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医立法三十而未立
李连达 李贻奎
《中医法》经30年努力,初稿将由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过程相当曲折,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的目的与内容有分歧,是“管理法”、“保护法”、还是“发展法”尚无定论。“管理法”是官管民,上级管下级,是政府主管部门对中医药行业医疗行为,以及有关问题的监督管理,是执法的依据。“保护法”是民对官,下级对上级的要求,是中医药行业及工作者为保护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合法权益、保护传统文化及传统医学的继承与发展,防止被歧视,被排斥,被否定而用法律手段进行保护。而《发展法》是官民的共同要求,用立法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中依法》应以何者为主?能否三法兼容?需要法律专家与医药卫生工作者(特别是中医药工作者)共同探讨解决。
《中医法》将产生哪些积极作用?可能带来哪些副作用?是求同存异促进良性发展?还是诱发新一轮争论?中国医学发展应该多样化,兼容并蓄,应该中医、西医及各民族医长期共存,共同发展,团结合作,优势互补,共同为人类作出应有的贡献。“中医法”不仅是中医的行业法,也将对中国医学(包括中医、西医及各民族医学)的全面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5-23 10:44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