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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仍然是欧阳华。
出庭的包括:
原告谢建平、原告代理律师
被告沈阳、被告诉讼代理人王秀玉(被告太太)
旁听:一男一女
开庭前,主审法官向被告要求依据传票说明的证据,包括沈阳和代理人王秀玉的《结婚证》,据说现在有这一要求。
法庭审理准时举行,先由法官查问双方有没有要求回避?之后先原告代理律师宣读《民事起诉状》之后,主审法官向被告质询意见。被告提交了《2014年2月19日 答辩状》(附后面)发表自已几点意见:
一是原告2011年6月3日在北京东城法院诉沈阳及光明网、索赔12万元人民帀的 2012年6月27日的《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一)(原告)》和2014年1月25日沈阳收到《民事起诉状》、《谢建平诉沈阳名誉权纠纷案 证据目录(原告)》(共三页)对比一下。只是少了把光明网当第二被告,其他不变:是一模一样!
二是原告2011年6月3日诉沈阳及光明网的侵权证据中,一篇是光明网转载《中国网友报》在2008年12月15日发表《互联网上的“周老虎”---IPv9冒险游戏揭秘》一文,另一篇是沈阳在光明网的博文。当时光明网在收到原告的传票后,已经删除,而且在北京东城法院诉审理过程的第二审(2011年9月)时,原告已经确认删除了。
原告谢建平、原告代理律师向主审法官承认上述情况属实。
所以,被告向主审法官提问:那么原告还诉本人什么?
主审法官要求原告回答。
原告谢建平回答:一是侵权伤害还在继续,二是被告博客文章讲谢建平是骗子,三是被告博客文章讲谢建平是周老虎。
主审法官问原告代理律师:这些同《民事起诉状》、《谢建平诉沈阳名誉权纠纷案 证据目录(原告)》与原告谢建平的诉讼新请求一致吗?原告代理律师说有新情况,要补充。
主审法官让原告代理律师当堂补交,原告代理律师表示为难。主审法官给一天宽限期,周五上午(2月21日)提交,开始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可以,但是后来原告谢建平说共有17篇文章,原告代理律师表示需要宽限期,主审法官同意延至2月24日上午提交,过期视同撤诉。
至此,中国IPv9谢建平诉沈阳报道IPv9一文侵权案第一次开庭就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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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9日 答辩状
尊敬的欧阳华法官:您好!
二年前的2012年2月7日、4月9日和11月9日,本人和诉讼代理人在本法庭出庭就“名誉权纠纷”案问题做了三次答辩。在11月9日第三次开庭前法官曾经向原告谢建平代理律师出示了一份2012年10月22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回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IPv9技术法院调查函答复》,原告律师在距离开庭一小时左右向法官口头申请撤诉要求,本案主审法官欧阳华口头向被告即本人(当时任职为光明网卫生事业部总监)告知本案己经终止。
二年后的今天,2014年2月19日,我再次在这里成为被告,这是原告从2011年6月27日在东城法院起诉本人的第七次在法庭争辩。由于本人未知本次开庭与二年前的在本法庭审理本案的证据是否有效,所以,在回答原告拿了2011年6月27日在东城法院起诉本人的第一次《民事起诉状》诉由与请求一模一样外,想就本案应诉做几点说明:
第一,本案由本人自辩,同时委托中国科学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高级工程师王秀玉参加庭审,代理进行证据交换、质证、辩论。
第二,本人要求法官将2012年10月22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回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IPv9技术法院调查函答复》作为本案被告答辩的重要证据。
第三,本人要求法官将2012年4月9日审理过程《中国网友报》原执行主编封洪出庭作证的证词材料作为被告答辩的重要证据。即:在《中国网友报》在2008年12月15日发表《互联网上的“周老虎”---IPv9冒险游戏揭秘》一文,是经过向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核实过,才以公开报道方式向公众披露,符合《中国网友报》审稿流程的规范报道稿。
第四,本人之前向本法庭提交的审理本案的证据、答辩有效。
以上问题如果都清楚,原告还有补充证据,被告将就原告新的补充证据提供答辩。
沈 阳
2014年2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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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sz1961sy)
0:01 2014-2-20 写于北京家中
中国IPv9调查( A survey of China IPv9 ) 全部文章链接见:http://w.org.cn/user1/4/subject/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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