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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法律舞台的“反革命”

已有 3455 次阅读 2011-11-19 17:06 |个人分类:读书笔记|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历史, 法律, 反革命

    南开大学教授侯欣一在溯源反革命罪的存与废”一文中回顾了“反革命罪”的产生的前因后果,这是中国近现代法律史上“泛政治化”的一个突出例子。

    据侯欣一介绍,1927年2月9日,武汉国民政府临时联席会议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惩治反革命罪的单行法规《反革命罪条例》,开“反革命”行为入罪化之先河。反革命罪条例》是以1926年制订,192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苏俄刑法典》为蓝本制订的。但也有学者认为,其实,该条例在内容上与苏联已制订完成但尚未正式颁布的《国事罪(反革命罪及对苏联特别危险的妨害管理秩序罪)条例》更为接近。不管哪种说法更为准确,该条例以苏联的相关法律为渊源则当无异议。同时也反映了武汉国民政府学习苏联法律态度之迫切。

    “反革命”一词,同样源自于苏联,它从“五四”运动前后进入中国知识分子的话语系统,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开始流行。1925年《现代评论》曾发表文章称:“现在社会里面——尤其是在知识阶级里面,有一种流行名词‘反革命’,专用以加于政敌或异己者。只这三个字便可以完全取消异己者之人格,否认异己者之举动。其意义之重大,比之‘卖国贼’‘亡国奴’还要厉害,简直就是大逆不道。被加这种名词的人,顿觉五内惶惑,四肢无主,好像宣布了死刑似的。”但在此前,反革命还仅是一种对他人政治上的谴责,而此后则成为国家利用公共权力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

    该条例共17条,首先对反革命罪的基本特征做了规定,如第一条“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阀,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革命之政策者,均为反革命行为。”其次对各种反革命罪的具体行为及处刑标准进行规定,如第七条“以反革命为目的,破坏国家金融机关,或妨害其信用者,处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仅此两条便不难发现,反革命罪的认定,或者说反革命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的就是反革命。

    武汉政府解体后,国共两党的法律有很大的调整,但反革命罪却被两党不约而同地继承了下来。1928年,新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便颁布了《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将《条例》升格为法律。中央苏区也于1931年制订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并展开了声势浩大的肃反运动。新中国成立后,反革命罪更是成了惩罚最严,打击最重的刑事罪名。直到1997年,在中国大陆“反革命罪”才被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两年后,反革命的概念才从宪法中被剔除,至此作为一个宽泛的政治概念的“反革命”才最终退出了中国的法律文本。

    事实上,反革命罪名的出现和存在在很多时候便成了那些心术不正的掌权者打击和排斥异己的撒手锏,它退出法律舞台标志着中国社会的一个明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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