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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的水平实在令人堪忧
文/水博
2月16日《南方周末》刊发了一篇题为“为何没有直接证据的谋杀案也能定谳?”的文章。我不知道《南方周末》刊发这样一篇文章到底是什么意思?是要给大家普及一种法律知识?还是要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看到这篇文章的题目,我想几乎所有的法律界人士都会觉得奇怪。这个问题难道还用问为什么吗?看来文章的作者和《南方周末》的编辑,根本就不理解什么叫直接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
实践中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如果其记载的内容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就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如被害人所记载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记;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间互相通报犯罪准备或实施情况的信件等。
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如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录像。
五,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物证一般不能成为直接证据,但在少数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如某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品,这时上述物品以其所处的位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私藏枪支、弹药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从而成为直接证据。
我国刑事证据的原则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有上述可见,没有直接证据(口供)可以定罪处罚是法律规定。相反倒是只有直接证据(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刑事案件不能定罪处罚。前几天,法治天地上还播报了一个多年前发生在北京西站的谋杀案。一个女孩失踪7年多后,被发现害死在北京西站附近一建筑物的地下管道内。后经警方调查当年的施工队伍,找到了几名奸杀女孩的犯罪嫌疑人。嫌疑人自己也供认了犯罪事实。但是,法院却因为只有口供(直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构成的完整证据链的支持,而宣判无罪释放。
事实上,刑事法律上的直接证据与普通公众所认为的有很大的不同。然而,《南方周末》的这篇文章,几乎可以说就是在强化公众中的错误概念。如果作者和《南方周末》自己的法律概念清楚,要写文章给大家普法的话。绝不应该写“为何没有直接证据的谋杀案也能定谳?”的文章,反而到应该写写“为何有了直接证据也不能定罪处罚?”。因为,没有直接证据也可以定罪处罚,是法律的规定。根本就不用你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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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珏 如果凶手杀了人,既没有被抓现行,也没有在现场留下DNA痕迹,既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罪案发生时的视频记录,一句话,完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规则,是不是法律就拿被高度怀疑和指证为凶手的人没有办法了呢? 以一个著名的刑事案件说明之。2003至2004年,整个美国都在关注一桩谋杀案。案情本身并不复杂,死者拉希·彼得森,生前是加州莫德斯托市一名27岁的少妇,生活美满,并且已经有了七八个月的身孕。但2002年圣诞前夜,她丈夫斯科特出海钓鱼归来,发现她不见了。拉希是生活规律的家庭主妇,又临盆在即,不太可能莫名出走。 当地警方很重视,组织了大量警力进行地毯式搜索,但好多天都一无所获。直到2003年4月,才有人在几十公里外的海滩上发现了一具腐烂的胎儿尸体及一具被砍掉头和四肢的女尸。经DNA测试,证明是拉希和她未出生的孩子。 案情惨绝人寰,但侦破并不困难。拉希的丈夫斯科特在她不见的当天下午就打电话给岳母说妻子“失踪了”,这个词未免用得太早,引起一些怀疑。但真正的重磅炸弹是警方揭露出斯科特在结婚期间曾多次有外遇,妻子失踪前一个月刚勾搭上一个叫弗雷的单身女人。弗雷在拉希失踪后就向警方坦承了她和斯科特的关系,说斯科特在妻子失踪后还和她在电话里打情骂俏,毫无焦急之情。警方更发现拉希一失踪,斯科特就在家里开通了色情频道,还打算卖掉房子,好像知道妻子不会回来一样。 随着一桩桩事实浮出水面,斯科特越来越感不安,收拾行装想潜逃去墨西哥,中途被警方逮捕。警方指控他谋杀了自己的妻子和未出生的孩子。 但是证据呢?警方在此陷入困境。拉希的尸体在水里泡了好几个月,没有留下任何可以指向斯科特的证据。案发第一现场可能是家里,也没有留下可疑痕迹,更不用说证人了。没有任何东西能将斯科特和拉希的死直接挂钩。 令检方压力更大的是,斯科特请到了全美有名的大律师马克·格拉戈斯为自己辩护,格拉戈斯曾担任迈克尔·杰克逊等名人的辩护律师,经验丰富,他扬言检方证据薄弱,绝无获胜之可能,并且提出一个很有噱头的“完美”假说:拉希是被一伙专门杀婴的撒旦教徒绑架杀害,和斯科特无关。 经过一年多的准备,2004年6月,官司开庭。在法庭上,检察官出示了精心准备的184名证人的证词和几百件证物,其中包括: (一)斯科特和弗雷之间的241通电话记录,证明其早有外遇。 (二)斯科特在案发当天打的几个电话经由的不同信号塔,表明其实际去海滨的时间比声称的晚了半小时,有杀人时间。 (三)一位水文学家证实,拉希母子尸体冲上岸的位置表明其最初漂浮地点和斯科特的出海地点重合。 (四)斯科特在凶案前买了一条船,申请了出海驾驶证,但是从未向家人提及此事。 (五)斯科特在凶案前还购置了水泥,被认为较大可能用于沉尸…… 此外,还有一些看起来比较弱的间接证据,如妻子失踪后的斯科特全无悲戚、打算卖房等异常表现,企图跑路墨西哥未遂,等等。控方也不厌其烦地一一列举。 这些或强或弱的疑点或曰证据环节单独看都不免显得薄弱,不必然指向犯罪事实(corpus delicti),斯科特和他的律师总能找到一些特殊理由解释过去,但放到一起则指向一个明确和同样的事件:斯科特杀人,因此构成了一个强有力的证据链。 似乎有点说不过去,难道说由许多独立事件所构成的证据链,其证据效力比任何单个事件还要高?确实如此。比如有一些独立事件,指向凶手杀人的概率均为80%,则两个事件和三个事件所构成的证据链指向凶手杀人的概率分别为96%和99.2%。可见,构成证据环节的疑点列得越多,证据效力就会越高。 事实上,警方或检方是不可能忽略任何一个疑点的,哪怕看起来再弱的疑点,加到整个池子里,也会多多少少增加一些证据效力。举一个反直觉的例子,10个指向凶手杀人概率只有20%的独立事件,其构成的证据链指向凶手杀人的概率达89.3%。20个呢?可达98.8%! 经过半年的审判,2004年11月,十二名陪审团成员一致裁定斯科特一级谋杀罪名成立,并同意判处死刑。大律师格拉戈斯也不得不认栽。 【点评者说】达尔文没有亲眼看到猿进化成人,怎么生物学界会把进化论当成科学事实接受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达尔文是一个科学侦探,他所发现的所有间接证据都指向了共同祖先和进化的假设。这个假设被接受了,就成为了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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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6-9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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