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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病人合法权益 精选

已有 12110 次阅读 2013-7-29 06:59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维护病人合法权益

李连达 李贻奎

大部分中药西药都有不良反应,只是轻重不同,症状不同。很多先进国家为了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了赔偿制度。凡是用药后发生不良反应,并超过了药品说明书注明的不良反应,或是给病人造成较重的伤害及痛苦者,药厂应给病人赔偿,例如美国治疗精神病的再普乐(奥氨平),因不良反应引起代谢障碍及肥胖等不良反应,在2006年向病人赔偿7亿美元,第二年(2007年)又追加赔偿5亿美元。又如2001年德国制药巨头拜耳公司因其生产的西立伐他汀与横纹肌溶解症有关联,导致50多个死亡病例,该公司忍痛将其撤市,并支付了10亿美元解决相关的损害赔偿问题。

在药品说明书中已注明的不良反应,则药厂不承担责任,因此西药说明书对于不良反应记载十分详尽,唯恐遗漏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我国中药长期以来有两种误解:①“中药安全无毒、无不良反应”。这种看法是不科学的,大部分都有轻重不等的不良反应。②“中药有不良反应,就应禁用”,此看法也是不科学的,按此提法大部分中药、西药都应禁用,治病救人将无药可用。正确的认识应该是大部分中药、西药都有轻重不等的不良反应,我们的对策是:①尽最大努力研究安全有效的药物,最大限度的减少不良反应。②尽最大努力合理用药,提高疗效,减少不良反应,使药品在治病救人时趋利避害。③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赔偿机制,确保病人安全用药和病人的合法权益。④要扭转对中药的误解,特别是一些药厂为了商业利益而隐瞒不良反应、欺骗群众,不顾病人安危,在药品说明书上不肯如实的记载不良反应,有的是“无不良反应”、“未发现不良反应”,或是避重就轻,只写一部分轻微的不良反应,而不是全部不良反应,更不肯注明严重的不良反应。甚至不准医生病人揭露其不良反应,否则就用各种手段进行诋毁和诬陷。

中药说明书上,过去没有“不良反应”项目,近年增加了这个项目,但很多中药厂又不肯如实填写,除了对中药的误解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赔偿制度不健全。任何病人用药后发生不良反应,首先追究医生和医院的责任,而不是追究药厂的责任,被打被杀的是医生,医生替药厂承担责任,成为替罪羊。

病人服药后发生不良反应,谁是罪魁祸首?有三种情况需要区别:①医生的责任:医生诊断有误,有漏诊或误诊,选方用药不正确,用法用量、适应症、禁忌症有错误等,由此产生的不良反应,应由医生负责,严重者医院承担连带责任。②药物的责任:假冒伪劣药物,或是合法合格没有质量问题,但有不良反应者,特别是药品说明书没有注明的不良反应,给病人带来损害及痛苦者,应由药厂负责,对受害者要负责赔偿。③既有医生的责任,也有药物的问题,医药两方面都有责任,则应分清是非,判明责任,医药两方面各承担应负的责任。

我国中药不良反应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正确的认识,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关法规及标准尚不健全,由医生代药厂受过受罚,被杀被砍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纠正。

病人的安危是最重要的,病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充分保护,有关政策法规及标准需要进一步建立、修改、完善。

近年我国各主管部门对国内外制药企业的违法行为,官商勾结,行贿受贿等问题,特别是损害公众利益及病人安全的事件,进行查处十分必要。这仅仅是开始,更多严重的事件,还未全部曝光。彻底进行整顿对人民大众有利,对病人的安危有利,对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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