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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以规范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意见》指出,根据评价结果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奖惩,并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薪酬总体水平、等级评审等挂钩;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则与薪酬发放、岗位聘用、职业发展等挂钩。
分层分类对医疗机构进行考评
《意见》提出,绩效评价包括机构和人员两个层面。对机构的绩效评价分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四类。
在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方面,重点评价指标包括:
公众满意度和员工满意度,并按同类医院得分排名;
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以及上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共享;
前20位病种次均门诊及住院费用;
医保目录外药品及卫生材料占比;
住院重症病人及三级、四级手术占比;抗菌药物使用强度;
临床路径管理的专业和病种数;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情况;
医疗收入结构;
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等。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方面,重点评价指标包括患者满意度与职工满意度,并按同类机构得分排名;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辖区居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情况;次均门诊及住院费用;中医药、康复、计划生育技术等服务开展情况;协同服务、主动服务、责任制服务开展情况等。
满意度评价首选第三方
《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所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绩效评价。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可由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办医机构与院长签订绩效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实施绩效评价。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对职工的绩效评价。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特别是首选委托第三方进行满意度评价。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注重吸纳社会公众、患者代表等参与。
借助绩效评价无形之手改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
《指导意见》从多层面、多角度评价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注重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并从加强组织实施、鼓励地方探索、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宣传教育四个方面要求加强组织保障,就是要借助绩效评价这一无形之手,来引导我国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改进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加强标准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以实现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维护公众健康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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