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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预测)分类律

已有 2762 次阅读 2013-4-24 09:00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地震预测, 学术观点讨论

地震(预测)分类律

牟雅元 

 

笔者在川西南地震监测预报一线大半生的探索实践中,对该区域及其邻区四十年里(有不同程度地震和前兆监测能力条件下)发生的所有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经过多年逐个潜心认真分析、思考、研究,同时参照同行总结的百万巨著《中国震例》分析、归纳,抛出自己学术观点之“地震(预测)分类律”。

该“律”的核心是从地震短临预测预报角度尝试把天然地震归纳为以下五种类型——

Ⅰ类,可预测型(A、B、C型):震前短临前兆、震兆、宏观异常三类信息显示较充分(应该果断预报,把漏报可能性降到最低);

Ⅱ类,有可能做出一定程度的探索性预测型(D、E、F、…型):短临前兆、震兆、宏观异常三类信息显示不充分,只有其中一至二项,或者虽然三项都有,但信息量比较弱(应该允许伴有一定比例的虚报,也可能漏报);

Ⅲ类,很难做出短临预测型(…、U、V、W型):短临前兆、震兆、宏观异常三类信息显示不明显,或者只有其中一至二项十分微弱信息显示(漏报占主导,成功预测的可能性十分微弱);

Ⅳ类,不能预测型(无前兆显示的X、Y、Z突发型地震)——基本没有临震前兆、震兆、宏观异常三类信息显示;

Ⅴ类,“蠕变”型(即有前兆无地震,与第Ⅳ类刚好相反)——短临前兆、震兆、宏观异常三类信息显示较为充分,地震却迟迟不发生(应该容忍虚报);这种情况也有可能以基本无破坏的长周期波动“慢地震”形式释放部分能量 

该“律”的意义:

一是可以有效平息在地震能否预测的问题上长期争论不休。

能预测型和不能预测型地震事件不过是一事物的两种极端表现!

二是有利于解释为什么有的地震可以预报得比较好,有的地震预报不尽人意;有的地震震前只能是在内部作出把握不大的估计性预测;有的地震则完全预报不出来(亦即“漏报”);还会发生“虚报”的缘由;且有利于曾经较好地预测过破坏性地震经历的人在地震活动机理尚未搞清楚的现阶段保持清醒、冷静,对于地震不可知论者又不至于过份悲观。

推论:在地球生命的长河里,假若整个地壳运动中地震能量释放形式真的就是以这五种复杂类型随机分布的话,它们的自然概率基本上应该各占五分之一!

这就不难解释在地震机理尚未搞清楚的现阶段,人类科技界总体成功或较成功的地震短临预测预报震例很难超过20%,更是难以达到50%以上勉强进入“临床”实用阶段的原因所在。

该“律”的作用:

可以直接用于我们对未来有一定地震监测能力区域的破坏性地震短临跟踪、预测实践的探索。

具体如何操作留待以后讨论。

该律的适用范围:

在地震机理未彻底弄清楚之前的较长经验性探索性预测预报阶段(就像牛顿三大定律只能适用于经典力学范畴一样)。

 

欢迎大家该律展开讨论乃至批判也未尚不是件好事!

若能回到实践中去,用全球震例进行内符检验;进而尝试外延预测探索性检测更是笔者的期待。

 

 

本文初稿于2009年底

2011.03.08刊载于“四川地震监测预报网”

 

重要参考文献:

 

王云基,牟雅元.试论地震预测预报的公关宣传策略.灾害学,1999(4):90~94。2002年9月本文荣获“全国新时期人文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成果编号:NO:59-33-800。2004年中国地震信息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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