为法则。”[⑦]这表明他也抱有和亚里士多德一样的必然因果律信念,并且是在这种信念支配下去寻求行为法则的。
因此,不同时代互有差异的学术形态可被归结于它们各自所本的因果观念,即其学术差异可以被理解为是由于其因果观念的差异所造成的。
然而,必然的因果律到底是怎么回事?人们为什么会有这种因果观念?这种因果观念究竟是怎样产生的?最早对这类问题作系统思考的是英国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1711-1776)。
迄今为止,学者们对休谟在因果问题上的具体思想尚存歧见。传统的观点认为,休谟的因果观的实质是在于否定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然而,新近的一些研究成果表明,其实休谟“一点不怀疑因果原理本身的正确性”[⑧],他也“没有否定客观的因果关系的存在”[⑨];休谟研究因果问题,是“为了寻找因果观念产生的基础,以及人心产生因果观念的心理学机制”[⑩]。更有学者比较分析了休谟和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的因果观,指出:“休谟将因果关系建立于心理习惯之上,康德将因果关系建立于先天认识结构(时空、范畴)之上,认为因果关系是先验范畴运用于直观中呈现的感性经验材料的结果,康德的因果观受到休谟的极大影响,两者之间既存在联系又存在区别。”[11]
不管怎样,有一点是明确的,即休谟以及康德都是到人的意识领域中去寻找因果观念产生的基础,只不过在具体解释人心产生因果观念的心理学机制时,休谟较偏重于强调情感因素的作用,康德则较偏重于强调理性因素的作用而已。客观地讲,一种观念的产生肯定与人的心理有关,所以,休谟和康德对因果观念的心理学解释都不无合理之处。但是,笔者更倾向于运用“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12]的历史唯物主义思维方式来解释因果观念赖以产生的物质生活基础。
在笔者看来,因果观念是人与环境之间现实的互动关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这种现实的互动关系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适应环境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人改变环境的关系。这两种关系在任何历史条件下都是互相统一的,即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上,都同时存在着这两种关系,没有也不可能出现只有人对环境的适应而没有人对环境的改变的情况。就其统一性而言,既可以把人对环境的适应理解为他们对环境的改变,也可以把人对环境的改变理解为他们对环境的适应。但是,以进化论的观念来看待人类历史,在总体上,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总方向和总趋势上,应该说,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变革能力是不断增强,不断提高的。就农业文明时代或前工业文明时代和工业文明时代而言,前工业文明时代人类适应和改变环境的能力较差较低,在这个时代,人与环境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环境决定人,即人对环境的改变不是人适应环境的主要方式,相反,人主要是通过由于环境的变化而不得不做出的自我改变来适应环境,这种适应环境的行为是一种被动性行为;工业文明时代人类适应和改变环境的能力则较强较高,在这个时代,人与环境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人决定环境,即人对环境的改变成为人适应环境的主要方式,或者说,通过改变环境来适应环境成为该时代占主导地位的人类生活方式,这种改变环境或适应环境的行为是一种主动性行为。
思辨之学的因果观念和实验之学的因果观念的根本差异就在于:思辨之学的因果观念所反映的是环境的变化决定人的行为变化的规律,即人适应外部世界的被动性行为的规律,人的这种被动性行为是整个因果链中作为结果一方的起点——起始结果,思辨之学是从这个起始结果出发,去探寻造成这个结果的一系列的原因,换言之,思辨之学的求知活动就是要探求人的行为的原因;实验之学的因果观念所反映的是人的行为变化决定环境的变化的规律,即人改变外部世界的主动性行为的规律,人的这种主动性行为是整个因果链中作为原因一方的起点——起始原因,实验之学是从这个起始原因出发,去探寻由这个原因所造成的一系列的结果,换言之,实验之学的求知活动就是要探求人的行为的结果。
这就是说,尽管思辨之学和实验之学都持有必然性的因果律观念,而且在它们的因果观念中,因果链是有限的——其中有一个起始结果或一个起始原因(同时也意味着有一个终极结果或一个终极原因),同时还是线性的——其中任何结果都为先前的原因所决定,任何原因都决定后来的结果,但是,思辨之学的因果观念是偏向于“有果必有因”的因果律信念,实验之学的因果观念则是偏向于“有因必有果”的因果律信念。正是由于思辨之学和实验之学对必然性的因果律的理解各执一端——思辨之学将这个因果律归结为“有果必有因”,实验之学则把它归结为“有因必有果”,这才造成了它们各有其特殊的认知取向和认知方式:思辨之学的认知取向是追寻“果之因”,实验之学的认知取向是追寻“因之果”;思辨之学的认知方式是“求因性认知”,实验之学的认知方式是“求果性认知”。
“求因性认知”所探求的原因是外在于人的行为并支配人的行为的非人性原因,它作为引起人的行为的原因,就是人的行为的理由。思辨之学的认知目的就是为了弄清楚人的行为的理由,以便使人的行为摆脱盲目性而达到自觉自由的境界,在这种境界中,人完全根据那个被把握到的非人性原因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思辨之学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是在求得终极原因——整个因果链中作为原因一方的终端——的基础上,完全根据这个宇宙第一因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因为对于人来说,求得了宇宙第一因,就是意味着明白了自己的行为的全部理由;根据宇宙第一因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就是意味着自己的行为完全摆脱了盲目性而达到了绝对自觉绝对自由的至高境界。因此,思辨之学的最高形式就是探求宇宙第一因的形而上学。在思辨之学中,形而上学之所以具有“一切学问之女王”[13]的地位,就是因为在思辨之学的因果观念中,形而上学所探求和把握到的是宇宙第一因,这个终极原因不但决定一切自然物体的运动,而且决定一切人事活动,所以,只有也只要掌握了形而上学所把握到的原理,自然物体运动的所以然之故和所由之道,以及人事活动的所以然之理和所当然之则,皆可了然于心,由此不但可以彻底化解心中疑惑而达到心明如镜的智化之境,更可以彻底杜绝行为谬误而达到行善如流的德化之境。故“求因”的思辨之学不但是“求智”的智慧之学,更是“求善”的德性之学。思辨之学所求之“因”得之于心为“智”,施之于行则为“善”。故就认知方式而言,在“求因”即“求智”的意义上,“求因性认知”也就是“求智性认知”;在“求因”即“求善”的意义上,“求因性认知”也就是“求善性认知”。
“求果性认知”所探求的结果是由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外部世界的种种变化,实验之学对这些变化的观察与研究,固然也首先要“努力发现真正的原因和原理”,要“首先追求‘光’的实验,而不是追求‘果’的实验”,但是这样做仅仅是“因为各种原理如经正确发现出来和建立起来,便会供给实践以工具,不是一件又一件的,而是累累成堆的,并且后面还带着成行成队的事功。”[14]所以,实验之学对外部世界种种变化的观察与研究,其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探明和揭示其原因和原理,因而也不是为了弄清与阐明人的行为的理由,而是为了“帮助我们找出新事功”[15]而追求“果”的实验,以便“把经验推进至产生新事功的过程”[16],亦即是为了弄清楚人的行为作用于外部世界究竟会导致怎样的结果,也就是为了认识和把握人的行为变化与外部世界的变化之间的必然联系。这种必然联系也属于必然的因果律范畴,只是按照实验之学的因果观念,人的行为及其变化是原因,外部世界及其变化是结果。在这种因果观念支配下,实验之学并不关心人的行为之外的非人世界,只关心与人的行为发生因果联系的属人世界。这个属人世界所发生的一切变化都被认为是由于人的行为所引起,实验之学所要把握的规律就是人的行为变化与外部世界的变化之间的必然联系。实验之学对这种规律的认识,不是用来解释人的行为的理由,而是用于人的行为的决策,以便使人的行为既有效果(做正确的事)又有效率(正确地做事)[17]。其认识如能达致人的行为既有效果又有效率的功用,便是意味着实验之学获得和掌握了真理,因为“凡在动作方面是最有用的,在知识方面就是最真的。”[18]
所以,实验之学必然要向决策之学(管理科学)[19]发展,因为“求果性认知”的最后阶段就是研究怎样才能把这种认知所求得的结果由知识形态的结果(对客观规律的认知)转变为行为形态的结果(对客观规律的运用),而决策之学实质上正是要研究实现这个转变所需要的条件,以及在这些条件下如何运用客观规律来做出既有效果又有效率的行为的决定。这种既有效果又有效率的能动行为所必然导致的外部世界的变化,对于实验之学的认知主体来说,就是他们凭借其感官所能观察到并且通过他们的实验可以重复出现的结果,即在他们看来是人的理性应予信赖而不可怀疑并且也是无可置疑和不可推翻的经验事实。按实验之学的本性来说,唯有从这种经验事实中发现或引出的知识或原理才是科学知识或科学原理,而可以最终转化成这种经验事实的科学知识或科学原理才是科学真知或科学真理,所以对实验之学的认知主体来说,这种经验事实才是它所欲求的最终结果,而对实验之学的行为主体来说,这个最终结果也就是其行为目的的最终实现。因此,如果说思辨之学的最高形式是形而上学(哲学)的话,那末,实验之学的最高形式则是决策之学(管理学)。“求果”的实验之学所求得的“果”唯其付诸行动,方是“真果”、“实果”——“真果”就是决策之学所追求的人的行为的效果,即正确的行为选择;“实果”就是决策之学所追求的人的行为的效率,即正确的行为方式。实验之学归根到底是要帮助人们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和采取正确的行为方式,故决策之学(管理学)堪称是集实验之学之大成,最能体现出实验之学的本性。所以,就认知方式而言,“求果性认知”也可以说是“求效(效果、效率)性认识”。在此意义上,实验之学也可以叫“效验之学”。
思辨之学和实验之学所持的互有差异的因果观念及由此造成的它们各有其特点的认知取向和认知方式,是与人类的进化状态密切相关的。
思辨之学的因果观念以及与之相应的认知取向和认知方式,是与前工业文明时代人类在较低的能力水平上适应和改变环境的物质生活状态相一致的,正是这种现实的生活状态养成了人们依赖于环境的心理习惯。以现代认知心理学和文化心理学的观点来看,这种心理习惯无疑属于文化心理范畴,而它作为一种文化心理又属于情感心理,这种情感因素不可避免地要构成对人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认知判断的影响和导向作用,由此形成如《老子》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成万物……”或如《易传》所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这样的认知判断,这类宇宙生成论的认知判断本质上都对人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认知判断。这种认知判断不是认知主体根据其观察到的经验事实所做出的事实判断,而是根据由于现实的生活状态和历史传承所养成的依赖于环境的心理习惯所做出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作为对人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认知判断而言,它所表达的核心意义就是“有环境而后有人”这样一种人与环境之间必然的因果联系,在这种因果联系中,环境是先在的原因,人是环境的产物,是由于环境所造成的结果。
实验之学的因果观念以及与之相应的认知取向和认知方式,是与工业文明时代人类在较高的能力水平上适应和改变环境的物质生活状态相一致的,正是这种现实的生活状态养成了人们在环境面前的自信心理。这种自信心理早在处于由农耕文明到工业文明的过渡阶段(14世纪-16世纪)之晚期的现代实验科学的始祖弗兰西斯. 培根那里,就已初步显示出来。在《新工具》(1620)中,培根提出了“要支配自然就须服从自然”[20]的思想。联系其“知识就是力量”的著名口号,显而易见,所谓“要支配自然就须服从自然”,也就是认为,只要人类掌握了运用其“新工具”得来的科学知识,他们就足以“支配自然”。这个观点表明,培根倡导实验科学的初衷就是为了“支配自然”,也就是说,实验科学的心理前提是具有“支配自然”的愿望与自信。紧接着培根时代而来的17-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更使借助于科学知识来控制和统治自然的愿望与自信变得越发强烈,以至于“启蒙运动的一个普遍看法认为,科学研究的理性方法能够发现普遍的、不朽的规律,而现实就是这种规律所建立的。”[21]这种认为人类可以借助科学所发现的自然规律来构建现实世界的认知判断,既是实验科学所固有的“支配自然”的心理的发展形式,也是对实验科学长期发展所造成的人对自然的现实支配关系或统治关系的一种事实判断——也就是说,它具有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双重属性。到了19世纪中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第一次系统阐发其哲学思想的《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中如此写道,人们“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经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22]。当人们直面周围的感性世界来进行唯物的思考时,他们所直接经验到的事实是,这个世界中的一切,甚至连最简单的“可靠的感性”的对象——例如樱桃树——也只是由于社会发展、由于工业和商业往来才提供给人们的,因为“大家知道,樱桃树和几乎所有的果树一样,只是在数世纪以前依靠商业的结果才在我们这个地区出现。”[23]这更是以事实判断的方式直白地表达了“有人而后有环境”这样一种因果观念,在这种因果观念中,人是先在的原因,环境是人的活动的产物,是由于人的活动所造成的结果。
二、辩证法:实证科学的哲学根据和逻辑前提
在“求因性认知”占据统治地位的思辨科学时代,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西方古典形而上学具有如此基本特征:在认知对象上探求至理极因,在认知方法上采用逻辑思辨。由此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学术性质:从学术对象方面去理解,它是关于至理极因的本体论;从学术方法方面去理解,它是关于逻辑思辨的知识论。故按其学术本性来说,西方古典形而上学的本体论的旨趣实在于关心和探讨与逻辑主体相关的本体问题,以至于可以将其本体论归结为逻辑主体论。其本体问题的实质则在于:人类追求真理所依凭的那些逻辑形式的理智法则究竟是从何而来?这个问题亦可表述为:究竟谁为人的思维立法?对此,亚里士多德回答是:人的思维的最终立法者必是“创作第一级单纯永恒运动,而自己绝不运动,也不附带地运动”的“不动变本体”——亚氏称之为“基本实是”、“第一原理”[24]。在亚氏的演绎逻辑认知框架之内,人们是“从感官和特殊的东西飞越到最普遍的原理,其真理性即被视为已定而不可动摇,而由这些原则进而去判断,进而去发现一些中级的公理”[25]。这个一经发现即被视为具有牢不可破的真理性的最普遍原理以及那些中级公理,便是西方古典形而上学所理解的并且被它当作人类思维依据来看待的理智法则。
要言之,在西方古典形而上学看来,人类的理智必须借助于形式逻辑(演绎逻辑)法则才能求得真理。故其知识论最为重视逻辑认知。
所谓逻辑(logic)[26],按其本义来说,就是关于论理规则的学问。不同的逻辑系统有不同的论理规则,但它们都是为求知者所制定的其认知世界的思想活动所应当遵守的思维规则,在其现实性上,就是认知群体交往中主体际认知对话所应当遵守的论理规则。所谓逻辑认知,就是求知者在一定的论理规则系统中通过合乎其规则要求的有序的认知对话来实现其求知活动的求知方式。当初亚里士多德创制演绎法,是在不抱有“任何实用目的”,纯粹“为求知而从事学术”的“自由学术”环境中进行的[27],他提供这样一套论理规则系统,其实是完全站在认知主体的立场上,不考虑实践主体的实用要求,只考虑认知主体的求知要求,以之服务于认知主体的交往活动,规范其认知交往中的论理活动,以求其主体际认知对话的有序进行。这套论理规则系统直至弗兰西斯.培根发明“新工具”才被革命性地超越。
信奉“知识就是力量”的培根,站在实践主体的立场上,本于追求“新事功”的实用目的和出于对实践主体“对新事功的发现”之渴求的理解,贬斥从事“自由学术”的人们的逻辑思辨活动,批评其“由论辩而建立起来的原理,不会对新事功的发现有什么效用”[28],指摘他们不过是“使用这种已被公认的哲学或其他类似的哲学来供争论的题材,来供谈话的装饰,来供教授讲学之用,以至来供生活职业之用”。而“我所要提出的哲学是无甚可用于那些用途的”[29]——培根要提供一种“对新事功的发现”有效用的“新工具”,其归纳法正是在这样一种“实用学术”环境中被创造出来的。培根的归纳法也是服务于主体际认知交往的论理规则系统,特其不像传统演绎逻辑那样是服务于脱离实践的纯粹认知主体的交往活动,而是服务于实践主体的认知交往,即前者是规范纯粹认知主体论理活动的思维规则体系,后者是规范实践主体论理活动的思维规则体系。
培根的归纳思维规则体系是以其形而上学的世界观作为基础的。培根的形而上学本体论也是以逻辑主体论为旨归的,它所探讨的本体问题同样可以被表述为“究竟谁为人的思维立法?”只是其答案不同于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西方古典形而上学本体论。在培根看来,人的思维立法者是自然界本身,而不是某种超自然的东西(如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中的“不动变本体”、基督教形而上学中的“上帝”之类);人只有发现了自然界中“那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式(至少在理性眼中看来和就其本质的法则来说是这样的)”[30],才能“在思辨方面获得真理,在动作方面获得自由”[31],科学“在隐秘结构的全部发现方面,也须求之于始基的原理才能见到真正的和清晰的光亮,那始基原理是能完全驱除一切黑暗和隐晦的”[32]。在培根的归纳逻辑认知框架之内,作为自然界中决定个体事物“简单性质”的基础和“若干最不相像的质体中的性质的统一性”[33]的“自然的永恒的和基本的法则”的发现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达到的:“从感官和特殊的东西引出一些原理,经由逐步而无间断的上升,直至最后达到最普遍的原理。”[34]
由此可见,培根的归纳理论内在地蕴含这样一种自然观:自然界的规律(培根称之为“永恒的、不变的法式”或“本质的法则”、“原理”等)有特殊规律与普遍规律之分;特殊规律寓于可以为感官所感知的自然现象(培根称之为“特殊的东西”)中,普遍规律寓于特殊规律中,最普遍的规律则寓于较普遍的规律中。这种自然观非常明确地肯定了自然界有一个最普遍的规律,自然界的一切事物都受这个规律的支配,即肯定了自然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世界,同时还肯定了在这个普遍联系的世界中客观真实地存在着特殊与普遍既互相区别又互相统一的辩证矛盾关系。从形式逻辑的观点来看,这种辩证的自然观是实证科学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和充足理由,因为按照形式逻辑的演绎规则,实证科学这个特殊事物,在它之上理应有一个普遍原理或一般原则作为其存在的前提和根据,而上述辩证的自然观恰恰为实证科学提供了一个普遍原理——特殊与普遍的辩证矛盾原理,正是根据这个原理,才能从理论上推演出实证科学是必然可能从而足能成立的结论来;反之,如果认为这个原理本身是虚假而不真实的,则同样可以从理论上推演出实证科学是不可能从而无法成立的结论来。
事实上,实证科学的认知本质就是在于从关于个别存在(自然现象)的经验知识上升到关于一般存在(自然规律)的理论知识,再通过实验来检验理论知识之是否具有经验上的正确性(真)和事功上的实用性(善)的过程。因此,如果不承认自然对象世界中客观真实地存在着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辩证矛盾关系,这就必然要导致否定自然知识世界中个别(经验形态的自然知识)与一般(理论形态的自然知识)之间存在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贯通从而可以互相转化的辩证矛盾关系,乃至根本否定区分经验知识与理论知识的必要性,从而取消经验知识与理论知识的互相转化问题,如此一来,在形式逻辑意义上,实证科学的认知过程便不再有可能和有理由进行。
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形而上学,固然也肯定宇宙之间有一个最普遍的原理,这似乎也意味着是肯定这个世界的普遍联系,但是,不仅这个原理是外在于自然界的,是超自然的宇宙本体,而且一旦获得了关于这个宇宙本体的知识,“其真理性即被视为已定而不可动摇”,这意味着在认识上它无需加以经验的证明,并且这种所谓的真理性知识是“由论辩而建立起来的原理”,它虽然也是“从感官和特殊的东西出发”,但“对于经验和特殊的东西只是瞥眼而过”[35],所以,在古典形而上学的知识世界里,关于特殊的东西的经验知识和关于普遍的东西的理论知识之间本质上并不构成一种彼此可以互相转化的辩证统一关系,由此也说明了,它所肯定的世界的普遍联系并不具有辩证性的特点,这种联系本质上是超自然的宇宙本体与自然界之间的外在联系,在这种联系中,自然界处在受宇宙本体绝对支配的被动地位,因此,存在于这种联系中的普遍与特殊,只是特殊无条件服从普遍的单向关系,这种关系当然无涉于辩证法。
与古典形而上学不同,培根的形而上学是一种经验哲学形态的现代形而上学,它自觉地要求哲学建立在自然科学基础上,因而具有自然哲学性质——培根本人也显然是如此自我认同的,因为他在《新工具》中声称,正是“自然哲学”才“应被尊重为科学的伟大母亲”[36]。这种哲学所肯定的普遍联系根本不同于古典形而上学所肯定的那种普遍联系,它的自然观与知识观是互相统一的,故不仅其自然观是辩证的,其知识观也是辩证的,即它不只是肯定自然对象世界中个别(自然现象)与一般(自然规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同时也肯定自然知识世界中个别(经验形态的自然知识)与一般(理论形态的自然知识)的辩证统一关系,并且它的辩证的自然观是通过其辩证的知识观反映出来的,这种知识观一方面肯定经验知识有必要向理论知识发展,“从经验来抽出和形成原理”,这是确定经验知识可以向理论知识转化;另一方面又肯定理论知识有必要加以经验的证明,“从原理又来演出和推出新的实验”,这是肯定理论知识可以向经验知识转化,肯定观念形态的知识可以向现实形态的实践转化。[37]
这种辩证的知识观反过来确证了其自然观的辩证性,表明这种自然观所肯定的普遍联系确有辩证性特点,即它不是一种单向的特殊服从普遍或普遍服从特殊的关系,而是彼此相互区别、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辩证矛盾关系。正是由于自然界客观真实地存在着这种辩证关系,关于这种客观的自然辩证关系的知识,才也可以相应地区分为特殊知识或个别知识(经验知识)和普遍知识或一般知识(理论知识),并且这两种形态的知识也相应地存在着相互区别、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辩证矛盾关系,因而彼此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下文的讨论将进一步说明,按照这种辩证知识观建立起来的探求真理的新方法,当它被用来研究自然事物,使这种自然研究成为与思辨科学(自然哲学)相区别的实证科学(自然科学)时,这种实证科学也具有了不同于思辨自然哲学的思维特点:如果说思辨科学是一种单纯的理论性演绎思想的话,那末,实证科学则是一种将理论性演绎与经验性演绎结合起来的辩证性逻辑实证思维。
实证科学思维的辩证运动:从语言世界的理论创造到行为世界的事功创造
实证科学思维起始于科学主体(人)的感性实践,通过这种实践,引起的人脑对通过人的感官所获得的其实践领域内的实物信息的反映,这种反映是人脑对这些实物信息的处理过程。在处理这些实物信息的思维过程中,人脑首先是借助于语言来辨识实物信息的,通过这种辨识活动,剔除其中无意义的信息,将哪些有意义而其意义不同的信息加以分类,并分别以不同的语词来标志这些不同类别的信息,由此达成实物信息到语言信息的转换。这个过程就是思维的分析、抽象和概括的过程——分析是辨识实物信息,抽象是剔除其无意义的信息而提取其有意义的信息——这是一个能动的信息选择过程,概括是将其有意义的信息加以分类并分别配以相应的语词来标志这些不同类别的信息——这是一个能动的信息整理过程。这些各以一定语词来标志的一定类别的有意义的信息是一些原始形态的概念,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界说而形成科学概念,进而通过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活动,将那些被定义的概念整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一个由某些命题所构成的概念系统,即科学理论。科学概念和科学理论的形成都是思维创造的结果,也就是说,实证科学思维的创造性首先是通过形式逻辑思维对概念和理论的创造表现出来的,正是这种创造性思维,才使经验上升到概念和理论——这是实证科学“个别→一般”的辩证思维运动。
实证科学思维的创造性不仅存在于概念和理论的形成过程中,还存在于理论的经验性检验过程中。这个检验过程并不是简单地通过经验主体的行动来进行实验或试验,它同时还包含着经验主体的演绎思维。这种存在于实证科学理论的经验性检验阶段的演绎思维,表现为思维主体运用此前由“个别—一般”的辩证思维创造所得到的一般概念或理论来指导对个别的或特殊的事物的认识。
正如实证科学“个别→一般”的辩证思维运动是一能动的创造性思维过程,实证科学 “一般→个别”的辩证思维运动亦是一能动的创造性思维过程,它需要思维主体具有触类旁通的能力,即能够利用通过研究某类事物中的一些个体而获得的关于此类事物的共性或一般(本质、规律)的知识来进一步认识此类事物的其他个体。这种类推能力,也就是实证科学思维主体所应当具备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也就是通常所谓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或一般原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实证科学“一般→个别”的辩证思维运动,其实是实证科学主体的理论理性到实践理性的转化,它是实证科学实现知行统一的必要条件,若没有这种转化,知就不能过渡到行。而这种转化倘若离开了思维创新,那是绝对不能实现的,因为这种转化实质上就是把经过思维的抽象而脱离了个别而存在的“一般”——在思维中存在着的一般,重新还原为与个别相联系而存在的一般——现实地存在着的一般的过程。这里前后两个一般,其实并非是同一个东西,前者是观念形态的东西,后者则是现实形态的东西,它们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属于思维与存在,或观念与实在的关系。实证科学“一般→个别”的辩证思维运动中的创造性即表现在思维主体积极主动地使思维中的一般适应现实中的一般,亦即依据现实情况来调整思想观念,以达到观念同实在相符合。这个过程,从实证科学思维的全过程来说,即是其思维主体对于理论的经验性检验过程。其检验的结果,要么是推翻了原有的理论,要么是巩固了并丰富和发展了原有的理论,而决不会是对原有理论的简单肯定或原封不动的维持,因为“移入”到人们头脑中的东西是绝对不可能同它的客观原型完全一致的。另一方面,从实证科学认识对实践的关系来说,上述过程实质上也就是运用一般原理来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通过这种分析,使理论的抽象规定或一般原则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方案,并通过对这种方案的实施,使符号形态的观念变成现实形态的事功,这也就是通常所谓“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过程。
要之,实证科学思维的全过程可分两个发展阶段:“个别→一般”——逻辑形式的概念和理论的生成阶段;“一般→个别”——逻辑形式的概念和理论接受现实形式的实践检验或经验证明阶段。
按照培根关于“真正的归纳法”是“发现真理”的“正确的方法”的观点[38],可以将立基于归纳法的实证科学的思维之本质特征描述为归纳思维,但在这种描述中,“归纳”是一个广义的归纳概念,它在外延上是指实证科学思维的全过程,其中包括“个别→一般”的归纳(狭义)和“一般→个别”的演绎。在这里,狭义的归纳概念是指实证科学思维过程中逻辑形式的概念和理论的生成,亦即培根所谓“从经验来抽出和形成原理”的过程。由于逻辑形式的概念和理论的生成是通过思维主体运用形式逻辑所进行的创造来实现的,故从本质上说,狭义的归纳概念应该是指实证科学思维主体创造概念和理论的形式逻辑思维活动——显然,这种狭义的归纳是通过并且必须借助于形式逻辑的演绎来实现。这种内在地包含演绎的归纳思维决不是局限于个别范围内对具体事例(经验事实)的简单罗列,而是必定要越出这个范围而达到一般的,否则它就无法实现从经验到概念和理论的创造性飞跃,其思维的创造性恰好说明了它是一种由个别到一般的辩证思维运动。这意味着,仅就狭义的归纳概念而言,归纳思维的辩证性其实就是它按形式逻辑规则来构造概念和理论所表现出来的能动性、创造性。至于广义的归纳概念,若撇开其所指的实证科学思维全过程之“个别→一般”的归纳(狭义)阶段,而仅就其“一般→个别”的演绎阶段来说,这种演绎并不是形式逻辑范畴的演绎,而是逻辑实证范畴的演绎,即培根所谓“从原理又来演出和推出新的实验”的思维过程。
形式逻辑范畴的演绎是在语言世界中进行的,它是借助于音义结合的语言来实现的,而凡语言皆具抽象性、概括性:语词的抽象性、概括性表现在每个词都是表示一类事物,其意义是对某类事物(例如笔)中所有个体(包括钢笔、铅笔、毛笔和圆珠笔等等)的一般属性或共性、本质的抽象与概括;语法的抽象性、概括性则表现在语词的结构方式、短语和句子的结构规则等都是从个别和具体的语言材料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因此,借助于任何一种语言来进行演绎的形式逻辑思维都具有抽象性、概括性。这种抽象性和概括性既是人脑反映外部世界的能动性的表现,也是人脑构建观念世界的创造性的表现。在语言世界中进行的以演绎推理为本质内容的形式逻辑思维,实质上不过是人脑运用音义结合的语言来构建符号形态的观念世界的创造活动。
但是,实证科学不是像古代的思辨科学那样只是局限于语言世界和满足于构造符号形态的观念世界,而是把语言世界同现实世界(或曰实在世界)联系起来,并通过实践(包括经验观察、实验和数据统计)来达成这种联系,在这种联系中,实证科学是基于自己的实践来构造观念世界并努力通过自己的实践来使符号形态的观念转变为现实形态的事功。逻辑实证范畴的演绎,正是指实证科学使符号形态的观念转变为现实形态的事功的创造活动。这种创造活动是基于形式逻辑思维在语言世界中的创造成果,又超越了语言世界的形式逻辑思维,而进入到了行为世界中来进行的将符号形态的观念与现实形态的事功联结起来的实践理性思维。
若借用亚里士多德的术语来表达,语言世界的形式逻辑思维是“理论学术”的“理论思维”,而行为世界的实践理性思维则是“实用学术”的“实用思维”。实证科学区别于思辨科学的独特之处正在于:思辨科学是不求事功只求真理(包括个别事物的原理与原因和全宇宙的原理与原理)的理论学术,其思维是按形式逻辑规则,单纯地进行理论性推演;实证科学则是追求事功的实用学术,故而是按功利实用原则来进行思维,即不但要进行理论性推演,还要来进行如培根所说的那种从“原理”到“新的实验”的经验性推演。进言之,实证科学思维是将理论性推演与经验性推演互相结合来进行逻辑实证。
实证科学的逻辑实证思维的创造性有两个方面的表现形式:一方面是语言世界中的理论创造,这是“个别→一般”的辩证思维运动;另一方面是行为世界中的事功创造,这是“一般→个别”的辩证思维运动。
要之,如果把实证科学思维的本质特征描述为逻辑实证思维的话,那末,逻辑实证思维就可以也应该被本质地理解为是一种由理论创造到事功创造的辩证思维运动。
[②]W.C.丹皮尔:《科学史及其与哲学和宗教的关系.原序》,李珩译,张今校,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1页。
[③]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页。
[④]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4-5页。
[⑤]弗兰西斯.培根:《新工具》,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5页。
[⑥]培根:《新工具》,第12页。
[⑦]培根:《新工具》,第8页。
[⑧]参见周昌忠:《科学与人——从文化的观点看》,《哲学研究》2009年第5期。
[⑨]参见贾可春:《休谟因果观探析》,《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⑩]参见贾可春:《休谟因果观探析》。
[11]参见支钰如:《休谟与康德的因果观比较》,《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页。
[13]康德:《纯粹理性判断》,蓝公武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页。
[14]参见培根:《新工具》,第46-47页。
[15]培根:《新工具》,第10页。
[16]培根:《新工具》,第46页。
[17]参见罗宾斯(Stephen P. Robbins)等:《管理学原理与实践》(第7版),毛蕴诗主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18]培根:《新工具》,第109页。
[19]“管理即决策”是管理学领域唯一获得过诺贝尔奖的管理学大师西蒙(HerbertAlexanderSimon,1916-2001)《管理决策的新科学》等论著的基本观点。
[20]培根:《新工具》,第8页。
[21]阿伦.布洛克:《西方人文主义传统》,董乐山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5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8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8-49页。
[24]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237、249页。
[25]培根:《新工具》,第12页。
[26]“逻辑”一词是1902年严复(1854-1921)翻译《穆勒名学》时对英文logic一词的音译,意译为“名学”,日语译为“论理学”,牟宗三则译作“理则学”。
[27]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33页。
[28]培根:《新工具》,第14页。
[29]参见培根:《新工具.序言》,第4页。
[30]培根:《新工具》,第107页。
[31]培根:《新工具》,第116页。
[32]培根:《新工具》,第107-108页。
[33]培根:《新工具》,第115页。
[34]培根:《新工具》,第12页。
[35]参见培根:《新工具》,第12-13页。
[36]参见培根:《新工具》,第56页。
[37]参见培根:《新工具》,第117页。按:《新工具》译者许宝骙先生在此作译注道:“由这里可见培根并非只注重归纳法而忽略演绎法;也可测知培根所想的演绎法不是抽象的,而是根据抽出和形成的原理来演出和推出新的实验,——只是他从未把后者加以阐论罢了。”(培根:《新工具》,第117页,译者注②)
[38]参见培根:《新工具》,第10-14页。
(本文已发表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版)》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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