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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昊博友在科学网发表的“技术欺诈还是转化失败-兰州理工大学一科研成果陷入法律纠纷”一文,本博主发表如下评论:这些评论基于记者吴昊所报道的事情经过,若有新的事实出现,另当别论。
首先,蒋和国一审败诉并不奇怪。因为他已经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中,已经放弃了以前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享有的所有权利。该《投资协议书》应该认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蒋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是受欺骗或胁迫而签下的合同,否则,应该认定《投资协议书》真实有效。《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合同,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蒋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欺诈或胁迫。但现实中,因时过境迁,这样的证明往往是困难的。注意,法院判案是基于能够被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真正的事实。
其次,关于已经通过了湖南省科技厅组织的专家鉴定的《甘薯淀粉制备烷基糖苷工艺中试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其通过鉴定的前提《兰地化测字D11第002号》的检测报告。而兰州理工大学一方涉嫌在该检测报告中作假。蒋只需证明该检测报告所得结论不科学即可,而没有义务证明取样过程。因为若法院认为该检测报告有效,自然也就暗示着样品取样过程是真实有效的。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不支持蒋和国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以及一审法院认为重新鉴定兰州理工大学“红薯淀粉制备APG技术”与该案讼争的事实缺乏必然联系一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鉴定与本案关联性明显,且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法院应该主持对双方认可的样品的新的司法鉴定。蒋也可以先就鉴定报告不科学问题对湖南省科技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这份报告并重新出具新的报告,待行政诉讼胜诉后,再据此起诉兰州理工大学要求民事赔偿,更有胜算。
第三,关于失效专利问题,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些专利出现在那份湖南省科技厅主持鉴定的APG中试技术鉴定证书中的“主要技术文件目录”中,第8项是“已申请专利”栏。注意该栏目是“已申请专利”,并不是已授权专利,从这个角度说,写入失效专利并无不当。若该栏目是格式化表格中的标题,则兰州理工大学据此填写也并不不当。若是蒋自己或湖南省科技厅鉴定专家误把“已申请专利”当成“已授权专利”,责任应当蒋自己承担或湖南省科技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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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5-2-6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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