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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岂能沦为弹簧? 精选

已有 4725 次阅读 2010-1-27 17:46 |个人分类:科技评论|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岂能沦为弹簧?

 
http://www.hq.xinhuanet.com  2010-01-27 08:05  来源: 新华网
 

姜文来

    笔者最近应邀参加两个学术研讨会,会后心情异常沉重。其一是在黄河上游建设系列水利工程,而此水利工程所在地恰为国家级鱼类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另一个为开发者要在长江中上游修建N个水电工程,同样会影响到国家鱼类种质资源保护区。在两个会议上笔者的发言几乎相似,“在这个自然生态极端敏感的地区修建水利工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冲突,如何解决?”得到的答案让笔者吃惊,可以通过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来解决,“某某自然保护区”的调整方案已经上报等待批复,如果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得到批准,这个冲突就迎刃而解了。听到这样的答复,笔者感到很悲哀,难道自然保护区是弹簧,遇到经济发展需要就收缩?

    上网查阅自然保护区调整相关资料,结果令人堪忧,自然保护区为经济发展让路已经屡见不鲜! 如果仔细研究目前保护区的调整,就会发现,大部分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存在向经济发展让路的影子。尽管安徽扬子鳄自然保护区核心面积大幅增加,由原来的41公顷增加到5188公顷,但总体保护区面积却由原来的4.33万公顷缩小到1.86万公顷。河南太行山猕猴国家自然保护区尽管调整前后的面积没有改变,均为56600公顷,但功能区面积却发生了很大变化,实验区面积相对增大。为什么增大实验区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实验区是可以进行经济活动的区域。2008年河南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进行了大幅度调整,调整后保护区总面积由原来的24780公顷减少到22780公顷,虽然核心区的面积增加了,由3100公顷增加到7973公顷,但缓冲区的面积却大大减少,由14230公顷减少到7290公顷。

    自然保护区是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长期以来,我国非常重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无论是自然保护区的数量还是质量都有较大提高,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538个,保护区总面积约14894.3万公顷,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03个,面积9120.3万公顷,分别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和总面积的11.9%和61.2%,我国已有28处自然保护区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有20多处保护区成为世界自然遗产地组成部分。

    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成绩是喜人的,但不可否认,自然保护区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如何将已经建立起来的保护区保护好,是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课题。如何处理自然保护区的健康维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如何防止自然保护区为经济发展让路的情况出现?这些都在考量我们的经济发展理念。

    客观地说,根据保护区的保护目标实际需求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必要的调整是符合科学规范的,但如果依据经济发展的需求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不免让人产生为经济发展牺牲环境的联想。我国曾对自然保护区的调整进行比较严格的规范。2002年1月,国务院批准实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及名称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严格控制缩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应鼓励扩大其必要的保护范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应确保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及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保护区性质和主要保护对象。”第六条规定:“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尽管此规定对于规范保护区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的角度来观察,此规定并没有彻底制止住保护区为经济发展逐步让路的局面。为此,2008年环境保护部等七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确因保护和管理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进行严格论证,确保保护区性质和功能不变,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受到破坏,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必须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执行;要严肃查处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并限期整改,对因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而导致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笔者认为,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自然保护区是环境保护最敏感的重要区域,是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一个物种的损失或者消亡,将给子孙后代带来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我们必须坚持我们的基本良知,不能让那些已经在地球上生存演化了千百万年的珍贵物种在我们手上受到重创或者消亡。如果为了经济发展而牺牲了自然保护区,将经济发展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对立起来,这样的经济发展是不科学的,也是不长久的。对于发展经济与自然保护区之间的博弈,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环境问题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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