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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不知是晴是雨,那一天林昭被执行死刑。第三天,公安人员找到林昭的母亲,索要5分钱的子弹费。这是那个年代的记忆,历史不愿提起,但历史也不能忘记。
讲真话,是一件很难的事情。有时候不敢讲,有时候不想讲,有时候不知道自己讲的算不算真话,有时候讲了真话别人也听不到,索性就不讲了。有观者问过我,为什么总写一些不知所云的小说?为什么?我自己也记不清,有多久没有讲过真正想讲的话了。
林昭并不完美,但林昭是一面镜子,照出了知识分子的软弱。少有人能像她那样坚持自己的良心。
关于林昭,许多话是我不想说也不能说的。我能找到的,是一份一九八〇年八月二十二日的判决书。这份判决书中,上海高院以精神病为由撤销了对林昭的死刑判决。
精神病的解释,本可以成为知识分子掩饰自己的一块遮羞布。只有精神病,才能坚持自己的良心,这简直是一个绝妙的借口。不过,这个判决书在当年已被撤销,上海高院再次做出复审,认定以精神病撤销判决不妥,撤销精神病的裁定,宣布林昭无罪。
选择在这个深夜写下这些文字,希望明天当你们装睡醒来的时候,依然可以看到。
附一九八〇年八月二十二日的判决书,以为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0)沪高刑复字第435号
林昭,又名彭令昭、许萍,女、一九三二年生,江苏苏州市人,原北京大学学生。
林昭于一九六五年五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现经本院覆查查明:
林昭在一九五八年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后因精神上受到刺激,一九五九年八月开始患精神病。嗣后,曾以写长诗、文章等表示不满,并非犯罪行为。一九六五年对林昭以反革命罪判处徒刑显属不当,应予纠正。林昭被错判服刑后,精神病复发,又曾用写血书、诗歌、日记以及呼喊口号等表示不服,一九六八年将林昭在病发期间的行为又以反革命处以极刑,显属错误,应予纠正,据此本院特重新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九六二年度静刑字第一七一号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一六号两次判决。
二、对林昭宣告无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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