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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薪酬保障更应关注制度实效

已有 2330 次阅读 2011-6-9 12:22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农民工薪酬保障更应关注制度实效

2011年6月9日 09:34

选稿:天潼  来源:东方网  作者:刘长秋  

      2011年6月6日晚,广东潮州市发生一起因外省民工欠薪讨款引发的聚集事件。在潮州市潮安县古巷镇打工的熊某等人6月1日到所工作的华意陶瓷厂讨要拖欠的工资。期间,熊某等人与工厂老板苏某发生争执,熊某被对方指使人员持刀砍伤。案发后,潮州警方立即开展侦查并于5日将苏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6日晚,熊某同乡约200多人到潮安县古巷镇镇政府门口聚集要求严惩凶手。得知该情况后,潮安县各级党政领导和公安机关领导迅速赶到现场,向在场的群众说明事件具体处置情况,开展化解劝说工作,并于晚上10时许组织警力到场对在场群众进行劝离。广东省委省政府及各级领导对该事件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事件调查及相关善后工作,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正常社会秩序(法制网,2011年6月7日)。

      近年来,有关农民工讨薪被打或被砍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其中不乏衍生为重大公共事件者。针对这一情况,笔者以为,在我国农民工薪酬保障日益法治化的过程中,必须要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制度的实效问题。

      实际上,对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并尤其是其薪酬支付问题,我国政府做了大量的努力。在1994年生效的《劳动法》中,不但有“用人单位要将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且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明文规定,而且还专门配设了“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非但如此,劳动部还专门出台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的发放做了更细化的规定;甚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也于2004年还专门制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建筑企业工资发放办法。显然,但就立法层面而言,我国实际上已经就农民工薪酬的发放设置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然而,令人遗憾地是,由于劳动执法、企业守法、执法监督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立法有关农民工薪酬保障方面的规定总是难以被严格地贯彻和落实,这已成为我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的一个突出问题和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一颗无形“炸弹”。而围绕这一问题所引发的公共事件几乎每年都在发生。这似乎在向我们宣明:在当下中国农民工薪酬保障日益法治化的进程中,我们所缺乏的或许不是或至少不完全是载明农民工薪酬权的大量薪酬保障法,而是对这些法律所做出之庄严承诺的严格信守,亦即对这些立法内容的遵守或执行!

      法律如果得不到信守,则无疑于形同虚设!农民工薪酬发放的法治化作为我国当代社会所致力追求的一种理想的农民工薪酬发放模式,并作为一种相对更为理性的、更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措施,是需要由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众多方面内容在内的一系列活动共同促成的,立法仅仅是法治的一个最基础性内容。尽管立法在我国实现良性社会治理过程中起着根基性的作用,没有它,司法、执法乃至守法等其他一切方面都会成为一句空话,但立法却并不等同于法治,也无法替代法治。因为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只有内容良好的立法而没有很好的执行、适用及遵守这些立法的机制,则对于我国实现良性社会治理的目标来说,恐怕依旧是困难重重。广东潮州市发生的这起由于农民工讨薪被砍而导致的聚集事件就是最好的警示!

      以此为基点,在当前我国已经高度重视并仍将继续重视农民工薪酬保障立法的情势下,我们更需要关注和重视或许是农民工薪酬保障制度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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